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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牧渔
农林牧渔业统计指标解释
2024-09-21 03:22:0233

  乡镇个数: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乡、镇人民政府的乡和建制镇。不包括城关镇、城市街道办事处、工矿厂区等。其中:民族乡镇指汉族以外其他民族居住比较集中,并经省民政部门批准认可的民族乡镇:贫困乡镇指县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贫困乡镇。

  村委会个数:指农村中经上级政府批准,按居住地区设立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个数。含城关镇中的村。

  乡村总户数: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农村住户。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及以上的住户也包括在本地农村住户内;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都不包括在本地农村住户范围内。不包括乡村地区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集体户。

  乡村总人数:指乡村地区常住居民户数中的常住人口数,即经常在家或在家居住6个月以上,而且经济和生活与本户连成一体的人口。外出从业人员在外居住时间虽然在6个月以上,但收入主要带回家中,经济与本户连为一体,仍视为家庭常住人口;在家居住,生活和本户连成一体的国家职工、退休人员也为家庭常住人口。但是现役军人、中专及以上(走读生除外)的在校学生、以及常年在外(不包括探亲、看病等)且已有稳定的职业与居住场所的外出从业人员,不应当作家庭常住人口。

  乡村劳动力资源数:指乡村人口中劳动年龄以上(16周岁)能够参加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

  乡村从业人员:指乡村人口中16岁以上实际参加生产经营活动并取得实物或货币收入的人员,既包括劳动年龄内经常参加劳动的人员,也包括不足或超过劳动年龄但经常参加劳动的人员。但不包括户口在家的在外学生、现役军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也不包括待业人员和家务劳动者。从业人员年龄为16岁以上。从业人员按从事主业时间最长(时间相同按收入)分为农业从业人员、工业从业人员(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从业人员、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从业人员、批发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从业人员、其它从业人员等。

  耕地面积:指年初可以用来种植农作物、经常进行耕锄的田地,包括熟地、当年新开荒地、连续撂荒未满三年的耕地和当年的休闲地(轮歇地),还包括以种植农作物为主并附带种植桑树、茶树、果树和其他林木的土地,以及沿海、沿湖地区已围垦利用的“海涂”、“湖田”等面积。不包括属于专业性的桑园、茶园、果园、果木苗圃、林地、芦苇地、天然或人工草地面积。25度以上种植农作物的坡地也包括在内。

  常用耕地:指耕地面积中专门种植农作物并经常进行耕种、能够正常收获的土地。包括当年实际耕种的熟地:弃耕、休闲不满3年,随时可以复耕的地:开荒利用3年以上的地:南方小于1米、北方小于2米宽的沟、渠、路、田埂。

  水田:指筑有田埂(坎),可以经常蓄水,用来种植水稻、莲藕、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因天旱暂时没有蓄水而改变种旱地作物的,或实行水稻和旱地作物轮种的(如水稻和小麦、油菜、蚕豆等轮种),仍计为水田。

  水浇地:指旱地中有一定水源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下能够进行正常灌溉的耕地。由于雨水充足在当年暂时没有进行灌溉的水浇地,也应包括在内。没有灌溉设施的引洪淤溉的耕地,不算水浇地。

  当年新开荒地:指报告年度内已种上农作物的新开荒地:已开垦但尚未耕种的土地,因实际上没有利用,不计算为耕地面积。

  非耕地:指除耕地以外的其他农业用地,包括专业性的桑园、茶员、果木苗圃、林地、芦苇地、天然草原等。

  自来水受益村数:包括取水、净水、输配水三部分组成的自来水供给的,或由取水和输配水两部分组成的符合饮用卫生标准的简易自来水年末实际受益的村委会个数。

  通电村数:指凡输电线路已架设到村民委员会所在地,并有部分农户使用电照明和生产的村个数。

  农村用电量:指调查年度内农村范围内所有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和住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工作和日常生活用电量。

  农用化肥施用量:指本年内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化肥数量,包括氮肥、磷肥、钾肥和复合肥。化肥施用量要求按折纯量计算数量。折纯量是指把氮肥、磷肥、钾肥分别按含氮、含五氧化二磷、含氧化钾的百分之一百成份进行折算后的数量。复合肥按其所含主要成分折算。

  农药使用量:指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为防治病虫害使用的化学药物数量,按事物量计算。包括购买的和自产自用的杀冲剂、杀菌剂、除草剂等,不包括兽药、渔业用药以及土农药。

