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证监会指导中国证券业协会修订发布《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意在进一步引导证券公司债券业务高质量执业,压实责任。从发展阶段看,我国债券市场当前正由“量的扩张”转向“量质并重”。证券公司作为债券市场的重要参与方,在推动债市尤其是信用债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过程中,需要更好地履行“看门人”责任。
随着市场壮大与行业竞争加剧,债券承销业务目前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行为。各地证监局、沪深交易所、交易商协会在近期的检查中发现,个别承销商为谋求合作关系与业务资源,存在踩“红线”、越“底线”、违规“让利”发行人等行为。结构化发债仍未完全杜绝,部分承销商协助发行人以自有资金认购债券,破坏市场秩序、扭曲市场定价。还存在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以“综合收益”等名义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情况。此外,内部控制制度也不够完善,存在对相关债券项目尽职调查不充分、受托管理履行不到位等问题。
有鉴于此,应系统总结过往实践经验,充分体现市场激励与监管约束并重的评价导向,切实提高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
要坚持“三位一体”严监管。执业质量评价工作由中国证券业协会牵头组织,受中国证监会指导和监督,各地证监局、证券交易所结合日常监管参与评价工作。应充分发挥各方监管职责和优势,形成合力、杜绝盲区,有效推动评价体系落到实处,从而引导业务方向,为债券承销业务生态的净化提供坚实基础。
同时应细化指标监管。本次修订将原属于合规内控项的项目处罚处分指标归入执业质量项,大幅提升了对“质”的考核比重,弱化了承销金额、承销项目数等“量”层面的指标。《办法》聚焦关键问题,比如针对发行定价偏离现象引入发行定价利率扣分项指标,参考债券发行利率与上市当天该债券中证估值收益率的平均偏离程度,偏离越大扣分越多。可见,通过细化指标监管,能有效规范证券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行为,提高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还应加强全流程规范管理。《办法》构建了对证券公司债券执业行为的全方位、全链条、全流程监管网络,搭建了内控水平、承揽、承做、申报质量等全业务流程的评价体系,务求提高评价网络的覆盖度和详尽度。还增加了A类证券公司评价期及评价期后未受到处罚和未存在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等基础要求,全面夯实注册制下证券公司“看门人”责任。
债券承销业务是联结实体经济与债券二级市场的纽带。总体来看,《办法》将有助于提升证券公司执业质量,弱化承销商过度“规模”导向,加强全流程业务规范管理,打击结构化发行等违规行为。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监管机构还应坚持监管规范与市场激励并重原则,推动证券公司权责匹配,共同维护行业生态,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提质增效。
(责任编辑:蒋柠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