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登陆创业板的分子筛制造商上海恒业微晶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业微晶),于2023年1月6日成为2023年第一批被抽中现场检查的首发企业。
根据恒业微晶9月15日更新的审核问询函回复,在现场检查中,监管机构发现恒业微晶实控人好友向主要供应商提供借款,且供应商过往的财务责任人是公司财务部部长,另外在现场检查中还发现恒业微晶供应商与供应商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据裁判文书网,2016年,恒业微晶前身上海恒业分子筛股份有限公司曾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发生过服务合同纠纷,判决书披露,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认为恒业微晶存在虚构收入的行为且拒绝调整财务报表,因恒业微晶在财务报表中的舞弊行为导致双方业务约定书被解除。
申请文件中未披露
根据恒业微晶的申报稿,公司主要从事分子筛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主要产品包括分子筛原粉、分子筛活化粉及成型分子筛。其采购分为OEM(原始设备制造商)外协采购、原材料/产品直接采购、委托加工三种模式。其中外协采购供应商包括淄博恒业中正吸附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淄博中正)、河南正大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正大)、莱芜亿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芜亿达)、上海久宙化学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宙化学品)。莱芜亿达、久宙化学品为发行人(指恒业微晶)关联方。
经过现场检查发现,河南正大、莱芜亿达连续亏损,河南正大产品独家供应恒业微晶,对恒业微晶存在重大依赖。恒业微晶实际控制人戴联平好友向河南正大借款300万元尚未还本。河南正大原财务负责人赵卫强系恒业微晶财务部部长。
在恒业微晶的申报文件中,公司将河南正大作为关联方进行披露,河南正大为公司子公司青岛恒业总经理张维兴曾控股的公司。河南正大成立于2020年5月14日,成立时股权结构为张维兴88%、郑琳7%、刘小平2.5%、焦绍宗2.5%。因张维兴后续加入了恒业微晶,负责公司青岛生产基地的建设,因此其于2021年12月处置了河南正大的股权。
根据恒业微晶的解释,赵卫强确实曾担任河南正大的财务负责人,但仅是工商税务登记的信息,赵卫强本人从未参与过任何河南正大的财务工作。在河南正大成立时,恒业微晶有意参股,当时暂将公司财务部部长赵卫强在河南正大工商税务系统上登记成财务负责人,后因公司拟在青岛设立生产基地,故不再对河南正大进行参股投资。因河南正大工作人员疏忽,未将登记的财务负责人进行变更,本次发现此情况后,公司与河南正大及时沟通,完成了河南正大财务负责人的工商税务变更手续。
类似情况还涉及另一家供应商久宙化学品。2020年度至2023年1~6月,久宙化学品向恒业微晶销售金额占其总销售金额的10.19%、11.86%、0.79%和1.80%。恒业微晶解释称,公司曾经持有久宙化学品30%股权并于2019年6月转出,公司实际控制人曾担任久宙化学品的监事并于2019年9月离任,截至目前,久宙化学品与公司不存在关键人员重合的情况。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恒业微晶在现场检查中还被问及供应商之间的关联关系和未披露的原因。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前五大供应商淄博凤凰与淄博中正存在关联关系,而申请文件中未披露。淄博凤凰生产的原粉实质上独家供应恒业微晶,产品技术由恒业微晶提供支持,公司对淄博凤凰存在重大影响。而淄博中正企业名称中也曾使用“恒业”商号的原因,淄博凤凰、淄博中正是否为恒业微晶关联方等问题也被监管问及。
恒业微晶认为,淄博凤凰与淄博中正不属于公司的关联方,淄博凤凰与淄博中正之间的关联关系也不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范围内,该信息未披露不会对投资者决策产生不利影响或构成重大障碍。出于审慎原则,公司补充披露了供应商工商资料,其中淄博凤凰股权结构为马浩持股60%,李霞持股40%,李霞与马浩为母子关系;淄博中正股权结构为李明持股33.33%、李光持股33.33%、马浩持股31.67%、马永乐持股1.67%,实际控制人为李明、李光兄弟。其中淄博凤凰股东兼法定代表人李霞与淄博中正实际控制人李明、李光为姐弟关系。
