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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讯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挪用资金的判决书显示,国光股份、正邦科技的子公司江西正邦等公司的供货商亿尔化学的一名销售经理张某通过私自截留客户支付的承兑汇票,并使用拆东墙补西墙及伪造合同方式意图掩盖罪行。
2017年4月17日,国光股份向亿尔化学采购原药,国光股份邮寄给张某两张承兑汇票作为采购原药货款。张某将其中一张30万的承兑汇票私自截留,未按照公司规定将货款上交公司财务。同年5月6日,张某通过中间人将该张汇票变现,扣除手续费后张某收到29.4万转账。随后,张某联系他人帮忙联系购买了一张20万和一张10万的承兑汇票,并将这两张汇票以其他公司支付货款名义交到了亿尔化学财务,用于冲抵之前挪用公司的货款。
2017年5月24日,国光股份邮寄给张某一张45万的汇票用于支付采购原药的货款。张某再次将汇票私自截留,未按公司规定将货款上交财务。次月月初,张某将该汇票兑换成一张金额为30万的承兑汇票,以其他公司支付货款的名义交到亿尔化学财务,汇票冲抵变现手续费后的14.53万用于个人日常消费、归还自己在捷信金融上的个人贷款。
2017年8月,张某与绿叶化工的陶某洽谈原药采购业务时,产生先收到货款再购买承兑汇票交到公司从中赚差价的想法。当月5日,张某拟好一份亿尔化学与绿叶化工的购销合同,按照公司审核流程合同上加盖了亿尔化学合同专用章。但张某未按照公司规定将该份合同交对方单位签字盖章,而是对内容进行修改,将“承兑付款”改为“现汇付款”,并加盖其私刻公司公章。张某伪造好后,连同加盖了伪造的公章的个人银行账户邮寄给了绿叶化工。绿叶化工收到《购销合同》后,签字盖章并回传给张某。
当月10日,陶某将35万元货款转入张某提供的账号。张某收到35万元货款后,未将绿叶化工的货款上交公司。
2017年8月10日至2017年11月1日,张某将35万元货款中的11万元用于个人生活消费开支。同年11月1日,张某将剩余款项,用于冲抵案发之前挪用的其他单位交给亿尔化学的货款。2017年11月初,绿叶化工开始催要货物,张某见事情败露,于2017年11月17日,将35万元货款全部归还陶某。
但判决书显示,张某的截留货款行为早自2012年就开始了,江西正邦2012年以来,张某就私自截留江西正邦支付的银行汇票,变现后用于自己消费。为掩盖自己挪用资金的行为,张某用江西正邦的后一笔货款补前一笔货款。至2017年11月,亿尔化学账目上显示,江西正邦尚欠货款12.87万元,而实际江西正邦已将货款结清。
2017年11月10日,国光股份与亿尔化学财务人员对账发现,国光股份邮寄给张某的75万元承兑汇票,张某未交到亿尔化学。至此,张某长久以来截留货款的行为被曝光。2017年11月15日至16日,张某将挪用的四川国光支付给山东亿尔的75万元货款全部还清。
2017年11月19日,张某将挪用的江西正邦的上述款项全部还清。
2017年11月21日,张某经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电话通知自动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其在担任亿尔化学市场二部华中区域经理期间挪用单位资金的主要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司货款共计12.29万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以构成挪用资金罪,且张某多次挪用资金,酌情可从重处罚,鉴于张某到案后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并在案发前退还了所挪用的资金,可对其从轻处罚,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责任编辑:华青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