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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展厅管理制度(展厅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1-15 09:16:41        浏览次数:4        返回列表
1. 展厅管理办法

一、 以提高顾客满意度为中心。

加强销售管理,

提高顾客满意的目的、是让顾客对我们产生热情,降低行销成本和交易成本、以增加竞争对手的行销成本、增进员工的成就感。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最大限度地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加强销售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有。

1、销售流程管理和5S管理,通过制定标准的销售流程来规范销售人员的行为准则,通过对销售人员。展厅。展车进行系统的5S管理来满足顾客的核心需求,这就是销售人员主动、热情、专业。环境。展厅。舒适、明朗。交易无压力、专业、可信赖。

2、销售绩效的规范管理。

,1,来店客户管理。要求销售人

员对来店客户进行登记。至少留有70%以上的客户资料,并对意向客户进行级别确认。

,2、意向客户和保有客户管理,要求每个销售人员至少有100个以上的意向客户、并对其进行档案管理和有计划的访问、通过增加保有基盘的数量、从而增

2. 展厅管理办法的模板

1、小心拆除展台

展览公司在进行撤场的时候,应该小心的将展台进行去除,安全的拆除展台,然后再将展台装入到相应的容器当中,但是一定要注意安全问题,不仅要保证现场拆除展台工人的安全还需要确保展览场地内的设备的安全,如果一旦在撤场的时候,将场地内的设施损坏之后,也需要进行赔偿。

2、注意退场时间

由于在撤场的时候,主办方都会给展览公司留有一定的撤场时间,只要在撤场时间之内完成撤场工作就可以了,如果一旦出现撤场超时的情况,就需要与主办方进行详细的沟通,办理相关的超时手续。对于有的展览场地来说,如果一旦超时还需要交纳相应的超时费用,这对于展览公司来说是不适合的。

3. 展厅管理办法规定

展览公司就展位费用应该给客户开服务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

服务业发票是指服务行业使用的发票。服务业是随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发展,继商业之后产生的一个行业。生产性服务业又称生产者服务业,在理论内涵上是指市场化的中间投入服务,即可用于商品和服务的进一步生产的非最终消费服务。产生和发展服务业是随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发展,继商业之后产生的一个行业。商品的生产和交换扩大了人们的经济交往。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发票。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改革中很关键的一步,它与普通发票不同,不仅具有商事凭证的作用,由于实行凭发票注明税款扣税,购货方要向销货方支付增值税,它具有完税凭证的作用。

4. 公司展厅管理细则

(一)具备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二)具有承担各类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能力,从事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业务不少于8年,独立承担过不少于10项展厅面积均在1500平方米以上或造价1000万元以上(含)大型陈列展览项目设计,艺术效果良好,设计质量合格;

      (三)有相应的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人员,有不少于8年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经历的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总设计师;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高级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5人,中级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15人;

      (四)有与开展设计业务相适应的先进设备和固定工作场所;

      (五)通过国家质量体系认证或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5. 展馆管理规定

5s管理的意义1.提高企业形象 2.提高生产效率和工作效率 3.提高库存周转率 4.减少故障,保障品质 5.加强安全,减少安全隐患 6.养成节约的习惯,降低生产成本 7.缩短作业周期,保证交期 8.改善企业精神面貌,形成良好企业文化

6. 展览室管理制度

广州水果世界是可以对外开放的,不过要收费就是了!