至于供应商曾使用“恒业”商号原因,恒业微晶解释称,因为公司在行业的知名度较高,当时合作初期,淄博中正希望能和公司建立长久的合作关系,故淄博中正成立之初即使用“恒业”商号,以有利于稳定双方的合作关系,同时加强自身在行业内的知名度。但公司与淄博中正并不存在关联关系。
曾经被指虚构收入
实际上,恒业微晶审核问询函中还提及了公司的内控问题。申请文件显示,报告期内恒业微晶存在向实际控制人拆借资金和票据找零等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
通过现场检查发现,恒业微晶存在生产物资采购审批程序未有效执行,部分付款审批不符合流程规范。监管要求恒业微晶说明向实际控制人拆出资金的原因、拆出资金的来源、实际控制人还款资金来源,票据找零所涉及的票据类型、供应商和客户情况,发行人为避免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及其他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所采取的具体措施、执行情况及其有效性。
梳理回答发现,2008年1月29日,发行人前身上海恒业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业有限)与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动迁房安置中心签署的《预定购房协议》,拟购置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人民路445号《北港苑》内19幢47号楼的全部房屋,总价款258.27万元。同日,恒业有限支付了购房款258.27万元及维修基金、物业费、垃圾清运费等相关费用3.08万元。2008年期间,恒业有限陆续支付了装修费用合计44.36万元。上述金额合计305.71万元由于历史政策原因,上述房屋的产权证书无法办理在公司名下,经相关方协商,变更为由实际控制人戴联平购置上述房产,因此,公司2008年期间支付的房屋购置款及相关费用合计305.71万元系公司为戴联平支付的购房代垫款项。2009年5月28日,实际控制人戴联平与上海兰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相关《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以购得上述房产,购房发票、契税完税证明以及不动产登记费、房地产权证的主体均为戴联平。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在此次IPO(首次公开募股)前,恒业微晶也曾在2015年于新三板挂牌,冲刺深交所。不过在数年前,恒业微晶前身上海恒业分子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业分子筛)曾与大华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所)发生过服务合同纠纷,大华会计所要求恒业微晶履行合同义务支付其服务费用。
根据一审判决书,大华会计所称,2012年,恒业微晶(当时名为恒业分子筛)与其签订业务约定书,委托该所对恒业微晶就股票上市一般过程中的相关事项进行审计、验证。2015年,双方再度签订业务约定书,约定大华会计所作为恒业微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审计机构,对其2012年至2014年的年度财务会计信息进行专项核查,相关核查内容为恒业微晶主要客户、供应商的访谈及企业IPO自查。
在核查过程中,大华会计所发现恒业微晶存在虚构收入的行为,其于2013年虚构了对昆山锦程气体设备有限公司的收入704.27万元(含税金额824万元),后恒业微晶承认虚构对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收入约32万元(含税金额37.44万元)。大华会计所在发现该情况后,要求恒业微晶就2013年度财务报表的相关科目予以冲回,涉及的增值税销项转做管理费用,但恒业微晶坚持要求就虚构收入做期后退货处理,涉及的销项税在2015年度开具红字发票,并拒绝对财务报表进行调整。
随后2015年5月20日,恒业微晶向大华会计所寄出函件称中止IPO工作,不再聘用大华会计所履行后续业务。但由于恒业微晶多次催告均未支付相关审计费用而被大华会计所告上法庭。
对于现场检查的关联问题以及为何未在申报中披露曾虚构收入事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于2023年9月25日致电并向采访邮箱发去提纲,一工作人员表示会向相关负责信披通知汇报,但截至发稿时记者未获答复。
每经记者 胥帅 每经编辑 杨夏
(责任编辑:蒋柠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