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调整《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特定国家(地区)目录》

内容摘要  11月10日电 据商务部网站消息,商务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海关总署、国家药监局10日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特定国家(地区)目录》的公告:为进一步做好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管理工作,根据《向特定国家

  11月10日电 据商务部网站消息,商务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海关总署、国家药监局10日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特定国家(地区)目录》的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管理工作,根据《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商务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海关总署和国家药监局决定对《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特定国家(地区)目录》进行调整,将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增列入《特定国家(地区)目录》,并单独增列针对上述3个国家的13种易制毒化学品。

  现将调整后的《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和《特定国家(地区)目录》予以公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向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出口附件1第一部分所列化学品的,应按照《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申请许可,向其他国家(地区)出口无需申请许可。

  附件:

  1.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

  2.特定国家(地区)目录 【编辑:付子豪】

 
举报 收藏 打赏 评论 0
今日推荐
浙ICP备19001410号-1

免责声明

本网站(以下简称“本站”)提供的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收集或转载,仅供用户参考,不代表本站立场。本站不对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或合法性承担责任。我们致力于保护知识产权,尊重所有合法权益,但由于互联网内容的开放性,本站无法核实所有资料,请用户自行判断其可靠性。

如您认为本站内容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通过电子邮件与我们联系:675867094@qq.com。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便核实处理。收到投诉后,我们将尽快审查并在必要时采取适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删除侵权内容)。本站内容均为互联网整理汇编,观点仅供参考,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请谨慎决策,如发现涉嫌侵权或违法内容,请及时联系我们,核实后本站将立即处理。感谢您的理解与配合。

合作联系方式

如有合作或其他相关事宜,欢迎通过以下方式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