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货品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卖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 (以下简称乙方)
保证人 (以下简称丙方)
今甲方 (卖方兼所有人)与乙方 (买方兼使用者)就产品分期买卖事宜,订立合约如下:
第一条本合约的标的物 产品分期付款总额定为人民币 元整。乙方得依照下列规定支付款项予甲方。
(1)前款 元
(2)余款 元
(3)月息 元。
第二条乙方预付 元予甲方,余款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每月 日前各支付 元。
第三条乙方与其保证人得就上述提供担保,于本合约成立时,以前条所载的金额与日期,开出支票 张交付甲方。
上述支票的保管处理权限属甲方,每次交付支票,即视为乙方偿还货款。
第四条甲方于本合约订立的同时,将 产品交与乙方,以交换乙方的支票,并同意乙方对该产品的使用。
第五条乙方若能支付第二条分期付款金额、及其它应付的各项费用,须自支付日始以日息 分支付甲方作为延迟损失金。
第六条乙方须以正当的方式使用 产品,若有违反,甲方可立即解除本合约。
第七条乙方若违反第二条的规定,即失去对 产品的使用权,并应立即将该产品归还甲方。
卖方(甲方):
地址:
买方(乙方):
地址:
保证人(丙方):
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