一、进园参观费16元/人,内容包括有:

1观看广州水果世界概况VCD;

2品尝本园赠予的一盘果品;

3参观果园,熟悉果树品种;

4参观标本展览室及果业文化室(正筹备)。

二、进园后可另供选择的收费项目(2小时以内)

A方案:果树品种熟悉15元/人。

南亚热带名优果树种类的熟悉及简单栽培技术。

B方案:植物细胞组织培养技术。25元/人

1植物细胞组织培养技术基本原理、操作过程讲解。

2熟悉植物细胞组织培养生产车间机械设备及用途。

3进行组织培养实验(学生带走组培苗按5元/瓶计)。

C方案:果树苗木的繁育、嫁接技术。15元/人

1果树繁育方式及嫁接技术讲解。

2苗木扦插,嫁接技术示范操作(学生可以动手实操扦插技术,嫁接技术因嫁接刀锋利,为安全着想只做示范,学生带走的实习苗木以苗圃价目计算)。

3可亲手栽种果树(种苗另收费,另附苗价)

D方案:简单果树栽培技术学习。30元/人

1当日实操的一种果树品种栽培学理论课程。

2根据不同品种,不同物侯期的生长特性,安排学生进行果树树冠修剪,或病虫防治、疏花、疏果、环割、控梢、保果、施肥等技术的操作或进行讲解。

E方案:果树病虫害学习、标本制作。20元/人

简单扼要介绍果树当前病虫害。标本采集制作等(带走标本另收5元/份)。

F方案:适时果品(一种)的果汁加工制作技术及品尝(送果汁一杯)25元/人。

G方案:烧烤场收费标准10元/人(二叉一斤炭)

H方案:钓鱼(普杆)30元/杆、(海杆)50元/杆。

三、用餐标准(要预订)

1盒饭8元/位。

2西餐15元/位。

3围餐25元/位,10人(8菜1汤)。

注:1因我园承担国家及省市的多项科研项目,客人需遵守园内制度,服从园内工作人员的安排。

2客人采摘需带走的果品按园内销售定价结算

7. 展厅管理制度

艺术馆工作人负规章如下

1. 爱护展品:艺术馆陈列的展品,大多数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或艺术价值,其中一些是国宝和珍贵物品。因此,参关艺术馆时一定要:

(1)爱护展品,做到不抽烟,不随便触摸展品,不任意使用闪光灯拍照。

(2)应当爱护艺术馆内的展台、照明等设施。

2. 文明参观:

(1)参观艺术馆时应保持安静,不要大声喧哗。

(2)听讲解员讲解时要专心,不要出言不逊,妄加评论。

(3)参观者应自觉遵守艺术馆有关规章制度,不要一边参观一边吃零食。

(4)人多时,不要拥挤,而应当按顺序边看边走。

(5)不宜在一件展品前长时间驻足,以免影响他人欣赏。

(6)超越他人时要讲礼貌,注意不要从他人面前经过,以免妨碍他人观赏,而应当从其身后走过。如果必须从他人面前经过,则应说:“对不起,请让我过一下。”

3. 动眼不动手:

展览馆、艺术馆里展出的艺术品一般都是十分珍贵的,具有极高的艺术价值和经济价值。但少数参观者在参观时总是觉得“不过瘾”,一定要亲手摸摸展品,这种做法对展出的艺术品是一种极大的“伤害”,甚至会起到破坏作用。很多艺术馆,展览馆、博物馆都有“不要触摸展品”的规定,对于那些价值极高的文物,艺术馆也采取了设玻璃罩、隔离线等的保护措施。但不是每一件展品都有防护措施,如果参观者不遵守基本的规定,展览馆、博物馆“艺术馆,防不胜防”。所以在参观时,观众应注意查看展品旁的说明,这样做既可以了解展品的基本情况,也会对其价值作出判断。有些展品的说明文字中会有明显的“禁止触摸”的标志,参观者应留心查看。

二、艺术馆工作人员职责:

1.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服从大局,恪尽职守,爱岗敬业,开拓进取,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文物、博物馆工作人员。

2. 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弘扬祖国优秀历史文化和光荣革命传统。学习专业知识,掌握业务技能,增强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以优异的工作成果奉献社会。、提倡艰苦奋斗、勤俭创业精神。关心集体,尊重同志,团结协作,诚实守信。弘扬正气,抵制一切不正之风。、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廉洁奉公。

