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重庆4月30日电 (记者 刘贤)在侵害医护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扰乱诊疗秩序后,吴某又对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决定不满诉至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30日向媒体公布判决结果:维持公安机关对撒泼伤医的吴某的行政处罚。
2019年5月17日9时许,吴某因其在输液后左手桡神经受损一事到重庆市永川区某卫生院副院长刘某办公室内要求赔偿,谈话间情绪激动,将刘某办公桌上的电脑显示器、打印机等办公用品掀翻,又将其手机掷向刘某,导致刘某头部被砸伤。
刘某伤情经永川区人民医院检查,诊断结论为:头皮挫裂伤、头部软组织损伤。2019年7月1日,经陈述、申辩程序后,永川区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吴某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吴某不服,向永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永川区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川区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后判决驳回吴某诉讼请求。吴某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五中院提起上诉。
重庆五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情节特别轻微的,减轻处罚或者不处罚。本案中,吴某在纠纷中将刘某办公桌上的电脑显示器、打印机等办公用品掀翻,但未造成损坏,属情节特别轻微。永川区公安局按照前述法律规定,对吴某损坏财产的行为不予处罚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吴某因与永川区某卫生院副院长刘某商量赔偿事宜未果,用手机将刘某砸伤,属于上述规定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永川区公安局认定吴某实施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并在规定幅度内作出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永川区公安局在作出本案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还作出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对刘某的伤情依据、结果、陈述、申辩权利予以告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并按规定通知了其家属和送达相关文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永川区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吴某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法应不予支持。重庆五中院遂维持了一审判决。 【编辑:苏亦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