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积极推进立法进程,经过近三年全面深入的调研论证,在广泛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大、地方政府、人大代表、电商企业及专家学者等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受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托,我就草案作以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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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制度充分考虑了电子商务发展实际和面临的突出问题,也为将来的发展留有充分的空间,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可行性和包容性。
下一步还将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专项立法,本法对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个人信息保护作衔接性规定是适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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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
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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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需要保护消费者的信息安全还有商业秘密,所以必须对这种行为进行必要限制,不是什么部门都可以要数据。
应当在其主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修改内容应当至少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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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2月25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审议电子商务法草案时,围绕一些备受关注的内容展开热议。
“草案概要英文版公布后许多发展中国家的专家看过后表示,现在要学习的不再是20年前的联合国示范法,而是要学习中国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