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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期货被责令改正 上市4年共募7亿拟发12亿可转债
发布时间:2024-11-30 14:45:26        浏览次数:4        返回列表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7日讯 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网站日前公布的《关于对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在2022年8月15日至8月29日期间,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南华期货”,603093.SH)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按会计准则要求将个别资产管理计划实质持有的部分债券资产纳入非法人产品表内进行会计核算,导致相关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与净资产的比例连续多个交易日超过200%,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二、部分资产管理计划在未能有效隔离的情况下开展了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的交易行为、投资经理和运营管理负责人直接参与债券交易询价、重要投资缺少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等,集中反映出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相关内部控制存在较大缺陷,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五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南华期货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此外,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网站公布的《关于对张哲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张哲作为公司分管资产管理业务的副总经理,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主管责任。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张哲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关于对翟帅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翟帅男作为公司相关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经理,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翟帅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南华期货2022年年报显示,张哲自2021年11月22日至2025年2月10日任公司副总经理。张哲,2000年9月至2002年3月,就职于浙江省中润房地产,任业务员;2002年3月至今,就职于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历任员工、营业部经理、总经理助理等,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南华基金董事长。

  南华期货于2019年8月30日于上交所上市,保荐机构是中信证券,发行股票数量为7000万股,发行价格为4.84元/股,募集资金总额3.39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82亿元,用于补充公司资本金。

  南华期货上市发行费用共计5648.57万元,其中,中信证券获得承销和保荐费用3415.09万元。

  南华期货于3月11日披露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显示,根据中国证监会批复(证监许可〔2020〕1757号),公司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006.59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2.14元,共计募集资金36,499.99万元,坐扣承销费、保荐费385.00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36,114.99万元,已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36,499.99万元,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35,924.97万元。

  公司9月2日披露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上市保荐书(2023年半年报财务数据更新版)》显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2亿元(含12亿元),保荐机构为中信证券,保荐代表人华东、廖秀文,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以扩大业务规模,优化业务结构,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后增加公司资本金,后续公司将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四十二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确保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的资产组合的流动性与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参与、退出安排相匹配,确保在开放期保持适当比例的现金或者其他高流动性金融资产,且限制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比例。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五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实行集中运营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将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与公司其他业务分开管理,控制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七十八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销售机构和投资顾问等服务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可以依法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等措施;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在2022年8月15日至8月29日期间,你公司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按会计准则要求将个别资产管理计划实质持有的部分债券资产纳入非法人产品表内进行会计核算,导致相关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与净资产的比例连续多个交易日超过200%,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以下简称《资管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二、部分资产管理计划在未能有效隔离的情况下开展了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的交易行为、投资经理和运营管理负责人直接参与债券交易询价、重要投资缺少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等,集中反映出你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相关内部控制存在较大缺陷,违反了《资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根据《资管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完善制度体系,加强内部控制,提升合规管理水平,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你公司应当于2023年11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3年10月31日

  关于对张哲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张哲:

  经查,在2022年8月15日至8月29日期间,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情形:一是未按会计准则要求将个别资产管理计划实质持有的部分债券资产纳入非法人产品表内进行会计核算,导致相关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与净资产的比例连续多个交易日超过200%,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以下简称《资管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二是部分资产管理计划在未能有效隔离的情况下开展了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的交易行为、投资经理和运营管理负责人直接参与债券交易询价、重要投资缺少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等,集中反映出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相关内部控制存在较大缺陷,违反了《资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你作为公司分管资产管理业务的副总经理,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主管责任。根据《资管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履职能力,杜绝再次发生违规行为,并于2023年11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3年10月31日

  关于对翟帅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翟帅男:

  经查,在2022年8月15日至8月29日期间,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情形:一是未按会计准则要求将个别资产管理计划实质持有的部分债券资产纳入非法人产品表内进行会计核算,导致相关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与净资产的比例连续多个交易日超过200%,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以下简称《资管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二是部分资产管理计划在未能有效隔离的情况下开展了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的交易行为、投资经理和运营管理负责人直接参与债券交易询价、重要投资缺少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等,集中反映出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相关内部控制存在较大缺陷,违反了《资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你作为公司相关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经理,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资管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履职能力,杜绝再次出现违规行为,并于2023年11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3年10月31日

(责任编辑:孙辰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