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国家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在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确立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国家语言文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于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普通话是现代标准汉语的另一个称呼,是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 ,以北方官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的通用语。
规范汉字是指经过整理简化并由国家以《简化字总表》与《通用规范汉字表》的形式,正式公布的简化字与传承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