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贝托班合作协议
甲方:
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码):
乙方:营业执照号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规,经甲乙双方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如下条款:
合作项目:阳光宝贝托班
合作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作范围:阳光宝贝托班一切事宜。
合作方式:入股
投资方式:乙方投资金额12800元,占阳光托班股份的50%。
五、股东权利:
1、持有的股份份额领取股利和其它形式的利益分配。
2、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3、对阳光宝贝托班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股份。
六、股东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3、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它义务。
七、收益分配和公司留存:
公司每个月分红一次,其中阳光宝贝托班总利润的70%用于分红,30%用于公司发展。公司盈余公积主要用于公司发展和抵御重大风险。(如:员工培训、公司品牌宣传、开设分校、工作中发生重大过失非个人能够承受部分由公司承担部分等等)
八、经营决策:
1、经过甲乙双方一致决定,加入公司以后若撤资经协商后可归还12800元人民币。
2、托班的经营方针及发展计划需甲乙双方一致决定方可实行。
3、乙方只有经营权,转让权归甲方所有。
九、未尽事宜,经协商后再定。
违约责任
1、任何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并对对方造成实质损害的,另一方有权终止与其的合作关系。
2、一方违约,违约方须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00元,并就实际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一方因采取救济手段而发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以及执行赔偿等费用),超过违约金数额的部分向对方做出补偿。
十一、其他
1、本协议未经双方书面授权同意,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2、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实施。未尽事宜,双方可友好协商解决。
4、本协议履行地为甲方所在地。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电话: 电话:
联络电话: 联络电话: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