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省质监局公布《云南省禁止生产销售塑料购物袋的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征询社会各界意见、建议。
意见稿提出,在云南省内禁止生产、销售塑料购物袋,禁止在商品销售场所、商业服务场所提供塑料购物袋。生产塑料购物袋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销售塑料购物袋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予以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在商品销售场所、商业服务场所提供塑料购物袋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都市时报 记者吴双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