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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锋期货福州营业部及3员工收4警示函 属合晟资产旗下
发布时间:2024-11-16 11:49:52        浏览次数:3        返回列表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15日讯 证监会福建监管局网站日前公布4份关于先锋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先锋期货”)营业部及相关人员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77号、78号、79号、80号)。

  其中,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先锋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福州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77号)显示,经查,先锋期货福州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营业部负责人为期货配资提供便利并获取不正当利益,二是营业部部分员工存在廉洁从业问题。

  福建证监局判定,上述问题反映出先锋期货福州营业部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管理存在缺陷,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管理不到位,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按照《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先锋期货福州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杨锡鸿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78号)显示,经查,杨锡鸿在先锋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福州营业部任职期间,违规兼任可能影响任职独立性的职务。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条第四项规定,按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杨锡鸿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卓廷景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79号)显示,经查,卓廷景在先锋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福州营业部任职期间,通过佣金返还方式向产品管理人的关联人输送不正当利益。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九条第一项规定,按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卓廷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周友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80号)显示,经查,周友亮在先锋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福州营业部任职期间,为期货配资提供便利并获取不当利益,属于《关于防范期货配资业务风险的通知》(证监办发〔2011〕49号)禁止的行为。同时,周友亮作为营业部负责人,营业部部分员工存在廉洁从业问题,反映出营业部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管理存在缺陷,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管理不到位,周友亮对此负有管理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48号)第十五条第三项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按照《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周友亮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

  官网显示,先锋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3月,公司注册资本1500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位于深圳市罗湖区,设有上海分公司、浙江分公司、福建分公司、广州分公司、江苏分公司、大连营业部、金乡营业部、福州营业部、杭州文二路营业部等9家分支机构。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上海合晟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晟资产”)。合晟资产成立于2011年,于2014年成为国内首批(50家)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之一,是国内规模领先的信用债研究与投资机构。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先锋期货第一大股东为上海合晟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90.91%。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期货保证金存管等业务制度和流程,有效隔离不同业务之间的风险,确保客户资产安全和交易安全。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期货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六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廉洁从业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具体、有效的事前风险防范体系、事中管控措施和事后追责机制,对所从事的业务种类、环节及相关工作进行科学、系统的廉洁风险评估,识别廉洁从业风险点,强化岗位制衡与内部监督机制并确保运作有效。前款规定的业务种类、环节包括业务承揽、承做、销售、交易、结算、交割、投资、采购、商业合作、人员招聘,以及申请行政许可、接受监管执法和自律管理等。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直接或者间接以第九条所列形式收受、索取他人的财物或者利益;

  (二)直接或者间接利用他人提供或主动获取的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谋取利益;(三)以诱导客户从事不必要交易、使用客户受托资产进行不必要交易等方式谋取利益;(四)违规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违规兼任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职务或者从事与所在机构或者投资者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五)违规利用职权为近亲属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六)其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行政许可相关文件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负有管理责任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其采取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规定的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行政处罚。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48号)第十五条规定:期货公司的期货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进行虚假宣传,诱骗客户参与期货交易;

  (二)挪用客户的期货保证金或者其他资产;

  (三)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期货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先锋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福州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3〕77号

  先锋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福州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营业部负责人为期货配资提供便利并获取不正当利益,二是营业部部分员工存在廉洁从业问题。

  上述问题反映出你营业部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管理存在缺陷,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管理不到位,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以下简称《廉洁从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按照《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和《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你营业部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3年9月12日

  关于对杨锡鸿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3〕78号

  杨锡鸿:

  经查,你在先锋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福州营业部任职期间,违规兼任可能影响任职独立性的职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以下简称《廉洁从业规定》)第十条第四项规定,按照《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你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规范执业行为,严格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3年9月12日

  关于对卓廷景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3〕79号

  卓廷景:

  经查,你在先锋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福州营业部任职期间,通过佣金返还方式向产品管理人的关联人输送不正当利益。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以下简称《廉洁从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规定,按照《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你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规范执业行为,严格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3年9月12日

    

  关于对周友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3〕80号

  周友亮:

  经查,你在先锋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福州营业部任职期间,为期货配资提供便利并获取不当利益,属于《关于防范期货配资业务风险的通知》(证监办发〔2011〕49号)禁止的行为。同时,你作为营业部负责人,营业部部分员工存在廉洁从业问题,反映出营业部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管理存在缺陷,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管理不到位,你对此负有管理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48号)第十五条第三项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以下简称《廉洁从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按照《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和《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你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规范执业行为,严格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3年9月12日

(责任编辑:孙辰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