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解读创投基金核算方式」

内容摘要HI,大家好,废话不多说,上干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解读创投基金核算方式」,还有关于这些的干货文章,精心为你准备的干货,通过这篇文章相信你能有所收货!,,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
HI,大家好,废话不多说,上干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解读创投基金核算方式」,还有关于这些的干货文章,精心为你准备的干货,通过这篇文章相信你能有所收货!,,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并需要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类型备案。,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完成备案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2019年1月1日前已经完成备案的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2019年3月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创投企业选择一种核算方式满3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后,3年内不能变更。,1.税务部门依法开展税收征管和后续管理工作,可转请发展改革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创投企业及其所投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发展改革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2.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按规定办理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扣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上面这些就是这篇文章的所有内容了,不管怎么样,还是希望这篇文章能帮到大家,如果你认真看完这篇文章感觉还不是太懂,欢迎在下面评论一起交流学习哦。每天为新手朋友收集一些好的SEO干货内容,让你学习更多的知识!, 版权声明:非特殊说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即刻处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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