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故意或过错,造成公司利益受损,应向本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典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因严重失职或与合同相对人串通签订、履行合同,损害本公司产生的赔偿责任。
法定代表人,必须是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能够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民法通则》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厂长、经理担任,也可以由董事长、理事长担任,这主要看法律或章程如何规定。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权利。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内部负责组织和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对外代表企业,全权处理一切民事活动。
展开全部公司法定代表人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一部分:民事责任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公司法定代表人常见的民事责任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制度是世界各国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各国法人制度具有共同的特征,但其内容不尽相同。不同的法人形成了不同的法人理论,法人制度理论成为世界各国建立和完善法人制度、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理论基础。
展开全部你朋友是自然人,不是法人。你朋友是不是去做法人代表啊?2005年,我国新《公司法》出台,其中一大修改亮点就是正式设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就是说在中国也可以直接刺破公司的法人“面纱”而直接向法人背后的法人代表追究责任。 新《公司法》第20条明确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当公司的董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职员滥用公司人格时.要区分其是否是公司的具有实际控制能力的积极股东,如果是且又是以这种身份滥用公司人格时,则可以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如果不符合这个主体要件那就不适用这项原则,他没有自己的积极行为,没有实施了滥用公司人格之行为,是不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只能让公司(法人)承担法人。所以你朋友如果只是挂个名,没有实质行为,是不用承担法律责任的。如果实际情况是,他们以你朋友的名义去侵犯他人或者其他法人权益的话,你朋友到时候可能会被起诉,你朋友能证明不是自己的行为的话,同样不用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你朋友到法庭上要举证了,一般负举证责任是有风险的,你不能举证成功的话,那会很麻烦,所以你朋友要格外注意。 ,希望能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