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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对执行异议复议不服还可申请执行监督(附申请书模板)
2025-03-06 11:36:110

  法律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执行监督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于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作出的执行复议裁定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

  (一)不服执行异议裁定,因不能归责于申诉人的事由而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复议或者提起执行异议诉讼的;

  申诉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暂缓执行,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暂缓执行;对方当事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决定暂缓执行或者继续执行,应当书面通知执行法院。

  上级法院认为原执行案件可能错误、将来难以执行回转,经分管院长批准,可以书面通知执行法院维持执行现状。

  周军律师提醒,申请人对执行复议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的,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应当在执行复议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申请人因超过提出执行异议期限或者申请复议期限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的,应当在提出异议期限或者申请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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