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的劳务聘用合同样式范文例文样本

内容摘要合法的劳务聘用合同样式甲方:学院  乙方:  一、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甲方聘请乙方担任 课程任课教师。  二、甲方职责  1.甲方按教学计划要求提供给乙方相应的教材、授课课时数

合法的劳务聘用合同样式

甲方:学院  乙方:  
一、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甲方聘请乙方担任 课程任课教师。  
二、甲方职责  
1.甲方按教学计划要求提供给乙方相应的教材、授课课时数。  
2.甲方按每标准课时 元的标准支付给乙方讲课酬金。甲方为进行教学质量监督,暂扣乙方5元每标准课时的课时费,在确定无教学质量方面的问题后,于
第二个学期的
第一次课时酬金表中计发。  
3.甲方按相关规定支付给乙方命题、批改作业、评卷报酬,酬金发放时间与甲方正式员工发放时间相同。  
4.甲方因故需停课,至少提前一天通知乙方;如临时停课,非乙方原因而乙方未能接到通知赶来上课,甲方按两节课课酬标准的50%付给乙方工资。  
三、乙方工作职责  
1.乙方向甲方提供学历证书和职称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乙方若不具备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任职资格,在受聘前必须参加甲方组织的试讲。  
2.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教学计划要求组织教学,如认真备课、讲课,批改作业、阅评试卷等。  
3.为保证甲方能正常传达教学管理信息,乙方每周至少主动与各主管系负责人联系一次。  
4.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应自觉遵守甲方的工作纪律。如上课不得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开课堂,否则,每发现一次从乙方当月课时酬金中扣除20元。  
5.乙方因故不能按时上课,至少应提前一天告知相关系部并到教务处办理调、停课手续,事后应补上所缺课程课时。乙方不得擅自调课、停课,否则,每发现一次从乙方课时酬金中扣除50元。  
6.乙方要求中止合同,需提前两周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在系部,甲、乙双方经协商后可解除合同。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与乙方解除合同:  
1.教学质量考核不合格。  
2.乙方不认真履行合同或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在师生中造成不良影响。  
3.教学过程中谈论与教学无关的内容且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  甲方教务处(签章) 乙方(签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聘用合同 篇10  甲方:  乙方:  甲方聘用乙方为短期员工,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彼此同意约定下述条款以共同遵守。  
一、乙方之考勤与管理悉按甲方有关员工手册办理之。  
二、乙方这职务或工种为。  
三、乙方受聘于甲方期间,应根据甲方工作安排,在下述工作场所履行职责:  
(一)甲方公司总部;  
(二)甲方在全资公司或参股的合资公司;  
(三)甲方在内地省份机构及境外机构;  
(四)应出差服务之场所。  
四、乙方之工作职责、事项由甲方依乙方之职务或工种,并视乙方能力及甲方需要进行分派。  
五、乙方之正常工作时间每日为7小时,每周五个半工作日,其工作、休息、休假等,依员工手册办理之。
六、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要求乙方加班时,除不可抗拒之事外,乙方应予配合,有关加班事宜,依员工手册办理之。  
七、甲方按XX规定实行社会保险制度,并为乙方投保。  
八、甲方应按月支付乙方报酬,乙方的工资待遇每月元人民币。  
九、乙方在医疗费用报销和劳保福利方面享受正式员工一半的待遇。  
十、乙方每月工资由甲方次月5日发放,若工资发放日适逢周日或假日。甲方得提前或推后____日或数日发放。  
一、甲方对乙方奖励,分为嘉奖、记功、晋级、评为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等5种。甲方对乙方之惩处,分为警告、记过、降级、辞退、除名等5种。以上奖励及惩处事由和办法,依员工手册办理之。奖励及惩处记录列为甲方考核乙方之依据之一。  十
二、甲方因业务萎缩或乙方不能胜任甲方工作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提前1个月通知乙,合同终止时,甲方增发乙方1个月的工资。  十
三、乙方主动提出解除本合同时,须提前1个月通知甲方,调离时,乙方须按员工手册办理有关手续,且甲方不予增发1个月工资。  十
四、乙方声明: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业已获得员工手册,并知悉全文,愿意遵守各项规定。  十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章后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  十
六、本合同为长期合同,甲、乙双方若不特别声明,本合同保持持续有效。  十
七、甲、乙双方就履行本合同所发生一切争执,同意以市劳动局为
第一仲裁机关。  订立合同书人  甲方:  签约代表人:(签字)  职称:  乙方(姓名):(签字)  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地地址:  联络方式:
 
举报 收藏 打赏
24小时热闻
今日推荐
浙ICP备2021030705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