3. 在文物调查、考古发掘、陈列展示和宣传出版工作中,任何人不得有私自垄断文物资料并谋取私利的行为。

4. 艺术馆工作人员在征集和收购文物时,所征集和收购的文物及其有关资料必须全部上交单位,严禁隐瞒私存。遇有出土文物,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置。

5. 文物工作者个人不得收藏、买卖文物。严禁利用职权在文物征集、收购工作中为自己或他人留存文物。

6. 维护国家对国有文物的所有权,严禁将属于国家所有的馆藏文物出售或变相出售。严禁将国家所有的文物作为礼品赠送给任何部门或个人。

7. 树立文物主权意识、知识产权意识和文物安全保护意识。严守国家文物机密,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未经发表的重要文物信息和资料。发现文物被盗窃、盗掘或遭受其它损坏,必须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严禁隐匿不报。

8. 在对外合作或涉外活动中,必须维护国家的尊严和权益,合作和交流项目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批准的协议规定进行,个人不得向外方作出任何承诺。禁止利用文物涉外工作为自己和亲友谋取私利。

8. 展馆管理办法

在我国,国家文物局是国务院下设的一个国家局,由文旅部管理。

早年间地方政府设有省市自治区文物局,县市也有对应机构,近年来随着体制机制改革,地方文物管理部门有了较多变化。有并入文化厅的,也有合为文旅局的,情况因地而异。

我国公立博物馆几乎都是事业单位,既有全额拨款,也有差额拨款。

在文史类博物馆中,故宫博物院、国家博物馆是文旅部直属事业单位,且一把手按惯例为副部级高配;北京鲁迅博物馆(新文化)等极少个位数的博物馆,由国家文物局直属。其它公立博物馆都由地方政府管理,如耳熟能详的各省馆。

非文史类博物馆,有“国家”名号或类似称谓的,多为各部委或机构的直属事业单位,如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博物馆是军委政治工作部管理(原总政)的副军级单位,中国科技馆由中国科协管理,全国农业展览馆是农业农村部直属事业单位。

9. 展厅人员管理规章制度

答:大型展会安保岗位必须设置萊垍頭條

● 重点检查消防报警系统,消防广播、防火栓、灭火器、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消防卷帘门、烟感系统、喷淋系统、应急照明系统,如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所有功能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消防通道畅通无阻,防止发生火灾。如遇突发事件及时做出调整,确保宾客人身、财产安全。萊垍頭條


● 展会所进行严格管理,禁止在场内吸烟、动用明火,如必须动用明火须严格把控使用时可发生的意外事件。條萊垍頭


● 展会期间各岗位密切注意可疑人员混入酒店进行不法活动、宣传。如有发现张贴、散发非法宣传品及对国家安全有危害言论的人员,及时制止并通知公安部。萊垍頭條


● 严格控制非法营运车辆进入展会区域,管理好正式出租车的运营秩序。由专人负责指挥参会车辆,按指定路线行驶,指挥车辆停放整齐,确保车辆安全。萊垍頭條


● 监控中心认真做好安全监控工作,随时观察各监控点动态。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通知 ,确保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及时准确发出警报 ,有效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條萊垍頭


● 展会期间重点加强展会所在区周边的交通、治安工作,加强巡逻防止发生交通、治安事件。萊垍頭條

● 提高警惕、做好防突发情况的应急准备條萊垍頭

● 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格遵守规章制度萊垍頭條

● 遇事沉着冷静处理,及时汇报领导萊垍頭條

● 严格管理、安全用电,防止以外事故條萊垍頭


● 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处理展会期间发生的相关案件頭條萊垍

10. 展厅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造、登记房屋在使用过程中的维护、装修、安全鉴定、危险治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的房屋使用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青岛高新技术开发区、前湾保税港区的房屋行政管理机构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含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省级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下同)按照本条例规定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城乡建设、规划、城管执法、公安、市政公用、质监、气象、地震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房屋使用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将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应急处置等费用。