  农用塑料薄膜使用量:指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为育苗和作物生长防寒、保温、保湿而使用的各种塑料薄膜。包括地膜和棚膜。

  地膜覆盖面积:指农作物播种面积中覆盖塑料薄膜的面积。包括地膜本身覆盖的面积和操作簋件畦间的未覆盖面积。

  农用柴油使用量:指用于农业生产过程中各种农业机械消耗的各种型号的柴油量,不管是购进还是借入的均按实际消耗掉的柴油数量由消耗方进行统计,不包括调出和借出的柴油。

  农业机械总动力:指主要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种动力机械的动力总和。包括耕作机械、农用排灌机械、收获机械、植保机械、林业机械、畜牧机械、渔业机械、农用运输机械等。

  耕作机械:指主要用于农作物耕作或以农作物耕种为主进行综合利用的动力机械和各种机引耕作农机具。包括大中小型拖拉机、耕整机、机耕(滚)船、机动水稻插秧机及各种机引农机具。

  大中型拖拉机:指发动机额定功率在20马力以上(含20马力)的专门用于农作物田间作业和以农作物为主进行综合利用的拖拉机,包括轮式和履带式两种。不包括用于基建、营林等方面的拖拉机。

  小型拖拉机:指专门用于农作物田间作业的受扶拖拉机和发动机额定功率在20马力以下的拖拉机。

  有效灌溉面积:指具有一定的水源,地块比较平整,灌溉工程或设备已经配套,在一般年景下当年能够进行正常灌溉的耕地面积。

  旱涝保收面积:指在有效灌溉面积中,灌溉设施齐全,抗洪能力较强,土地肥力较高,能保证遇旱能灌、遇涝能排的耕地面积。抗旱能力南方在50-100天,北方在30-50天:排涝能力达到5-10年一遇的标准,防洪能力达到20年一遇的标准。

  机电排灌面积:指由固定站、流动站、机电井、喷灌机械等所有机电动力设备进行排水、灌溉的耕地面积。包括单纯灌溉、单纯排水、排灌结合的面积。一块耕地又排有灌只统计一块,不得重复统计。

  农作物播种面积:指实际播种或移植有农作物的面积。凡是实际种植有农作物的面积,不论种植在耕地上还是种植在非耕地上,均包括在农作物播种面积中。在播种季节基本结束后,因遭灾而重新改种和成片补种的农作物面积,也包括在内。

  主要农作物产品产量:指调查年度内全社会生产农产品的数量。包括国有经济经营的、集体统一经营的和农民家庭经营的粮食产量,还包括工矿企业办的农场和其他生产单位的产量,不论耕地上与非耕地上的农作物产量,都应统计在内。各种主要作物产量按国家的统一规定计算。

  粮食总产量:指全社会的产量。粮食除包括稻谷、小麦、玉米、高粱、谷子及其他杂粮外,还包括薯类和豆类。其产量计算方法,豆类按去豆荚后的干豆计算;薯类(包括甘薯和马铃薯,不包括芋头和木薯)1963年以前按每4公斤鲜薯折1公斤粮食计算,从1964年开始改为按5公斤鲜薯折1公斤粮食计算。城市郊区作为蔬菜的薯类(如马铃薯等)按鲜品计算,并且不作粮食统计。其他粮食一律按脱粒后的原粮计算。

  油料产量:指全部油料作物的生产量。包括花生、油菜籽、芝麻、向日葵籽、胡麻籽(亚麻籽)和其他油料。不包括大豆、木本油料和野生油料。花生以带壳干花生计算。

  双低油菜籽:指符合菜籽油中芥酸及饼粕中硫甙含量低于一定标准的油菜籽品种。以当地农业技术部门的标准为准。

  麻类产量:麻类除亚麻以麻杆计算,苎麻以刮皮后的干麻计算,茼麻和线麻以熟麻皮计算外,其余一律以生麻皮计算产量。

  茶叶产量:指调查年度内生产的全部茶叶数量。包括从成片茶园和荒芜未恳复土地上种植的以及零星种植的茶树上所采摘的全部产量,不论自食的或出售的,都应统计在内。茶叶产量按经过初步加工后的干毛茶计算。

