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消息,上海市总工会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一则案例。
据报道,2017年12月26日,上班时间刘某冲泡奶粉时,由于玻璃杯炸裂,导致下肢被开水烫伤,经医院诊断为左下肢Ⅱ度烫伤。
2018年,刘某向浦东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认定刘某符合工伤认定范围。
公司不服,认为刘某工作时间内吃早餐,属于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刘某在开水注入过程中,玻璃杯底部突然炸裂导致烫伤,是其自行购买的玻璃杯质量有问题。
公司还指出,刘某为吃早餐冲泡奶粉并不属于工作过程中的正常活动,也并非是为保证工作继续所必须的生理需求,也不属于岗位职责,其受到事故伤害也非因工作原因导致,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不应认定为工伤。
为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工伤认定,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在上班时冲泡奶粉的行为并未超出工作中满足正常生理需要的范畴,可以视为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的情形,浦东人社局依据调查的事实作出被诉工伤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最终公司上诉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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