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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供暖温度标准
发布时间:2024-11-18 14:32:10        浏览次数:0        返回列表

18±2℃,不得低于16℃根据《潍坊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采暖期为每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根据气温情况,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作出调整采暖期的决定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为18±2℃,不得低于16℃供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对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热用户退还热费:

(一)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

(二)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因热用户装修、装饰等原因,致使供热质量不达标和造成相关损失的,责任由热用户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