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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企业如何应对绿色贸易壁垒(绿色贸易壁垒特点)
发布时间:2025-02-24 07:23:10        浏览次数:4        返回列表
1. 绿色贸易壁垒特点

一、非关税壁垒的类型

非关税壁垒大致可以分为直接的和间接的两大类:前者是由海关直接对进口商品的数量、品种加以限制,其主要措施有:进口限额制、进口许可证制、“自动”出口限额制、出口许可证制等;后者是指进口国对进口商品制订严格的条例和标准,间接地限制商品进口,如进口押金制、苛刻的技术标准和卫生检验规定等。

二、非关税壁垒的表现形式

随着许多常用的非关税壁垒如数量限制等形式被纳入世贸组织所规范的框架内,非关税壁垒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新变化,突出表现在技术标准、环境要求、生态标准和劳工标准等,成为披着合法外衣的有选择的新的非关税壁垒,常见的有:

(1)技术性贸易壁垒。

技术性贸易壁垒是现代国际贸易中商品进口国在实施贸易进口管制时,通过颁布法律、法令、条例、规定、建立技术标准、认证制度、检验制度等方式,对外国进口商品制定严格繁杂苛刻的技术标准、卫生检疫标准、商品包装和标签标准,从而提高进口产品的技术要求,增加进口难度,最终达到限制进口目的的一种非关税壁垒措施。这些标准和规定往往是以维护生产、消费者安全和人民健康为由而制定的,但其扭曲了技术规则的本来面目,使原来有利于国际贸易发展的技术标准变成了阻碍国际贸易正常进行的手段,成为引发现代国际贸易纠纷的重要根源。

(2)绿色贸易壁垒。

绿色壁垒常以保护有限资源、环境、生态平衡或人民健康为名,蓄意制定一系列苛刻的环保标准,对来自国外的产品或服务加以限制。为此,环境因素逐步成为一种服务于各国贸易保护主义政策的武器,它作为一种新兴的非关税壁垒,必将以其隐蔽性强、技术要求高、灵活多变等特点,被西方发达国家越来越多地利用。

(3)劳工标准壁垒。

劳工标准的内容主要有:废除强制劳动;禁止劳改产品出口;严禁使用和剥削童工;非歧视的工资水平、同工同酬;实行最低工资标准,保证劳工的最低工资水平;工人有自由结社和集体议价的权利等。劳工问题纯粹是一个社会问题,它和贸易没有任何必然联系,发达国家试图把劳工问题同贸易捆在一起解决,其主要目的在于削减发展中国家的劳动成本优势。

2. 绿色贸易壁垒有哪些

绿色贸易壁垒作为一种非关税壁垒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90年代开始兴起于各国,其实质上是发达国家借环境保护之名,依赖其技术和环保水平,通过立法手段,制定严格的强制性的技术、环境标准,将发展中国家的一些商品拒之门外。

3. 绿色贸易壁垒的成因

国际贸易壁垒包括技术性贸易壁垒,绿色贸易壁垒,关税性贸易壁垒,非关税性贸易壁垒。

关税壁垒:是指一国(地区)政府所设置的海关对进出口本国(地区)关境的商品征收关税所形成的一种贸易障碍。常见的关税壁垒包括以下几种:关税高峰、关税升级、关税配额。

非关税壁垒的主要形式有:禁止进口、配额管理、进出口许可证管理、通关环节壁垒、进出口的国家垄断、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歧视性国内税费、海关估价、数量型外汇管制、进口押金管理、技术性贸易壁垒、动植物检验检疫措施、原产地规则、补贴等。

4. 绿色贸易壁垒特点有哪些

国际贸易壁垒包括技术性贸易壁垒,绿色贸易壁垒,关税性贸易壁垒,非关税性贸易壁垒。

关税壁垒:是一国(地区)政府所设置的海关对进出口本国(地区)关境的商品征收关税所形成的一种贸易障碍。常见的关税壁垒包括以下几种:关税高峰、关税升级、关税配额。

非关税壁垒的主要形式有:禁止进口、配额管理、进出口许可证管理、通关环节壁垒、进出口的国家垄断、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歧视性国内税费、海关估价、数量型外汇管制、进口押金管理、技术性贸易壁垒、动植物检验检疫措施、原产地规则、补贴等。

5. 绿色贸易壁垒的广泛性

新贸易保护主义的特点有:

1、被保护的商品不断增加;

2、加强了征收反补贴和反倾销的活动;

3、非关税措施中的技术和环境壁垒不断增高。

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实施主体是以美国、欧盟、日本为主的发达国家。

这和以往情况有所不同,传统贸易保护主义的实施主体主要是经济欠发达国家,这些国家由于选择进口替代经济发展战略,为了保护国内刚刚起步的幼稚工业、尽快独立自主的发展本国的工业经济体系,不得不实施有选择的保护贸易政策。

6. 绿色贸易壁垒的概述

绿色壁垒是指进口国或地区以保护生态环境、有限资源以及人类和动植物的健康为由,以保护本国市场和贸易为根本目的,通过制定、颁布、实施严格的环境保护法规和苛刻的环境保护技术标准,以限制国外产品或服务进口的贸易保护措施。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乌拉圭回合谈判的结束和WTO的成立,贸易自由化的发展使国际贸易竞争更加激烈,贸易保护主义思潮开始抬头。发达国家以环境保护和保障人身安全及健康为由,通过立法或制定严格的技术标准,使得外国产品无法进口或进口时受到一定限制,成为国际贸易活动中的“绿色贸易壁垒”。

