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明确流量属于网络虚拟财产权益

内容摘要广州互联网法院发布涉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新快报讯 记者高京 毛毛雨 通讯员广互宣报道 4月23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召开“网络虚拟财产民事司法保护路径分析及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广州互联网法院发布了《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

广州互联网法院发布涉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新快报讯 记者高京 毛毛雨 通讯员广互宣报道 4月23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召开“网络虚拟财产民事司法保护路径分析及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广州互联网法院发布了《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民事司法保护路径研究分析报告》和《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广州互联网法院对全国法院2019年至2024年以来涉网络虚拟财产案件的审理现状进行全面梳理,认为现有网络虚拟财产应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体现现实财产或利益的网络映射体,即现实映射类虚拟财产,如网络店铺和部分网络账号等,此类财产可通过现行法律予以调整。

另一类是网络世界构建的纯虚拟财产,即网络建构类虚拟财产,如网络游戏中的游戏道具和游戏币、NFT及加密货币。其中网络构建类虚拟财产作为一种创制物,既包括数据创制,也包括价值创制,其价值具有虚拟性。此类财产尽管与现实的关联性较弱,但仍兼具物权和债权特点。

结合网络虚拟财产的特点,本次发布会还发布了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十大典型案例,形成了“游戏账号不可交易,交易非法行为获取的游戏币不受保护”“流量属于网络虚拟财产权益,流量劫持行为违法”“实际使用人劳动创造形成的虚拟财产利益应予保护”等一批可复制推广的裁判规则和治理经验。

典型案例

私嵌链接“劫持”流量 员工被判赔偿10万元

爱某公司运营着大量微信公众号,其业务模式为通过公众号运营获得流量,开通“流量主”功能获得微信每月定期发放的“流量主”收益。

公众号编辑赵某某在职期间,未经公司允许,在其负责运营的20个微信公众号内嵌入第三方微信公众号文章链接,同时在文章末尾以较大字体突出显示“展开继续阅读全文”字样。爱某公司主张其微信公众号运营收益大幅缩减,提交了“流量主”收益后台录屏、统计表格等予以证明,并请求法院判令赵某某向爱某公司支付公司应得利益及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赵某某向爱某公司赔偿损失100000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本案系以侵权法规制流量劫持行为的案例。长期以来,司法大多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流量劫持行为予以规制。本案从侵权法的角度出发,明确了流量的本质是用户注意力的量化,属于网络虚拟财产权益,进一步细化了流量劫持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明确流量劫持行为的违法性体现在使用技术手段破坏原有网络场景并对用户进行诱导或强制,有利于为流量权益提供更加全面的救济机制,引导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推动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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