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6日讯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日前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静处〔2023〕062023000627号)显示,梦田服装(上海)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被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0.169960万元,罚款9.386355万元。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7月31日。
经查,2022年10月21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海又一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销售的LACOSTE品牌,货号:BH7337,标称生产者:梦田服装(上海)有限公司,产地:江苏常熟,等级:合格品,执行标准:GB/T14272-2021,符合GB18401C类产品技术要求的羽绒外套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上海纺织集团检测标准有限公司检测,烷基酚(AP)和烷基酚聚氧乙烯醚(APnEO)、充绒量偏差项目不符合GB/T14272-2021《羽绒服装》标准要求,综合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经中纺标检验认证股份有限公司复检,检验结果为烷基酚(AP)和烷基酚聚氧乙烯醚(APnEO)不符合GB/T14272-2021《羽绒服装》标准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依据中纺标检验认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02月06日出具的编号为22SS0089(复检)检验报告:充绒量偏差项目符合,烷基酚(AP)和烷基酚聚氧乙烯醚(APnEO)项目中OP+NP+OPnEO+nPnEO的质量要求为<100(mg/kg),实测结果为190(mg/kg),单项判定不符合,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现查明,该批羽绒外套(LACOSTE品牌,款号:BH7337)是由当事人委托常熟某公司生产的,采购总金额(含税)共计43530.45元。2022年9月当事人将该批羽绒服发往上海百联又一城购物中心LACOSTE专柜销售,含税吊牌价格为3490元/件。当事人与上海又一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签订的是联销合同,由上海又一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负责销售收银,按月收取销售提成后,将剩下的销售收入转入当事人公司账户,由当事人给又一城开具服装销售发票。2022年11月当事人第一次收到不合格检测报告后,将该批羽绒外套全部下架退回仓库等待处理。该批羽绒外套共计销售一件(买样),另备样一件(免费提供),库存52件。综上,该批不合格羽绒外套货值金额为187727.1元,当事人违法所得1699.60元。当事人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货号为BH7337的LACOSTE品牌羽绒外套标称等级为合格品,经检验判定不符合合格证上标称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要求。当事人涉嫌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羽绒外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和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并没收不合格羽绒外套(LACOSTE品牌、货号BH7337)伍拾贰(52)件;罚款人民币玖万叁仟捌佰陆拾叁元伍角伍分(9.386355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陆佰玖拾玖元陆角(0.169960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梦田服装(上海)有限公司为梦田香港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公开资料显示,LACOSTE(法国鳄鱼)创始于1933年,独特的设计和高品质的产品涵盖了男装、女装和童装。梦田服装(上海)有限公司为其运营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以下为原文: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静处〔2023〕062023000627号
当事人:梦田服装(上海)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49278928B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788号21层(实际楼层为17层)04B-08室
法定代表人:顾明海
2023年4月19日,本局接到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移送单(编号:X230056,附《检验报告22SS0089复检》),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羽绒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由当事人销售的羽绒外套,经上海纺织集团检测标准有限公司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经中纺标检验认证股份有限公司复检,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2023年5月08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于2023年04月25日至2023年07月04日期间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进行询问并采集了相关证据。
经查,2022年10月21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海又一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销售的LACOSTE品牌,货号:BH7337,标称生产者:梦田服装(上海)有限公司,产地:江苏常熟,等级:合格品,执行标准:GB/T14272-2021,符合GB18401C类产品技术要求的羽绒外套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上海纺织集团检测标准有限公司检测,烷基酚(AP)和烷基酚聚氧乙烯醚(APnEO)、充绒量偏差项目不符合GB/T14272-2021《羽绒服装》标准要求,综合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经中纺标检验认证股份有限公司复检,检验结果为烷基酚(AP)和烷基酚聚氧乙烯醚(APnEO)不符合GB/T14272-2021《羽绒服装》标准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依据中纺标检验认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02月06日出具的编号为22SS0089(复检)检验报告:充绒量偏差项目符合,烷基酚(AP)和烷基酚聚氧乙烯醚(APnEO)项目中OP+NP+OPnEO+nPnEO的质量要求为<100(mg/kg),实测结果为190(mg/kg),单项判定不符合,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现查明,该批羽绒外套(LACOSTE品牌,款号:BH7337)是由当事人委托常熟某公司生产的,采购总金额(含税)共计43530.45元。2022年9月当事人将该批羽绒服发往上海百联又一城购物中心LACOSTE专柜销售,含税吊牌价格为3490元/件。当事人与上海又一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签订的是联销合同,由上海又一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负责销售收银,按月收取销售提成后,将剩下的销售收入转入当事人公司账户,由当事人给又一城开具服装销售发票。2022年11月当事人第一次收到不合格检测报告后,将该批羽绒外套全部下架退回仓库等待处理。该批羽绒外套共计销售一件(买样),另备样一件(免费提供),库存52件。综上,该批不合格羽绒外套货值金额为187727.1元,当事人违法所得1699.60元。当事人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书、《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联营合同》,采购发票,销售小票,电子缴税凭证及税务申报表等证实。2023年7月2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局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货号为BH7337的LACOSTE品牌羽绒外套标称等级为合格品,经检验判定不符合合格证上标称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要求。当事人涉嫌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羽绒外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产品其不合格项为一项,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基本无社会影响。且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能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涉案产品抽检1件及复检1件已另案处理(沪市监杨立字〔2023〕102023001003号),本局不再对该2件涉案产品没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第七十二条“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并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不合格羽绒外套(LACOSTE品牌、货号BH7337)伍拾贰件;
二、罚款人民币玖万叁仟捌佰陆拾叁元伍角伍分;
三、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陆佰玖拾玖元陆角。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缴纳罚款、没收款通知书》(见附件),将罚没款缴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具体代收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附件:沪市监静缴〔2023〕062023000627号《缴纳罚款、没收款通知书》。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7月31日
(责任编辑:孙辰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