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关于发展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和区域经济合作的政策,具体组织实施我区经济贸易、招商引资、对外援助、对外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的活动,提出区域经济工作、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流通体制的改革建议意见;
(二)负责促进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三)策划全区大宗产业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特色街区规划、商业体系建设、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工作。
(四)协调规范商贸企业交易行为;推动商贸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配合主管部门开展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工作;按有关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五)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并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按分工、分级负责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六)执行国家进出口商品、加工贸易管理办法和进出口管理商品、技术目录,指导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承担会展业促进与管理有关工作;执行有关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并开展相关工作;组织实施促进服务出口、服务外包的政策措施,推动服务外包平台建设。
(七)贯彻执行我国多双边(含区域、自由贸易区)经贸合作战略和政策,推进我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贸往来与投资贸易合作;负责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工作;依法管理和监督对外劳务合作;组织实施区内人员出境就业管理政策,负责牵头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
(八)指导全区招商引资工作,依权限核准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区招商引资进行调度、讲评和年度考核;提供招商引资项目的代办服务;组织收集、筛选、整理编印全区招商引资项目,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库,并指导全区大型招商活动,指导投资促进工作。
(九)提出全区粮食调控、平衡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制定粮食流通、粮食库存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责任,保障军队粮食供应。负责粮食系统国有资产增值保值监管与资产处置工作。
(十)提出区级储备粮的规模、布局及动用区级储备粮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区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并监督实施,依职权监督检查驻区范围内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十一)负责促进和引导旅游行业利用外资和社会投资;负责全区旅游资源普查、规划、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对重点旅游建设项目实施宏观指导和检查。
(十二)落实国家有关国际国内旅游市场的开发措施,组织指导全区旅游宣传与促销。
(十三)组织指导旅游景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工作;归口管理经营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公司),会同有关部门协调监督检查旅游服务质量,受理旅游者的投诉,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十四)贯彻执行国家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 区的经贸规划、政策,指导我区对港、澳、台地区贸易和经贸合作活动,协调港、澳、台商投资管理工作。
(十五)指导全区商贸流通领域信息网络和电子商务建设。承担全区商务粮食统计及其信息发布工作,提供信息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