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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港证券浙江分公司及员工收警示函 员工无证直播荐股
发布时间:2024-11-28 03:48:58        浏览次数:4        返回列表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16日讯 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网站昨日公布了关于对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赵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经查,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员工赵威震在未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情况下,通过公司开设的直播账号,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并且在直播过程中存在推荐个股的行为,反映公司对员工从业资格、执业行为管理不到位。 

  浙江证监局指出,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七条、第三十一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及赵威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经查询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赵威震于2023年6月5日在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的执业类别为一般证券业务,目前登记状态为正常。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经查,你公司员工赵威震在未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情况下,通过你公司开设的直播账号,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并且在直播过程中存在推荐个股的行为,反映你公司对员工从业资格、执业行为管理不到位。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七条、第三十一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3年10月30日

  

  关于对赵威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赵威震: 

  经查,你在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工作期间,在未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情况下,通过分公司开设的直播账号,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并且在直播过程中存在推荐个股的行为。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七条、第三十一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3年10月31日

(责任编辑:韩艺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