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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家具退换(关于家具退换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4-12-24 10:25:31        浏览次数:5        返回列表
1. 关于家具退换的规定

家具开裂能退货的!按照现在的家具开裂属于三包法退货规定。

如果消费者购买的家具产品出现了以下情况,有权要求经销者承担三包责任。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没有说明的;

2.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要求;

所以完全可以退货

2. 关于家具退换的规定是什么

首先要看货物质量是否有问题,如果有,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进行退货,如果对方不同意,你可以找商场的管理部门,进行仲裁。

如果质量没有问题,只是你觉得不喜欢或是价格感觉不值,也可能是看上其他更好的了,这样,如果在合同上有无条件退货的条款,你也可以退货,但是定金是不退的,而且还要承担往返的搬运费。

如果合同上没有无条件退货的条款,那么商家不退货也无可厚非。

3. 买家具可以退换吗

楼主,像你这种情况,可以要求退掉床和柜子的,如果商家不同意的话可以找12315消费者委员会进行投诉,他们会进行处理的。

4. 关于家具退换的规定有哪些

请问是什么问题,是产品开裂变形还是甲醛等有毒物质超标?

如果是有毒物质超标,是可以无条件退货的,甚至要求赔偿。如果是开裂变形,可以要求工厂给修或者换,如果超过3次依旧不能解决的话,也可以要求退货。但是实木家具,全中国上万家厂家,没有一家会跟你保证他的产品不会出现开裂变形,这是实木一大特性

5. 家具退换货有关规定

一般来说能退,但要看责任在谁,如果是家具质量问题或者其他问题,和你当初购买时卖方所承诺的不同或者有差异,可以退,但也要协商解决,毕竟没有合同条款的约束。

若是你不喜欢了的话,那样恐怕是退换不了了。若只是交了定金,可以选择不要定金,家具也不购买了,若是都交全款了,那就得协调交一些违约金之类的。

6. 关于家具退换的规定最新

制定家具退货的法律规定必须有厂家床训。送货家具达到顾客满意为准。

7. 家具退换货法律规定

先明确你说的定金是哪一种:定金”指为保证合同的履行,消费者预先向家具销售者(卖方)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合同上是 “ 定金 ” 的,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一方违约时,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无约定,家具销售者违约时,“定金”双倍返还;消费者违约时,“定金”不返还。“定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 20% 。而对“订金”,目前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一般可视为“预付款”。“订金”的效力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双方当事人如果没有约定,“订金”的性质主要是预付款,家具销售者违约时,应无条件退款;消费者违约时,可以与家具销售者协商解决并要求经营者退款。如果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则按照约定执行。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一、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交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二、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三、定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担保法》就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四、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担保性质。如果你确定交纳的是定金而不是其他性质的款项,想退估计难度较大.因为定金是我国合同法和担保法中对其赋予了特定的含义,对于定金的处理也有专门的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如果收据上并没有写明定金字样,也没有写明不退还,那还是有非常大的希望退还的.毕竟定金只是大家的理解,不同的时候可以作不同的理解.可以从书面的证据来理解.我觉得你所说的定金应该不是上边我所说的法律里的那种吧,如果不是,你和老板协商,应该可以要回来,看老板的态度了,是好人就好好和他商量,要是不讲理的人,你就得比他更不讲理了。

8. 家具产品维修退换规定

家具三包规定介绍:

第一条 家具三包规定的依据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家具产品的包修、包换、包退(以下称“家具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正确标识

生产者、销售者出售家具应当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标价签应当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型号、产地、厂名、经销商或进口代理商名、等级、计价单位、规格、价格、基辅料等标识。

第三条 谁销售、谁负责

生产者、销售者要依照“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为消费者提供必要的服务,做到合法、合理、公平、公正买卖。

(一)、生产者应建立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厂产品应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生产者、销售者在家具商品买卖成交后,必须提供有效发票、产品合格证明、产品“三包”凭证及有依标制定的产品使用说明书。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责任规定的不得销售。

(二)、生产者、销售者要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事件,不得互相推委。家具产品售出时应主动为消费者介绍使用维护事项及“三包”服务方式。

(三)、场地出租者应当对场地承租者,在租赁合同终止前售出的家具产品质量,承担连带责任。承租者退出场地的一年内,场地出租者应当继续承担产品质量的连带责任。

(四)、场地承租者应当在其场地的指示牌上,公示真实名称和标记。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掺假、虚假标价等欺诈方法,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 家具三包规定的产品质量内容

家具产品“三包”期限为一年。玻璃、镜子发生自然破损、霉变和雾光的为六个月,板材发生活性虫蛀的为二年。如有企业承诺的按承诺办理,有家具标准规定的按标准规定办理。处理削价家具商品只享受包修服务。奖励、赠与、促销形式提供的家具商品,要明确“三包”责任。“三包”自产品成交并开具发票等有效凭证之日起计算。扣除返修、换货占用的时间。

售出的合格品家具产品质量“三包”规定如下:

