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莱金顺商贸有限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经营案

   2018-09-21 26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7月6日,天津市西青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天津莱金顺商贸有限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经营案。

  经营范围:五金交电、日用百货、服装服饰、电子产品、机电设备、建筑材料批发兼零售。(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效期限内经营,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市市场监管委下发《2017年清理长期未经营企业工作方案》,方案要求对未报送2014年度、2015年度及2016年度年报,且自2014年1月1日以来无年报录入、无变更、换照及清算备案的企业,均列为本次清理范围,并下发具体名单,且要求被列入清理范围的企业,经现场检查其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视为符合《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予以吊销营业执照,天津莱金顺商贸有限公司已被列入该名单中。2017年5月11日,执法人员查询天津市市场主体信息公示系统(网址:),发现当事人连续三个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2017年5月1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发现通过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2017年5月15日,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

  现查明,当事人连续三个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未依法报送公示年度报告,且通过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2.2017年5月11日,天津市市场主体信息公示系统(网址:)查询截图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连续三年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未依法报送公示年度报告。

  3.2017年5月12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2页,证明通过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本局认为,当事人连续三个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未依法报送公示年度报告,且通过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涉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

  本局于2017年6月1日通过公告向当事人送达了津市场监管青杨工听告字〔2017〕155 号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听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连续三个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未依法报送公示年度报告,且通过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西青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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