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10日讯 证监会江苏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了《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经查,弘业期货在核心交易系统的运行维护中,未按规定合理控制系统性能容量冗余,未做好信息系统风险防护,未切实履行网络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违反了《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8号)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8号)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你公司在核心交易系统的运行维护中,未按规定合理控制系统性能容量冗余,未做好信息系统风险防护,未切实履行网络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违反了《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8号)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8号)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责令你公司在收到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情况报告,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并视情况进行检查。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3年9月28日
(责任编辑:韩艺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