  水果产量:指调查期内收获的全部水果产量。不论自食的或出售的,都应计算在内。水果产量包括果用瓜(如西瓜、甜瓜、白兰瓜、哈密瓜、脆瓜等),但不包括主要作为蔬菜使用的藕、西红柿等,也不包括采集的野生水果。水果的产量按鲜果计算,干枣、葡萄干、柿饼、桔饼等应统一折成鲜果计算。

  茶、桑、果园面积:指成片种植的桑园、茶园、果园面积。包括原有的、垦复的和本年新植定株的面积,以及调查时虽定荒芜,但只要稍加开垦、修整和培育后就能恢复生产的面积。不论树龄大小,也不论当年有无收益,都要包括在内。但培育幼苗的苗圃和零星种植的桑树、果树、茶树不统计在内。

  森林覆盖率:是森林面积与土地总面积的比率,说明一个国家或地区拥有森林资源的丰富程度综合指标。

  当年造林面积:指在荒地、荒山、沙丘等一切可以造林的土地上,采用人工播种、植苗、飞机播种等方法新值的成片乔木林和灌木林,经验收符合“造林技术规程”要求株数、成活率达85%以上的面积。四旁植树如一侧在4行以上,连续面积0.066公顷(1亩)以上,应统计在造林面积内。不包括补值面积、治沙种草面积、经济林垦复面积、迹地更新面积和低产林改造面积。造林面积按主要用途分为用材林、经济林、防护林、新炭木林和特种用途林。

  退耕还林面积:指在坡度25度以上的耕地上,停止种植农作物,进行植树造林,并经过检查验收,成活率达85%以上的面积。

  迹地更新面积:森林经过采伐或遭受火灾损毁以后,达不到疏林地标准,且尚未更新的面积,称为迹地。在迹地上进行人工更新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的迹地面积称为迹地更新面积。

  零星(四旁)植树:指在村旁、路旁、宅旁、水旁等地零星栽种的林木和竹子的成活株数。耕地上的零星植树株数也包括在内。

  封山育林面积:指为达到恢复森林的目的,对具有天然下种或萌蘖能力的疏林地、灌丛、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以及荒山、荒地等有条件的地方采取划界封禁,禁止或限制开荒、砍柴等其他有害于林木生长的人蓄活动,通过人工辅助措施植树、育林的面积。

  幼林抚育实际面积:指报告期限内对未成年林进行抚育的实际面积。在同一块幼林地上,不论重复作业几次,只按一次计算

  成林抚育面积:指为合理调整林木间的相互关系(组成、密度、分布空间等)提高林木质量,促进林木生长,对郁闭度已达0.3以上(不含0.3)的天然林木或人工林进行抚育间伐、修枝、松土等抚育工作的面积。成林抚育面积按实际计算。

  苗木产量:指当年出圃的播种苗、插条苗、插根苗、嫁接苗、移植苗以及营养钵苗、营养砖苗的1、2级合格苗总量。苗木如当年进行移植并出圃,则应计算移植苗的出圃数量,不得重复计算。

  主要林产品产量:指从人工栽培的竹木上,不经砍伐竹木的根而取得的各种产品数量。包括生漆、棕片、五倍子、松脂、笋干、油桐籽、乌拍子、核桃、板栗等各种林木籽实以及修剪木剪竹木所获得的枝叶,如荆条、柳条、蒲葵叶等。

