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事故交通费用赔偿(有关事故赔偿标准一览表)
一、工伤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双赔”
首先明确,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或者死亡,属于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范畴,属于责任方的侵权行为,有权要求侵权损害赔偿。同时,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时,乘车人是在执行工作任务或者上下班途中,可以同时要求所在单位承担工伤赔偿。就是受害人可以获得双份赔偿。
二、交通事故赔偿项目
遭遇交通事故,根据侵权行为的过错和承担责任,侵权责任人应当支付的赔偿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3、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前述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4、精神抚慰金。根据《精神赔偿解释》,对于造成死亡、
残疾和对于侵害人身,没有造成死亡残疾后果的,都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
三、各项赔偿计算
(1)医疗费
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治疗费等收款凭证所载费用之和。
(2)误工费
计算公式:
A类:受害人有固定收入
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赔偿
B类: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受害人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
公式=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X(元/年)×误工期限(天)÷365(天)
C类: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
公式=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X(元/年)×误工期限(天) ÷365(天)
(3)护理费
计算公式:
1、护理人员有收入(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①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赔偿
②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X(元/年)×误工期限(天)÷365(天)
2、护理人员无收入或雇佣护工
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元/天)×护理期限(天)。
※护理期限:
①护理至受害人恢复自理能力为止;
②因伤致残不能恢复的,护理期限结合受害人年龄、健康状况等确定合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4)交通费
计算公式:
正式票据所载实际交通费用之和。(包括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票据所载事项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吻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
计算公式:
1、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2、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此时住院伙食补助费还包括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
(6)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或伤残等级确定;伤残等级共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10级(10%)每级相差10%
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虽然伤残等级较轻,但是严重影响工作的,残疾赔偿金应乘以相应调节系数。
计算公式:
≤60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20(年)×伤残等级×伤残赔偿系数;
60-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20-(实际年龄-60)}年×伤残等级×伤残赔偿系数;
≥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5(年)×伤残等级×伤残赔偿系数。
(7)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6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三十二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8)死亡赔偿金
计算公式:
≤60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20(年)
60-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20-(实际年龄-60)}年
≥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5(年)。
如果可以证明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地方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受诉法院所在地高,可以按照高的标准计算。
(9)丧葬费
计算公式: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6(月)
(10)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
计算公式:
说明: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18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X(元/年)×(18-实际年龄)÷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60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X0(元/年)×20(年)×伤残赔偿指数。
60-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X(元/年)×{20年-(实际年龄-60)}÷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X(元/年)×(年)5÷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11)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经济赔偿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说明:
①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的具体标准,因个案和地域经济发达程度的不同会有较大差异。目前深圳地区一般按如下标准计算:根据伤残等级从10级至1级分别对应为1万至10万,死亡的,同1级。
②司法实践操作中:在诉讼中,注意该费用应在诉讼请求中明确提出在交强险中优先支付。商业保险中没有精神损失的赔偿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