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日报》记者从业内获悉,为促进证券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对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自律管理,近日,中证协对《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行了评估修订,进一步完善内控机制、明确廉洁从业、规范自律管理三项要求,其中,将廉洁从业情况纳入薪酬管理体系,并进一步明确券商七大业务条线的廉洁从业要求。
聘用、薪酬管理等将考量廉洁从业情况
中证协表示,证券行业廉洁从业管理尚存在一些不足,部分机构廉洁从业制度建设不健全、风险防控机制不完善、管理动力不足、联动协同不充分、处分问责不到位,责任主体“不想管、不敢管、不会管”的问题比较突出,特别是在防范重点业务领域廉洁从业风险方面仍存在一定短板。
对此,本次《实施细则》主要修订内容首先从内控机制入手,对证券经营机构(以下简称“券商”)廉洁从业风险防范的内部管理提出更为具体、更切实际的要求。
具体来看,要求券商在公司层面建立健全廉洁从业管理领导机制和基本制度安排,鼓励将廉洁从业管理目标和总体要求纳入公司章程,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发挥内审稽核等部门作用,重点审查核查业务收入、成本费用支出、薪酬奖金、资金往来等项目中的异常情形。同时,要求券商制定规范委托、聘用第三方制度,明确资质条件、遴选流程,加强与第三方关联关系核查,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对第三方信息披露事项有要求的,应当符合其规定。
值得关注的是,《实施细则》要求券商将廉洁从业情况纳入薪酬管理体系,并将工作人员廉洁从业情况考察和评估结果作为人员聘用、从业人员登记和后续管理、晋级、提拔、离职以及考核、薪酬管理、审计、稽核等事项的重要考量因素,并要求券商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廉洁从业内部检查。
此外,《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自律管理要求,从自律管理入手,对廉洁从业自律管理的方式、自律措施以及违反廉洁规定的报告义务、报送标准、报送渠道等提出更为明确、统一的要求。
明确券商七大业务廉洁从业要求
具体到券商的七大业务线中,《实施细则》从执业行为入手,对券商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证券业务活动中的廉洁从业提出更为全面、细化的要求,切实防范利用提供证券服务的便利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投资银行类业务方面,券商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规收受发行人或者其利益关系人财物,疏于履行中介机构职责,帮助发行人欺诈上市或者发行证券;不得以不正当方式教唆、指使、协助他人干预影响审核,不得通过利益输送、行贿等方式“围猎”审核、监管人员,不得利用证监会系统在职人员或者离职人员及其近亲属等关系或者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
融资类业务方面,券商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规向客户提供资金、证券,或者违规为客户融资、融券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调查评估担保物的真实性及其价值时不得弄虚作假。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另类投资业务方面,券商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不公平对待同一受托产品的不同投资者,不得串通相关方进行明显偏离公允价值的估值核算。
证券经纪业务及其他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方面,券商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误导、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交易,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从事证券投资,向客户违规承诺投资收益或者承担投资损失。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方面,券商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开展证券投资顾问等业务。
本报记者 周尚伃
(责任编辑:蒋柠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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