  有林地面积:指生长乔木、竹类,郁闭度在0.2及以上的林地面积。不包括居民绿化地以及铁路、公路、河流、沟渠边的护路林、护岸林。

  牧草地面积:指以生长草木植物为主,专门用于放牧或收割牧草的土地面积。包括天然草地、改良草地和人工草地等。

  畜禽出栏数:指报告期内各种类型生产单位和住户饲养的,已屠宰或出售的全部畜禽数量。包括交售各国家、集市上出售以及自食的部分,但出售或食用的仔畜不包括在内。

  猪、牛、羊肉产量:指当年出栏并已屠宰、除去头蹄下水后带骨肉(即胴体重)的重量。

  畜禽存栏数:指报告期初、期末各种类型生产单位和住户饲养的全部畜禽存栏数量。

  水产品产量:指人工养殖的水产品和天然生产的水产品的捕捞量。包括海水的鱼类、虾蟹类、贝类和藻类以及内陆水域的鱼类、虾蟹类和贝类,不包括淡水生植物。

  内陆水域养殖产量:指在江、河、湖泊、水库、沟渠、池塘等内陆养殖水域中捕捞的水产品数量。不包括稻田养殖产量。

  海水养殖面积:指利用海滩、浅海、港湾放养各种水产品苗种并经常进行饲养管理的水面面积。

  内陆水域养殖面积:指在江、河、湖泊、水库、沟渠、池塘等内陆水域中,人工投放鱼、虾、蟹、贝、藻等苗种并经常进行饲养管理的水面面积。不包括稻田养殖面积。

  农林牧渔业总产值:从2003年起按照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包括农林牧渔服务业产值。指以货币表现的农林牧渔业的全部产品总量和对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进行的各种支持性服务活动的价值。它反映一定时期内农林牧渔业生产总规模和总成果,是观察农林牧渔业生产水平和发展速度,研究农林牧渔业内部比例关系、农林牧渔业与工业、农林牧渔业与国家建设、人民生活比例关系的重要指标,同时也是计算农林牧渔业劳动生产率和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的基础资料。其核算范围是辖区内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农业、林业、牧业、渔业产品的价值量和对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进行的各种支持性服务活动的价值的总和。

  农业产值:包括四大类,即①谷物和其他作物产值,②蔬菜、园艺作物产值,③水果、坚果、饮料和香料产值,④中药材产值。

  牧业产值:包括牲畜饲养的产值、猪的饲养产值、家禽饲养产值、狩猎和捕捉动物产值、其他畜牧业产值五大块。

  农林牧渔服务业产值:等于农林牧渔服务业营业收入。农林牧渔服务业是指对农林牧渔生产活动进行的各种支持性服务活动。但不包括各种科学技术和专业技术服务活动。包括:农业服务业、林业服务业、畜牧服务业、渔业服务活动。

  农林牧渔业生产中间消耗:指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消耗的货物和服务的价值,包括物质产品消耗和非物质性服务消耗。物质产品消耗是指农林牧渔业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各种物质产品的价值,包括外购的和计入总产出的自给性物质产品消耗,如种籽、饲料、肥料、农药、燃料、用电量、小农具购置、原材料消耗等;支付物质生产部门的各种服务费包括修理费、生产用外雇运输费、生产用邮电费等,以及其他物质消耗;非物质性服务消耗是指支付给非物质生产部门的各种服务费,如畜禽配种费、畜禽防疫医疗费、科研费、旅馆、车船费、金融服务费、保险服务费、广告费等。

  农林牧渔业增加值:指农、林、牧、渔及农林牧渔服务业生产货物或提供服务活动而增加的价值,为农林牧渔业现价总产值扣除农林牧渔业现价中间投入后的余额。增加值是计算国内生产总值的基础。增加值和总产值相比较,一个最大的优点在于增加值避免了中间产品的重复计算,消除了总产值计算时的重复因素,计算结果是社会最终产品的价值,即本单位或本行业对社会所作的贡献。

  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的核算范围同农林牧渔业总产值核算范围,增加值采用“生产法”和“分配法”两种方法计算。生产法:这是目前计算增加值普遍使用的一种方法,计算公式: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现价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农林牧渔业中间消耗;分配法也称收入法,是根据各种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应取得收入份额来进行计算的一种方法,计算公式:农林牧渔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折旧+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生产税-生产补贴)+营业盈余

  农林牧渔业发展速度:是综合反映农林牧渔业生产成果的动态变化指标,说明报告期水平已发展到基期水平的若干倍或百分之几。根据国民经济核算的要求,应该用增加值计算农林牧渔业发展速度,但考虑到农村统计的实际情况,目前同时计算产值和增加值发展速度。

  现行价格农林牧渔业产值的变化既包括产量变动因素,也包括价格变动因素,增加值的变化还包括农业生产活动所消耗的肥料、种子、农药等中间投入价格的变动因素。为了真实地反映农业生产总量的变动情况,计算农业发展速度时要扣除价格水平变动因素。2003年湖南省各市州试行用价格指数缩减法计算农业发展速度,从2005年年报开始,正式实施用价格指数缩减法计算农业发展速度,不变价格计算农业发展速度随即被取消。

  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是指一定时期内,掌握一定科学技术、劳动技能和生产经验的劳动者,合理运用现有的物质投入手段作用于已经开发利用的农业自然资源而形成的农产品综合产出的能力。

  农业劳动生产率:是指农业劳动者在一定时间内生产的产品数量与相应的劳动消耗量之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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