区(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房屋使用安全补助专项资金,对特殊困难家庭房屋的安全鉴定、危险治理、白蚁防治进行适当补助。

第五条 市、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房屋使用安全知识宣传,提高全社会安全使用房屋的意识。[1]

第二章 安全使用

第六条 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清的,管理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直管公有房屋的经营管理单位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房屋承租人、借用人等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房屋安全责任。

第七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房屋使用性质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及时治理房屋安全隐患。

房屋使用人对房屋使用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及时通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并配合做好房屋的检查、维护、安全鉴定和危险治理等。

第八条 新建房屋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购买人提交有关房屋质量保修、使用说明和房屋平面图、白蚁防治证明等材料,明确告知购买人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性能指标、承重结构、特殊工艺、管线走向、使用与维护保养要求、保修范围和期限等事项。

第九条 房屋使用和装修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超过设计标准、规范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二)拆除承重墙;

(三)改动承重梁、柱结构;

(四)开挖地面影响房屋地基以及基础结构;

(五)在保温外墙打孔、开挖洞口(含门窗,下同)等;

(六)擅自改造屋面、平台或者在屋面、平台上搭建;

(七)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八)损坏、擅自改动房屋原有消防、电力、供水、排水、供热、排烟、燃气、节能等设施以及其他妨碍正常使用的行为;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进行房屋装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在装修施工十日前,向所在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装修安全登记:

(一)在承重墙上开挖洞口或者扩大洞口的;

(二)在楼面、屋面结构层开凿洞口或者扩大洞口的(供热等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除外);

(三)其他可能影响房屋抗震功能和结构安全的行为。

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申报装修安全登记应当填报下列事项:

(一)装修项目及其说明、施工期限、施工时间、施工措施;

(二)堆放、清除废弃物措施;

(三)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涉及配套建设的设施改动的,应当同时提交有关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有关情况进行核查,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并将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人补正。

第十二条 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进行房屋装修,应当将有关事项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告知房屋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装修事项予以记载并在房屋所在区域内公布。

第十三条 房屋装修不得破坏房屋的抗震功能和结构安全,并应当符合防火、防水、隔音、卫生、保温等建筑功能的要求,不得影响相邻房屋的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 房屋装修应当按照装修安全登记事项组织施工,不得超出装修安全登记事项范围。

第十五条 房屋消防安全以及电梯、燃气、电力、供水、供热、网络通讯、防雷装置等专业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要求做好相关的维护、管理工作。 [1]

第三章 安全鉴定

第十六条 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鉴定单位进行安全鉴定:

(一)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

(二)房屋基础、墙体或者其他承重结构出现下沉、倾斜、裂缝、变形等情形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可能造成房屋结构损伤的;

(四)房屋需改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

(五)其他可能危及房屋结构安全的。

本条例所称鉴定单位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其他依法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单位。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鉴定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每五年委托鉴定单位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

对有建筑幕墙的房屋,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对建筑幕墙进行安全维护、鉴定。建筑幕墙的安全维护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条 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经鉴定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界定使用期,期满后按照规定进行鉴定。其中,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后继续使用的,其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每年向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房屋安全情况报告。

第十九条 隧道、基坑等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周边区域房屋安全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前实地调查周边房屋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情况,进行风险评估,编制房屋变形监测方案以及专项安全防护方案,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必要时,应当委托鉴定单位对周边区域房屋进行鉴定,并将有关情况报送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以及所在地的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因公共安全需要,可以委托鉴定单位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

第二十一条 鉴定单位应当根据相关专业规范、标准和规程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房屋安全鉴定技术规程由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质监等有关部门编制。

第二十二条 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鉴定单位应当提出以下处理建议: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当前危险程度较轻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相应技术措施进行处理后,可以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二十三条 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反映房屋安全状况。鉴定单位对其出具的鉴定报告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进行鉴定的房屋鉴定后,鉴定单位应当在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作出之日起三日内将鉴定结论报送房屋所在地的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四条 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人和房屋使用人、房屋相邻人等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原鉴定单位以外的其他鉴定单位进行重新鉴定。

