杭州市机动车维修合同
甲方(托修方): 乙方(承修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杭州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机动车维修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托修车辆基本信息:
车牌号码:
车辆类型:
厂牌型号:
颜色:
发动机号:
VIN代码/车架号:
上牌照日期:
行驶里程:
二、维修类别与项目:
乙方应当对承修车辆进行维修前诊断检验,提出需要维修的类别和项目,填写《杭州市汽车维修行业车辆维修预检交接单》、《杭州市汽车维修行业车辆维修委托书》;若是事故车辆,须填写《杭州市汽车维修行业事故车辆修理(拖车、拆检、委托定损、修复)委托书》。
三、维修配件材料:
乙方使用的维修配件应当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并粘贴配件经销质保凭证;若甲方自备配件的,乙方应当查验配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配件经销质保凭证。
车辆维修需更换的配件由承修方提供
原厂配件□、副厂配件□、修复配件□
车辆维修需更换的配件由托修方提供
原厂配件□、副厂配件□、修复配件□
承、托修双方混合提供配件应另附清单说明
四、维修预算金额(概算费用)
1、工时定额和结算收费执行标准:
经向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后的机动车生产厂家公布的标准□ 《浙江省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 经向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后的企业自行制定的标准□
工时单价 元。
2、维修预算费用: 元,其中:工时费 元;材料费 元。
五、接车、交车日期:
接车日期: 年 月 日
接车地点:
交车日期: 年 月 日
交车地点:
六、验收方式及验收标准:
验收方式:
托修方当场验收并签字确认□
验收标准:
经竣工检验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原厂标准□
七、质量保证期:
质量保证期
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 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 公里或者 日
国家标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八、结算方式:
人民币现金结算□ 转帐支票结算□ 其他方式□
九、其他约定:
维修过程中追加维修项目
追加维修工时费和材料费
延长维修期限(天)
客户确认签字
十、承、托修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向辖区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1.向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承、托修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经承、托修双方签章后生效。
托修方(签章):
法人代表或受委托人(签字):
电话:
地址: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承修方(签章):
法人代表或受委托人(签字):
电话:
地址: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