(一)、包修:凡属于合格品范围内的质量问题,均属包修范围。

(二)、包换:同一产品经两次修理未能达到质量标准的包换。产品包修期从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三)、包退:同一产品经两次修理、调换后仍无法达到质量标准的;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调换的;经检验为不合格的;合约内有承诺退货、退款的包退。

第五条 家具三包规定中的服务

在“三包”责任有效期内,生产者、销售者应提供“三包”服务。家具产品“三包”责任期间免收服务费用(包括材料、工时、运输等费),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条 谁受理、谁答复

消费者应当以书面投诉为准。生产者、销售者收到消费者书面投诉后,应当按照“谁受理、谁答复”的原则,七天内给予“修、换、退”的明确答复,在答复后的二十天内或按约定期限内给予解决。

第七条 非家具三包规定责任范围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服务,可酌情收费修理。

(一)、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二)、自行拆动造成损坏的;

(三)、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又不能证明其所购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

(四)、“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合或者涂改的;

(五)、超过“三包”责任期限的。

第八条 折旧费处理

在“三包”责任有效期内,属合格品范围内有下列情况者,生产者销售者可以收取折旧费。

(一)、对于符合包换条件的:无论有无同规格型号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它产品而要求退货的,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家具可以收取折旧费。定型家具折旧费按最高不超过成交额的0.1 %/日收取。折旧费计算自产品成交并开具发票等有效凭证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扣除返修占用的时间。

(二)、因消费者的种种原因要求退货,销售者也同意消费者退货要求的,收取折旧费金额由双方协商决定。定制家具要求退货的按约定办理。

第九条 家具三包规定中争议解决办法

消费者因家具“三包”责任问题与生产者、销售者发生权益争议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与生产者,销售者协商解决;请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调解;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诉;提请仲裁机构;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 家具能退换吗

售出的合格品家具产品质量“三包”规定如下:

(一)、包修:凡属于合格品范围内的质量问题,均属包修范围。

(二)、包换:同一产品经两次修理未能达到质量标准的包换。产品包修期从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三)、包退:同一产品经两次修理、调换后仍无法达到质量标准的;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调换的;经检验为不合格的;合约内有承诺退货、退款的包退。

10. 消费法家具退换货规定

1、如果商品支持换货则会则商品详情页的服务信息区提示:该商品支持换货,订单签收7天内可申请换货。

2.换货须知:服装类商品仅支持申请更换商品尺码,暂不支持申请更换商品颜色,换货申请提交成功后,不可再修改换货尺码;当提交换货申请后,需等换货完成后,才能申请该商品退货(即同一个商品,不能同时进行退货和换货);一张订单只能申请一次换货,不能重复换货,如需更换多件商品,请一次性提交多个商品的换货信息;请如实寄回商品,如寄回商品与申请换货商品不一致(包括商品数量及明细),将不予换货;换货商品寄回仓库时,需用户自行支付运费,不会补偿10元等额唯品币,商品从仓库寄回用户手上的运费,由唯品会承担;如申请换货审批通过后,7天内没有填写换货物流信息,视为放弃换货,换货申请取消。

11. 家具退款 最新法规

第一条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生产者承担的家具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和《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家具产品生产、销售的企业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家具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是履行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第五条 销售者和家具市场举办者、柜台出租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能保证实施三包的,不得销售家具产品;

(二)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三)对家具产品生产企业进行资质审查,验明《营业执照》和产品标准;

(四)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六)依据有关规定,与消费者签定家具买卖合同;

(七)产品出售时应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提供有效销售凭证;

第六条 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产品质量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的要求,符合以合同约定、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二)提供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明示产品主体材质;

(四)协助销售者和家具市场举办者、柜台出租者履行三包规定;

(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间接的查询,并提供服务。

第七条 三包有效期自交货之日起计算,扣除因返厂修理占用的时间。

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有效凭证办理修理、更换、退货。

丢失有效凭证,但能证明所购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仍享有三包权利。

第八条 产品自交货之日起90日内,发生严重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应当按原购买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第九条 产品自交货之日起180日内,发生严重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换货时,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规格型号、同样式的产品。

第十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同一严重质量问题,修理两次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凭修理记录和有关证明,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规格型号、同样式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退货。

第十一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因无同规格型号、同样式的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他规格型号和样式产品而要求退货的,应当予以退货;有同规格型号、同样式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而要求退货的,应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产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

折旧费计算自交货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因待修和返厂修理占用的时间。

第十二条 换货时,凡属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

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三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应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

第十四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提倡上门提供三包服务;对应修理、更换、退货的大件产品,销售者或生产者应当提供合理的运输费用。

因家具产品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生产者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赔偿。

第十五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但是可以实行收费修理:

(一)因消费者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二)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三)无有效凭证,又不能证明其所购买的产品属三包有效期内的。

第十六条 生产者、销售者和家具市场举办者、柜台出租者破产、倒闭、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责任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消费者因产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家具市场举办者、柜台出租者或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有关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受理。

第十八条 销售者、家具市场举办者、柜台出租者或生产者未按本规定进行三包的,消费者可以向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由上述部门责令其按三包规定办理;消费者也可以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技术监督局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