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3日讯 江苏证监局网站近日发布关于对歌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88号)。经查,歌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管理创世鼎兴三期壹号并购私募基金、创世鼎兴三期贰号并购基金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
歌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送的基金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中,向基金投资者披露的基金部分底层项目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5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根据《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歌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天眼查APP显示,歌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上海诺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06686.HK)全资子公司。
歌斐资产官网显示,歌斐资产成立于2010年,是诺亚控股有限公司(NYSE: NOAH, HKEX:6686)旗下定位为专注资产配置,追求绝对回报的多资产管理公司。
诺亚财富官网显示,诺亚控股有限公司(“诺亚”)成立于2005年,2007年获得红杉资本注资,2010年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2022年7月,诺亚(股票代码:6686)成功在香港交易所二次上市,并于同年12月完成在香港联交所主要上市地位的转换。公司业务涵盖财富管理、资产管理和其他业务。
《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5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歌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歌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管理创世鼎兴三期壹号并购私募基金、创世鼎兴三期贰号并购基金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
你公司发送的基金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中,向基金投资者披露的基金部分底层项目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根据《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3年7月27日
(责任编辑:徐自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