第二十五条 房屋以栋为单位进行安全鉴定的,可以由房屋所在住宅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委托鉴定。

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支付房屋安全鉴定费。房屋安全鉴定费用可以按照规定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1]

第四章 危险治理

第二十六条 经鉴定单位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根据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及时对危险房屋进行治理。

经鉴定单位鉴定为停止使用或者整体拆除的危险房屋,房屋使用人应当及时迁出;不迁出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其离开。

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落实危险房屋治理措施。

第二十七条 房屋出现险情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及时排除险情。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房屋出现险情,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需要组织紧急处置。

第二十八条 因治理危险房屋、排除房屋险情需要合理利用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有关的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挠;涉及相关房屋附着物的,其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要求排除妨碍。

第二十九条 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且已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居民住宅,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向区(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具体改造建议。

第三十条 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停止使用;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拒不迁出且不停止使用的,可以采取措施,暂时强制其停止使用该房屋:

(一)出现局部垮塌;

(二)随时有垮塌危险;

(三)其他可能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人身安全的。

停止使用期间,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在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基础上可以进行治理施工。危害排除后,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解除措施并在现场予以公告。

第三十一条 市白蚁防治机构和各县级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白蚁防治的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在交付使用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技术、药物等措施进行白蚁预防和灭治。

白蚁防治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

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定期复查回访制度,并做好相应归档备案工作。 [1]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处理发现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违法行为。

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制度,对危害房屋使用安全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第三十四条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材料,并进行复制;

(二)进入装修现场进行勘查;

(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必要时,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第三十五条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与相关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并提供查询服务。

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房屋装修、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等房屋使用安全信息,录入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信息系统。

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应当及时向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房屋相关行政管理信息。物业服务企业、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有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查询下列房屋安全信息:

(一)房屋安全鉴定情况;

(二)危险房屋治理情况;

(三)白蚁预防处理情况;

(四)房屋装修涉及结构改动情况;

(五)相关执法部门查处的房屋使用安全违法行为情况。

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公布上述信息。

第三十七条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拒不治理的、因违法装修造成结构损坏严重影响房屋使用安全拒不整改的,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房屋所有权人以及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送达暂时停止办理房屋转让、抵押、租赁备案等手续的文书,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在签收该文书后,停止办理该房屋的转让、抵押、租赁备案等手续。

前述情形消除后,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向房屋所有权人以及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送达解除停止办理房屋转让、抵押、租赁备案等手续的文书,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在签收该文书后,立即恢复办理该房屋的转让、抵押、租赁备案等手续。

第三十八条 教育、卫生、文化、体育、交通、民政、商务等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业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组织开展安全检查,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安全鉴定;对发现的房屋安全隐患,应当责成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及时治理,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房屋所在地的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至五项规定的,由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并排除危险,由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其中第四项涉及开挖室外地面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违法房屋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八项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申报装修安全登记的,由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定期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由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由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白蚁防治机构、县级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因房屋使用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改建,是指改变建筑物立面或者平面造型,但不扩大原有建筑物基础和不增加建筑檐板上平及屋脊轮廓线高度的建设行为。

(二)扩建,是指在原有建筑物水平方向或者垂直方向扩大建筑面积,但扩建部分不超过原有建筑面积的建设行为。

(三)安全鉴定,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通过核查资料及对房屋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进行勘查、检测,对结构承载力进行验算与综合分析判断或者对房屋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分析判断,做出房屋安全结论并出具安全鉴定报告的活动。

(四)建筑幕墙,是指采用金属型材、金属连接材、粘结材料、特种玻璃、金属板材及天然石板材等材料构成的玻璃幕墙、金属板幕墙、石材幕墙及组合幕墙。

(五)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企业员工集体宿舍等。

第四十九条 军队房屋、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农村居民自建的低层房屋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