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长沙市商务局 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8年度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电商产业类、农村电商类)申报工作的通知

   2018-09-21 15

  现将长沙市商务局 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8年度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电商产业类、农村电商类)申报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为做好本级审核工作,请于9月20日之前送至浏阳市商务合作局电子商务管理科,逾期概不受理。

  联系电线年度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电商产业类、农村电商类)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8年度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电商产业类、农村电商类)申报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有效发挥电子商务提振内需、扩大消费、促进商贸流通的重要作用,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政办发〔2014〕28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6〕57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省流通产业发展专项切块下达资金使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湘财外〔2018〕24号)文件精神,遵照有关资金管理规定,现就申报2018年度长沙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在长沙市内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企业,开通或应用电子商务平台,或者提供电子商务支撑服务的企业, 且符合《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政办发〔2014〕28号)或《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6〕57号)中的申报条件。

  1、对B2B类型的电子商务企业,其年电子商务交易额首次突破10亿元、20亿元、30亿元、40亿及以上(每10亿元为一个台阶)的按照其2017年7月-2018年6月税收总额的一定比例分别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2、对B2C类型的电子商务企业,其年电子商务交易额首次突破1亿元、2亿元、3亿元、4亿元及以上(每1亿元为一个台阶)的按照其2017年7月-2018年6月税收总额的一定比例分别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支持电子商务企业通过仓单质押、动产抵押、知识产权质押等多种方式融资。对从金融机构(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获得融资的本地注册电子商务企业,贷款期限在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按当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依据其2017年7月-2018年6月银行结算单给予不超过50%的贴息,每家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1、鼓励生产型、流通型企业成立电子商务子公司。正常运营且其2017年7月-2018年6月交易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50万元。

  2、鼓励本地电子商务企业销售本地产品。支持本地企业建立独立电商交易平台,对其2017年7月-2018年6月交易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本地产品有效销售产值占企业总有效销售产值的50%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30万元。

  1、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引进和培训高端专业人才。对电子商务企业于2017年7月-2018年6月引进且仍在职的年薪20万元以上、合同聘用时间两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高端营运人才、核心技术人才等,给予适当奖励。已享受此类补贴人员不得重复申报。

  2、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培训专业人才。对电子商务企业其2017年7月-2018年6月新录用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员工、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五险一金”)的,按每人不超过1000元专项培训经费补助企业。已享受此类补贴人员不得重复申报。

  1、鼓励市电子商务协会和电子商务企业于2017年7月-2018年6月期间,在本市主办或承办由市商务部门认可的国内外行业性会展活动、培训活动等,按照其实际支出给予一定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鼓励市电子商务协会组织本市电子商务企业参加由市商务部门认可的国内外行业性会展活动并统一布展,给予2017年7月-2018年6月期间会展活动,按照其展位费30%的比例对市电子商务协会给予资金补贴。

  3、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参加由市商务部门组织的国内外企业相关行业性会展活动,给予2017年7月-2018年6月期间会展活动,按照其展位费30%的比例对参会企业给予补贴(已获补贴除外)。

  对纳入长沙市《加快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发展目标,入驻企业达20家以上(本区县市以外企业入驻10家以上)的单个园区,给予60万元的补助。

  对纳入《实施办法》发展目标,2016年以后新建并通过验收的单个县级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中心,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支出的30%,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已获补贴除外)。

  对纳入《实施办法》发展目标,2016年以后新建并通过验收的单个镇(乡)、村级农村电商综合服务站(点),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支出的30%,总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补助(已获补贴除外)。

  对纳入《实施办法》发展目标,2016年以后新建并通过验收的单个省定贫困村农村电商综合服务站(点),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支出的30%,总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补助。(与第八类不重复补助)

  对2017年7月-2018年6月利用自建网站或第三方电商销售本地鲜活农产品销售额达150万元以上或加工农产品销售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本地企业和其他经营主体,分别按实际销售额的10%、2%予以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40万元。

  对2017年7月-2018年6月农产品(含农资、畜禽等)销售额达2000万元以上 (其中本地农产品不低于300万元) 的本地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按销售额的1%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40万元。

  对2017年7月-2018年6月服务100家及以上企业(其中本地涉农企业不低于10家)的本地综合服务型电子商务企业,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40万元。

  支持在全国知名第三方电商平台线上开设地方特色馆,线下开设地方特色产品展示厅。对2017年以来新建的单个地方特色农产品展示馆(厅),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支出的30%,总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的补助。

  1、对2017年7月-2018年6月农村电商企业、农业经营主体应用电商销售本地鲜活农产品,使用第三方物流产生的运费,按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对2017年以来在我市乡镇、村新改建的100-300立方米具备冷冻或冷藏功能的库房,按200元/每立方米给予补助。

  申请2018年度电子商务资金的企业(单位)需提供以下纸质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一式三份并附一份完整电子版(word版或PDF版):

  3、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从事电子商务相关的必备资质证明(如ICP备案、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复印件;

  4、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2017年7月-2018年6月的月度财务报表。

  3、申报项目的相关投入情况说明以及有效的票据等证明材料(申报第五、七、八、九、十三、十四类需提供);

  5、银行抵押贷款合同和2017年7月-2018年6月银行利息结算单(申报第二类需提供);

  8、引进或培训电子商务人才基本情况说明、学历证明、劳动合同、薪资发放、缴纳五险一金等相关证明材料(申报第四类需提供);

  申报单位需进入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点击“用户注册”进行注册(在原平台已经注册审核通过的,需在新平台获取新密码,进行项目申报)。注册审核通过的单位,继续操作点击“项目申报”,按照规定的申报格式填报项目基本信息、项目单位基本信息及项目绩效目标,并根据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的要求,上传相关电子文档。此外,将加盖公章、装订成册的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在申报截止规定时间内提交至各区县(市)商务局,提交的纸质材料需和平台电子文档完全一致。

  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申报起止时间为2018年9月11日至2018年9月20日。新注册的申报单位需提供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验资报告、公司(合作社)章程、财务制度、从事电子商务相关的必备资质证明),禁止委托中介代办,凡委托中介代办的申报单位,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

  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联合初审,初步审核项目基本情况、查验项目单位所提交的相关材料、数据是否真实有效,剔除多头申报的项目,并将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资金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和汇总表(附件2、3),于2018年9月28日前正式行文报送市商务局、财政局,并在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完成初审操作。

  市商务局对各区县(市)提交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合格的项目提交第三方评审或验收。

  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第三方评审及验收意见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报请市政府审定。市商务局将经市政府审定的资金分配方案在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综合管理平台、长沙市商务局门户网上同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各资金申报企业根据相关要求进行申报,不得重复申报各类财政资金,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如发生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特别提示:本信息由相关企业自行提供,真实性未证实,仅供参考。请谨慎采用,风险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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