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学毅
11月1日,深交所发布公告,决定终止福华通达化学股份公司(简称“福华化学”)发行上市审核。据了解,该公司不顾存在的较大短期偿债压力,在申请上市前向原始股东大额分红33亿元,且多数现金分红落入实控人“一家四口”的口袋中。而在募资计划中,又以募资17.585亿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一边进行“清仓式”分红,一边通过上市募资补充现金流,福华化学的这一操作,不禁让市场质疑其IPO另有目的。
笔者认为,拟上市公司进行突击分红,会对自身造成三大伤害:一是IPO前巨额分红说明公司“不差钱”,既然“不差钱”还要上市融资,容易让人怀疑公司IPO目的是否单纯,其IPO必要性也会大打折扣。二是原始股东可以通过分红完成套现,但却影响了新进投资者的信心。既然原始股东不愿意与新进投资者“有福同享”,谁还会对企业发展有信心呢?三是突击大额分红在一定程度上也危及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因为IPO公司留存的利润、资产规模及净资产规模是公司投资价值的组成部分,也是公司新股发行定价的重要参考因素,IPO前突击分红势必会影响公司的投资价值。
辨别“清仓式”分红,可从以下方面考察:
首先,拟上市企业分红,需符合法律规定和会计处理原则。《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利润只有在完成缴纳税款、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仍有盈余的,才可作为可分配利润向股东分红。
其次,拟上市企业是否存在利润调高的情形,比如将税后利润与税前利润混淆,未客观估计公司实物资产、虚拟资产,或在集团公司、分公司、子公司财务报表上做手脚等,通过伪装利润,进而完成一定比例的分红。
再次,考察公司分红款的具体去向,是否存在现金分红流向发行人客户及关联方、供应商及关联方的情形,是否存在为公司分担成本费用或用于商业贿赂的情况,是否存在利用分红资金进行体外资金循环的情形等。
近年来,监管层一直在大力倡导现金分红,交易所也出台了一系列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政策。不少拟上市企业持续分红,提振了投资者信心。不过,笔者认为,上市公司分红应量力而为,不能“为了分红而分红”,进而影响自身长远发展。类似福华化学这样的拟上市公司,进行“清仓式”分红,更是舍本逐末,是对企业长期价值的极大伤害。看似分红大头都给了“娘家人”,但其实并不利于市场对企业的价值认同。拟上市公司需要更多考虑新老股东利益,多方面展现价值共享的状态,贯彻高质量发展理念,助力营造良好资本市场生态。
(责任编辑:蒋柠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