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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观财报|大烨智能收监管函:违规财务资助、信披不真实不准确
发布时间:2024-11-18 22:56:32        浏览次数:3        返回列表

中新经纬2月10日电 因违规财务资助以及信披不真实不准确,深交所10日向大烨智能及公司董事长等人下发监管函。

截图来源:深交所网站

监管函显示,经查明,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大烨智能)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 违规财务资助

根据公司2021年4月29日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清偿情况的专项报告》及2021年5月11日披露的《专项核查意见》,公司关联方吴法男通过大烨智能子公司苏州国宇碳纤维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苏州国宇)预付供应商货款、改变客户付款流向等方式非经营性占用苏州国宇资金,日最高占用余额为6672.67万元,占公司2020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7.2%,截至2021年4月28日,相关资金及利息均已偿还。

前述行为构成大烨智能对吴法男的违规财务资助。

二、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根据公司2021年4月29日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清偿情况的专项报告》及2021年5月11日披露的《专项核查意见》,截至 2019年12月6日苏州国宇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成为大烨智能控股子公司时,吴法男对苏州国宇存在2874万元非经营资金占用余额。公司2019年12月3日披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中所称“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苏州国宇不存在关联方占用资金未偿还情形”与事实不符,构成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深交所指出,大烨智能上述行为违反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7.1.13条的规定。

董事长陈杰、总经理曾治、时任财务总监王跃进、时任代财务总监任长根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的规定。

关联方吴法男未能诚实守信,违反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的规定。

深交所还要求大烨智能及相关责任人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公司官网资料显示,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配电网智能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及电力应用软件、电力泛在物联网技术研发、实施等信息化服务。

二级市场上,大烨智能10日收报8.47元/股,跌幅0.59%,目前公司总市值26.84亿元。(中新经纬APP)

(责任编辑:田云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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