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共建“中国科大-同兴环保储能电池材料及器件联合实验室”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合作协议”)的签署仅代表双方确立了合作关系,后续合作细节有待进一步商讨,具体实施进度和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
2、本协议仅为各方基于合作意向而达成的战略性约定,尚未产生营收,不会对公司本年度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3、公司和中国科大共建的联合实验室能否良好运营受行业政策、管理水平和科技水平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具体研发项目能否取得显著的研究成果,以及相关技术成果的产业化转移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关于对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370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公司对相关问题进行认真核查后,对关注函中所列问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回复,现将书面回复披露如下:
2022年9月19日至9月26日,你公司股价连续上涨,累计五个交易日涨停,两次触及涨幅异常波动标准。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核实并说明以下事项:
1、2022年9月17日,你公司披露《关于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签署共建储能电池材料及器件联合实验室合作协议的公告》显示,你公司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决定共同建立“中国科大-同兴环保储能电池材料及器件联合实验室”,开展锂离子电池、钠离子电池等储能电池电极材料相关的基础、前瞻性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并进行产学研合作。
你公司主营业务包括烟气治理工程服务、烟气治理产品生产等。请你公司说明上述合作协议的签署背景及主要考虑,相关合作是否具有排他性,是否符合你公司主营业务及发展战略,你公司是否具备相关人才及研究能力,截至回函日的实施进度和执行情况,并请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回复:
(一)公司与中国科大合作协议签署背景及主要考虑
公司的发展愿景是“成为全球环保低碳技术领军企业”,发展战略是“深耕非电行业烟气治理传统业务,开展关键新材料、新能源等技术研发,培育新的业务增长极”。从2021年下半年开始,公司安排专业技术团队对储能行业进行了广泛的市场和技术调研,对储能技术的发展方向和研究成果进行了深入研究。
余彦教授作为钠离子电池研究领域的知名学者,积累了近二十年的研究经验和丰富成果,一直致力于推动钠离子电池技术的产业化,其研究成果被列为中国科大碳中和研究院科技成果转化的重点项目。公司与余彦教授及其团队进行了长时间的深入考察、交流,最终确立了合作关系。
(二)相关合作是否具有排他性
合作协议是以双方合作意向为原则的指导性合作协议,所有条款均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制定,只针对合作双方,未针对任何第三方,未就排他性作明确约定。合作协议约定“未尽事宜及合作过程中的具体事宜,双方可通过补充协议予以约定”,后续如有协议补充条款、合作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合作协议第三款第(一)条“甲乙双方合作之前已经取得的知识产权仍归各自所有。立项的开发成果及阶段性成果的全部知识产权及相关荣誉权和申请奖励权归双方共同所有”、第(二)条“双方同意,未经对方允许任何一方不得将联合实验室的共有知识产权许可或转让给第三方”,双方在联合实验室内的开发成果及知识产权归双方共有,任何一方对知识产权向第三方进行许可或转让均需获得对方同意。
(三)是否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发展战略
公司现有主营业务主要是为钢铁、焦化、建材等非电行业工业企业提供超低排放整体解决方案,包括除尘、脱硫、脱硝项目总承包及低温SCR脱硝催化剂。公司战略是服务碳达峰碳中和战略,以减污降碳作为发展方向和着力点,深耕非电行业烟气治理传统业务,积极拓展降碳业务板块,开展关键新材料、新能源等技术研发,推进碳捕集与资源化利用,培育新的业务增长极。
钠离子电池在行业和产品方面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虽有一定跨度,但公司在低温SCR脱硝催化材料技术研发、成果转化、规模生产方面拥有丰富经验,可以为钠离子电池关键材料的研发、放大生产提供良好的借鉴和有效的支撑;公司在精益制造、生产管理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良好的人才储备,可以与钠离子电池的生产产生良好的协同效应。
(四)公司是否具备相关人才及研究能力
公司组建了化学材料技术专家何洪教授领导的技术团队。何洪教授曾任北京工业大学催化化学与纳米科学研究室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化学会催化委员会委员、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长期从事催化化学基础与工程研究。公司技术团队拥有化工、材料领域博士、在读博士、硕士、学士相关技术人员40余人,包括从事过锂电正极材料、纳米催化材料研究的人员。公司在化学材料领域具有从实验室研究到规模化量产的丰富经验,可以为钠离子电池的量产提供有力依托。
公司2019年、2020年和2021年的研发费用分别为4635.74万元、4645.44万元、4883.39万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11%、6.05%、5.23%。合作期内,公司将向联合实验室提供5000万元研发费用。
(五)截至回函日的实施进度和执行情况
《共建“中国科大-同兴环保储能电池材料及器件联合实验室”合作协议》签订10余日来,双方成立了联合工作组,组建了余彦教授、何洪教授领衔的实验室管理团队,根据合作协议约定的研发目标,制定了阶段性研发计划;中试放大和规模化生产所需的人才招聘工作已经启动,钠离子电池正极材料及电池产品中试实验工作正在开展,双方正积极推进相关设备的采购和中试产线的建设工作。
(六)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1)本协议书的签署仅代表双方确立了合作关系,后续合作细节有待进一步商讨,具体实施进度和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
(2)本协议仅为各方基于合作意向而达成的战略性约定,尚未产生营收,不会对公司本年度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3)公司和中国科大共建的联合实验室能否良好运营受行业政策、管理水平和科技水平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具体研发项目能否取得显著的研究成果,以及相关技术成果的产业化转移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根据你公司2022年7月6日及8月16日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司股东宁波庐熙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安徽高新金通安益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近期有减持计划。请核查上述股东自公告披露以来的减持情况,说明是否存在配合股东减持的情形;并核实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近一个月是否存在买卖你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存在涉嫌内幕交易的情形,上述人员未来三个月是否存在减持计划,如是,请具体说明。
