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租赁经营合同
设备租赁经营合同
签订日期:
合同编号:
甲方(出租方):中国水电十五局设备租赁*司
乙方(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设备
管理
编号设备
名称规格
型号计时器
读数数量设备
状况
第二条使用地点:
第三条租赁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租赁期满,乙
方将设备完好地交给甲方并办理退场手续,若乙方继续使用,应
在本合同期满一月前预订、一周前重新签订续租合同。
第四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租赁期间,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对租赁设备只有使用权。
2.甲方为租赁设备配备操作司机 名(机长),工资由甲方负责承担,乙方负责安排操作司机的食宿。
3.租赁期间,甲方操作人员由乙方统一指挥,甲方人员不得违反,但对违反操作规程或安全规程的指令,甲方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同时甲方操作人员要积极与乙方配合,尽可能通过其它方法完成施工任务;确因甲方操作人员不服从乙方正确、合理指挥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更换设备操作人员。
4.工作签证,有计时器的按计时器每月进行一次时间签认。无计时器的设备,每天的作业时间由乙方指定授权工作人员与甲方工作人员(机长)在时间签证单上共同签字生效。时间签证单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应本着互信、互利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在工作时间签证单上弄虚作假、暗箱操作。
5.在租赁期间,乙方如对租赁设备进行改善或者增设它物,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请,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6.在租赁期间,乙方如对租赁设备转租给第三人或转移使用地点,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第五条 租金的计算和支付
1.设备租赁费按以下第 种方式计算:
1) 按月:每月租赁费 元(大写: 元整),每月结算一次;
2) 按工程量:每 M3 (工程量)计租赁费 元(大写: 元整),每月结算一次。
2.按月计算租赁费时,租赁期间原则上每天工作时间为一个台班(不超过8 小时),每月工作25个台班,每月工作 小时为计费基数。非甲方因素造成月工作小时不足 小时,其租赁费按 小时计收。因乙方工作所需,而甲方设备性能又能满足需要超出部分视为加班,每月按超出台班数计收加班租赁费,超时费按 元/小时计。
3.若甲方设备月完好时间不足25天,本月结算按扣除总停机天数后的产值与实际工作小时数的产值两者中取较大者结算。
4.乙方必须在当月预付下个月的租赁费,甲方指定收取租赁费的单位名称为:中国水电十五局设备租赁*司。
汇款单位:
开户行:
帐号:
汇款单备注栏注: 设备租赁公司设备租赁款
第六条保证金及租赁设备进出场费的承担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收取乙方保证金 元(大写:
元人民币整),及出场费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共计人民币 元整。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乙方交纳保证金后办理设备出场手续。租赁期间不得以保证金抵作租金。租赁期满,扣除应付租赁设备的缺损赔偿金后,保证金余额退还乙方。租赁设备使用期在六个月(含六个月)以内的进出场费由乙方承担(出场时,乙方只负责与进场相同运距的费用);租赁设备使用期在六个月以上,乙方负责设备进场费,甲方负责设备出场费。
第七条租赁设备的交付和验收
1.租赁设备的交付地点为甲方设备所在地。
2.乙方应自收货时起24小时内在交货地点检查验收租赁设备,同时将签收盖章后的租赁设备的验收单交给甲方。
3. 如果乙方未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验收,甲方则视为租赁设备已在完整状态下由乙方验收完毕,并视同乙方已经将租赁设备的验收单交付给甲方。
4.如果乙方在验收时发现租赁设备的型号、规格、数量和技术性能等有不符、不良或暇疵等,属于甲方的责任时,乙方应在交货当天,最迟不超过交货日期三天内,立即将上述情况书面通知甲方,由甲方负责处理,否则,视为租赁设备符合本合同的约定要求。
第八条 租赁设备的使用、维修、保养及相关费用
1.租赁设备在租赁期内由乙方使用,甲方负责设备的维修、保养,使设备保持良好状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正常维修一般不超过五天,如因材配件供货影响超过五天而导致设备工作基本时间不足 小时,甲方免收相应天数工作台时的租金。
2.设备运转所需燃油、电力由乙方负责提供和承担。
第九条 租赁设备的损毁和灭失
1.乙方承担在租赁期内发生的租赁设备的损毁(正常损耗不在此限)和灭失的风险。
2.在租赁设备发生损毁或灭失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有权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其一切费用:1)将租赁设备复原或修理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的状态;2)更换与租赁设备同等型号、性能的部件或配件使其能正常使用;3)当租赁设备损毁或灭失至无法修理的程度时,乙方应赔偿甲方。
第十条 设备的保管和风险责任
1.从租赁设备实际交付给乙方,到设备交还甲方为止,这一期间设备停放、保养、维修地点(维修环境要达到设备维修要求)由乙方指定。由于停放环境不当造成的设备损坏、人员伤害和配件丢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设备停置保管人员工资奖金由 承担。
2.凡是在使用中必须参加保险的设备,乙方必须购买保险(若乙方的施工工程已办理保险的必须将承租设备列入保险清单,并得到保险公司的签字认可),设备在使用中出现涉及到财产保险索赔的事项,必须由甲、乙双方共同和保险公司交涉,乙方不得单独与保险公司谈判,否则,造成的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
3.因不可抗力导致的租赁设备损坏和人员伤亡的意外事故,由甲方负责租赁设备和机组人员的善后处理和先行赔付工作。乙方负责其它善后处理和先行赔付工作。最终赔付责任按照甲乙双方在事故中的实际责任负担。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拖欠预付租赁款三天以上甲方有权停止租赁设备的使用,拖欠预付租赁费五天以上甲方有权撤回租赁设备,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自负。
2.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或解除本合同。若甲方违约,除退还乙方的保证金外,还应向乙方偿付本合同总租金额50%的违约金;若乙方违约,除向甲方偿付本合同总租金额50%的违约金外,甲方可扣留乙方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