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钧达股份被责令改正 所报内幕信息登记材料与实际不符
发布时间:2024-11-16 08:52:46        浏览次数:3        返回列表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20日讯 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关于对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陆小红、郑彤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3〕12号)。 

  经查,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钧达股份”,002865.SZ)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内幕信息登记材料存在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海南证监局决定对钧达股份、陆小红、郑彤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根据2023年半年度报告,钧达股份的实际控制人为杨仁元、陆惠芬、徐晓平、陆小红、徐卫东、陆玉红、徐勇、陆小文和陆徐杨(各方在钧达股份治理及运营过程中,互为一致行动人)。陆小红公司董事长,郑彤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相关法规: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七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指引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第二十一条:发现检查对象在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问题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检查对象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陆小红、郑彤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23〕12号 

  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陆小红、郑彤: 

  经查,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钧达股份)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内幕信息登记材料存在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钧达股份、陆小红、郑彤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公司及上述人员要认真汲取教训,加强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及履职能力,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天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23年10月11日

(责任编辑:田云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