美国是世界上鼓吹自由贸易和市场开放最卖力的国家。1994年美国环保署规定,在美国九大城市出售的汽油中含有的硫、苯等有害物质必须低于一定水平。美国国内生产商可逐步达到有关标准,但美国环保署规定进口汽油必须在1995年1月1日起生效时达到,否则禁止进口。这一时间上的规定使很多国家的汽油出口商损失惨重,其不合理的绿色技术壁垒的本质显而易见。

7. 绿色贸易壁垒和绿色壁垒

【案例】: 2006年5月起,日本正式施行《食品中残留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最终草案》,该草案明确设定了进口食品、农产品中可能出现的734种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的近5万个暂定标准,大幅抬高了进口农产品、食品的准入门槛。

目前全球约有700种农药,即便是拥有先进设备和检测人员的日本横滨进口食品检疫检查中心也只有检测其中200种农药的能力。即使这200种农药的检测,也因化验数据收集和管理工作量大、设备和人手严重不足而影响工作进度。据日方承诺,他们要在2007年底才能把所有项目的检测方法公布出来。 肯定列表制度规定每种食品、农产品涉及的残留限量标准平均为200项,有的甚至超过400项。专家称,按照肯定列表的标准,吃一棵菜要检测200个项目。因此到目前为止,日本的肯定列表制度被认为是最为严苛的检测标准。残留控制和农药检测所发生的费用将使我国输日产品的成本大幅增加。日本作为中国农产品的第一大出口市场,肯定列表的实施已严重影响我国农产品对日本的出口。 2006年6月2日,中国出口日本的甜豌豆被日方要求收回,成为肯定列表制度实施后首件超标被查的农产品。此后,我国鳗鱼、干青梗菜、大粒花生、冷冻木耳、天然活泥鳅等产品被陆续查出药残超标。据 海关 统计,去年6月,我国对日农产品出口大幅下降,当月出口额同比下降18%,其中水产品的对日出口基本停止增长。据专家保守估计,日本肯定列表的实施将对我国对日农产品出口总额的1/3产生致命影响。 特别令人高兴的是在日本正式实行肯定列表制度3个月后,崇明县的 上海 宝岛蟹业有限公司拿到了 上海 市第一张蟹粉出口证明。此前,商务部曾根据肯定列表制度,对我国出口产品进行全面风险评估,水产品被列为我国出口风险较高的大类商品之一。即对进口产品不公正地实施 反倾销 措施,贸易救济调查程序不透明,特别是针对中国出口产品滥用所谓非市场经济方法。 入世以来至2006年6月,国外共对我国发起两反两保案件288起,我国成为贸易救济调查最大目标国。其中, 反倾销 仍是我国遭受贸易救济调查的主要手段。美国商务部始终以各种理由拒绝给予中国涉案企业市场导向行业地位,并且经常因为印度的相关信息比较容易获得,而最终选取印度作为替代国。我国出口企业因此在反倾销调查中遭受严重损失。欧盟仅在少数反倾销调查案中给予我国企业市场经济地位,多数情况下仍坚持对中国企业适用非市场经济地位的推定。 【案例】: 美国对中国铅笔企业反倾销以及中国企业抗辩,这些年来可以算作一年一度的例行节目。1993年11月17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盒装铅笔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上海第一铅笔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铅笔业的龙头企业,近年来频频抗辩成功,2005年甚至争取到0.15%的零关税,2006年涉案的另6家公司在终裁中也拿到了12.37%至26.62%不等的单独 税率 ,而其他所有铅笔企业都面临114.90%的高额关税壁垒。受第一铅笔2005年零关税的激励,中国企业积极应诉。 我国是世界第一大铅笔生产和出口国,每年铅笔产量约占世界总产量7成左右,出口量则相当于国外总产量的1.5倍以上。庞大的产销数量使得企业市场拓展的余地相当有限,因此维护现有市场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必由之路。铅笔企业表示,由于美国每年的反倾销关税不尽相同,上上下下波动很大,使得他们的出口无法形成稳定的预期。而且美国仍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实在很不公平。

8. 绿色贸易壁垒特点是什么

绿色壁垒是绿色贸易壁垒的简称,也叫环境壁垒,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90年代开始兴起于各国,对外国商品进口采取的准入限制或禁止措施。

绿色贸易壁垒是指在国际贸易活动中,进口国以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为由而制定的一系列限制进口的措施。 中国的国际贸易问题专家对此的定义是:“绿色壁垒是指那些为了保护环境而直接或间接采取的限制甚至禁止贸易的措施。主要包括国际和区域性的环保公约、国别环保法规和标准、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等自愿性措施、生产和加工方法及环境成本内在化要求等分系统。”

9. 绿色贸易壁垒的作用

SPS”全称为“实施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协定”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规定的根本目的是:促进国际贸易向着更自由、更公平、非歧视的方向发展。

这样一个目标的确立实质是所有成员都认为实施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对国际贸易会有一定程度的非关税限制措施,即技术性贸易壁垒性质。

实际上各成员方在具体制定本国动物和植物卫生保护措施时,都或多或少地想利用这一协定的原则条款,采取极大限度地保护本国利益的行为。即最大限度地利用这些原则条款限制别国产品的进入,促进本国产品的输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