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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切实加强衍生品市场监管 促进规范发展
发布时间:2024-11-19 00:33:26        浏览次数:2        返回列表

  证监会11月17日就《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将证监会监管的衍生品市场各类主体和活动全部纳入规制范围,以功能监管为导向,制定统一的准入条件、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切实加强衍生品市场监管,促进衍生品市场规范发展。

  遵循四方面立法原则

  《办法》全面落实《期货和衍生品法》规定,充分借鉴境外成熟衍生品市场做法,总结实践经验,以问题为导向,兼顾灵活性和前瞻性,主要遵循功能监管、统筹监管、严防风险、预留空间四方面立法原则。

  功能监管方面,《办法》按照功能监管的原则,将证监会监管的各类衍生品经营机构、衍生品交易场所、衍生品结算机构、衍生品交易报告库、交易者等统一纳入监管,制定统一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消除监管差异和监管套利,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统筹监管方面,《办法》从资本市场的全局出发,加强跨衍生品市场、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的监管以及监测监控,切实提升监管效能。对于以衍生品交易为手段进行的证券期货市场违法行为或者规避监管行为,《办法》进行了系统梳理,予以全面禁止,填补监管漏洞。

  《办法》坚持严防风险原则,强化对衍生品市场的风险控制,着力提升衍生品市场的透明度,落实衍生品交易报告制度,鼓励交易标准化和集中结算。对非集中结算的衍生品交易可以增加资本金和保证金要求,限制开发结构过度复杂的衍生品合约,切实防范风险。

  《办法》在严防风险的前提下,为相关制度预留充分空间。对于集中结算、保证金、场内场外持仓合并计算、交易者适当性标准、交易报告等重要制度,规定由衍生品行业协会、交易场所、结算机构、交易报告库等自律组织在遵守《办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下,根据各自职责,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则。

  加强跨市场和跨境监测监控

  《办法》坚持功能监管、统筹监管、严防风险等原则,着力解决以下三方面问题。

  落实《期货和衍生品法》要求,加强衍生品市场行政监管。《期货和衍生品法》将衍生品交易纳入了法律调整范围,建立了行业准入等制度。《办法》将证监会监管的衍生品市场各类主体和活动全部纳入规制范围,以功能监管为导向,制定统一的准入条件、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切实加强衍生品市场监管,促进衍生品市场规范发展。

  完善监管规则,严厉打击以衍生品为“通道”规避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行为。证监会对该问题作了系统梳理,在《办法》中统一予以规范,包括禁止通过衍生品交易规避持仓限额制度、信披制度、减持限售制度,禁止通过衍生品交易实施短线交易、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禁止衍生品经营机构与上市公司大股东、实控人、董监高以及减持限售主体开展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等。

  加强跨市场和跨境监测监控,严防风险。考虑到衍生品市场与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在资金流动、风险传染等方面高度关联,《办法》建立了较为系统的跨市场、跨境监测监控机制,以防范风险,包括建立衍生品市场账户体系、交易报告库制度、基础设施数据共享机制、跨市场监测监控机制,以及内资、外资经营机构交易信息报送机制等,确保对衍生品交易“看得穿,管得住”。

(责任编辑:华青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