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业机械维修合同(BF----)
机械名称
品牌
规格型号
标识/机械编码
进厂日期
托修方简述
承修方检测
检测时间:?年?月?日?时
检测项目
初步检测结果
拟维修项目
配件、辅料
工时费
名称
类别及品牌
价格
维修概算总额(大写):?¥:
注:承修方提示的必修项目应以_________号注明。因托修方拒绝维修其中的?,由此造成的任何问题由托修方自行承担。特此声明。?托修方签字:
竣工交付时间
年?月?日?时
交付地点
验收方式
以?方式当场验收,并由承托修双方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
维修质量保证期
□?日,自竣工交付日开始计算?/?□?有效耕作使用期?日。
结算方式及付款期限
违约
责任
1.一方逾期履行的,应当按□?元/日?□合同总价款?%的标准向对方支付逾期履行违约金;
2.?。
其他约定事项
请在签字前仔细阅读并认可背书合同条款,认真填写表格内容。
托修方(签章):?承修方(签章):
住所:?住所: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年?月?日?年?月?日
北京市农业机械维修合同条款
承修方主要权利义务
(一)承修方应当向托修方出示《营业执照》和《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明示维修工时定额和_____标准,并保证具备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设施和技术力量。
(二)承修方维修机械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遵守双方约定,保证维修质量。
(三)承修方应当妥善保管托修机械,除为维修或检验目的外,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托修机械。
(四)承修方应当向托修方如实说明维修配件的真实质量状况。承修方使用可再利用旧配件进行维修时,应当征得托修方同意,并保证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五)维修配件应当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并附有质量检验合格证。在质量保证期内的维修配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包修、包换、包退。承修方对于托修方自带的配件不负责“三包”服务,不承担因其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责任。
(六)承修方在维修中换下的配件、总成,竣工交付时应交由托修方自行处理;但对环保有影响的废弃物品,在征得托修方同意的情况下,由承修方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处理。
(八)在维修质量保证期内,托修机械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承修方应当负责联系其他维修企业,并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
二、托修方主要权利义务
(一)托修方有权监督承修方按照约定提供维修服务。
(二)承修方在维修过程中需要托修方提供协助的,托修方应当履行协助义务。
三、双方违约责任
(一)承修方未按照约定时限完成维修的,应当按照约定标准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托修方造成的损失。
(二)托修方自约定竣工交付之日起满七日仍未验收的,自第八日起应当按照约定标准支付违约金。
(三)托修方无正当理由迟延支付维修费用的,承修方可行使留置权并通知托修方,托修方应当按照约定标准支付违约金。
(五)承修方未尽妥善保管义务或擅自使用托修机械的,应当照价赔偿油料等直接损失,造成托修机械损坏的,应当无偿修理并赔偿损失。
(六)未经托修方同意,承修方擅自将全部或部分维修工作转托他人的,托修方有权解除合同。承修方在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二日内,应当退回托修机械并返还托修方已经支付的款项。因擅自转托行为造成托修机械损坏的,承修方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其他条款
(一)维修质量保证期由承托修双方自行约定。但整机或总成修理的维修质量保证期自竣工交付日起不得少于3个月;双方约定维修质量保证期以有效耕作使用期计算的,可不受此限。
(二)承托修双方对维修质量存在争议需要进行鉴定的,应当以具有法定资质的鉴定部门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准。鉴定费用由主张方垫付,由责任方最终承担。
(三)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承托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或消费者协会等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依据另行达成的_____条款或_____协议申请_____。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农业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