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8月29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31期)》。
据通告,近期,贵州省市场监管局组织抽检酒类、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肉制品、食用农产品、水果制品5类食品358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351批次,不合格样品7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苯并[α]芘、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乙二胺四乙酸二钠、菌落总数、毒死蜱、呋喃唑酮代谢物指标。
贵州省华联玛客超市有限公司沿河分公司销售的标称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官舟镇全香斋牛肉干厂生产的全香斋黄牛肉牛肉干(麻辣味),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标称贵阳林诚绿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息烽阳朗辣子鸡,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福泉市恒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贵州福泉市金狗生态茶油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金狗茶油,苯并[α]芘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标称贵州宏财聚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刺梨果脯,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乙二胺四乙酸二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凯里市福盛副食批发部销售的标称黔西南州兴利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肉干(麻辣味),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检验中心。
百里杜鹃周勇百货店销售的西芹,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
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遵义第二分公司销售的黄纳丁(黄颡鱼),呋喃唑酮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
针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已责成相关市、自治州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贵阳市、六盘水市、铜仁市、黔南州、黔西南州市场监管部门已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遵义市、毕节市、铜仁市、黔东南州、黔南州市场监管部门已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核查处置情况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主要用来评价食品清洁度,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是否符合卫生要求。食品的菌落总数超标,将会破坏食品的营养成分,加速食品的腐败变质,使食品失去食用价值。《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GB 2726—2016)中规定,熟肉制品的菌落总数5次检测结果均不超过105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超过104CFU/g。造成菌落总数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个别企业未按要求严格控制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条件,或者包装容器清洗消毒不到位;还有可能与产品包装密封不严,储运条件控制不当等有关。
在食品生产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作为一种广谱防腐剂,对霉菌和酵母菌的抑菌能力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水果制品不得使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果脯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为达到延长保质期的目的,在生产加工环节超范围使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能迅速而完全地被人体组织所吸收,进入人体后即分散于血浆和许多的器官中,有抑制体内多种氧化酶的作用,长期食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超标的食品,可能对人体造成一定危害。
乙二胺四乙酸二钠作为食品添加剂广泛用作稳定剂、抗氧化剂、防腐剂、螯合剂,防止金属离子引起的变色、变质、变浊及维生素的氧化损失。《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果脯类食品(地瓜果脯除外)不得使用乙二胺四乙酸二钠。乙二胺四乙酸二钠可对粘膜、上呼吸道、眼睛、皮肤产生刺激作用。长期大量食用乙二胺四乙酸二钠超标食品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一定影响。
苯并[α]芘是一种芳烃类化合物,在环境中广泛存在,具有一定致癌性、致畸性、致突变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规定,油脂及其制品中苯并[α]芘的最大限量为10μg/kg。食用植物油中苯并[α]芘超标的原因,可能是油料收储、晾晒不当,从环境、包装、运输等过程中引入污染;生产中关键工艺控制不当等。
毒死蜱是一种具有触杀、胃毒和熏蒸作用的有机磷杀虫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6)中规定,芹菜的毒死蜱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5mg/kg。毒死蜱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由于农药施药量过大,或者使用频率过高,或者没有严格执行农药停药期造成。长期食用农药残留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呋喃唑酮为广谱抗菌药,对常见的革兰氏阴性菌和阳性菌有抑制作用。硝基呋喃类原型药在生物体内代谢迅速,和蛋白质结合而相当稳定,故常利用对其代谢物的检测来反应硝基呋喃类药物的残留状况。《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中规定,呋喃唑酮属于禁用药物,在所有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硝基呋喃类药物及其代谢物可引起溶血性贫血、多发性神经炎、眼部损害和急性肝坏死等病症而对人类健康造成危害,对人体有致癌、致畸胎副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