回复:
(一)是否存在配合股东减持的情形
经核查,公司股东宁波庐熙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庐熙投资”)及安徽高新金通安益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高新金通”)自2022年7月6日及8月16日披露减持计划后的减持情况如下:
(1)庐熙投资减持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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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新金通减持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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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熙投资和高新金通均为公司首发前股东,其持有的股份于2021年12月20日上市流通。股东庐熙投资和高新金通因自身资金需求分别于2021年12月15日和2022年1月15日首次发布减持预披露公告,在该减持计划期间内,庐熙投资和高新金通分别减持公司股份5,000股和399,200股。2022年7月6日及8月16日披露的相关减持公告是基于前次减持计划时间届满而再次披露的后续减持计划。上述股东在公司公告前并未知悉合作协议有关事项,其减持行为系其基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及其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和公司股票走势自行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
综上所述,公司不存在配合股东减持的情形。
(二)是否存在涉嫌内幕交易的情形及未来三个月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经公司核查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近一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存在涉嫌内幕交易的情形,上述人员在未来三个月不存在减持计划。
3、请根据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的规定,核实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基本面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回复:
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的有关规定,针对相关事项向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核实,并进行了认真自查。
目前,公司业务构成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公司主营业务为除尘、脱硫、脱硝项目总承包等烟气治理工程服务和低温SCR脱硝催化剂等烟气治理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公司已于2022年8月16日披露了《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40,943.05万元。其中,烟气治理工程实现营业收入23,704.83万元,烟气治理设备实现营业收入8,567.59万元,催化剂产品实现营业收入8,424.58万元。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公司分别于2022年9月21日、9月23日、9月28日披露了《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公告编号:2022-049、2022-051、2022-054),对相关重要问题进行了认真核实,并向投资者提示了可能存在的投资风险,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截至回函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基本面未发生重大变化。
4、请根据本所规定,向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书面函询,说明其是否计划对你公司进行股权转让、资产重组以及其他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要求其书面回复。
回复:
按照关注函的要求,公司于2022年9月27日向公司实际控制人进行了书面函询,并于当日收到实际控制人的书面回函。根据回函,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计划对公司进行股权转让、资产重组以及其他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5、请根据本所规定,详细说明近期接受媒体采访、机构和投资者调研、回复投资者咨询等情况,是否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介绍公司业务实际情况,是否存在违反信息披露准确性、公平性原则的情形。
回复:
经核查,公司近期不存在接受媒体采访、机构和投资者调研的情况。公司通过电话沟通、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等方式,与投资者保持交流,沟通内容均为公开信息。
公司于2022年9月7日参加由安徽证监局指导、安徽上市公司协会与深圳市全景网络有限公司联合举办的“2022年安徽辖区上市公司投资者集体接待日活动”,公司高管在线就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中投资者关心的问题与投资者进行了沟通与交流,公司在活动结束后及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专区上传了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公司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时,均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介绍公司业务实际情况,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准确性、公平性原则的情形。
6、公司认为应当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
回复:
经核查,除以上情况外,本公司无应当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
特此公告。
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30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