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8日《广西法治日报》已刊公告

   2018-09-21 19

  广西海棠东亚糖业有限公司(海棠东亚)吸收合并广西东亚精糖有限公司(东亚精糖),已于2014年12月28日获得崇左市商务局批准,海棠东亚已于2014年12月23日在崇左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变更登记,东亚精糖已于2014年12月26日在崇左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注销登记。东亚精糖的债权债务全部由海棠东亚承继。

  广西海棠东亚糖业有限公司(海棠东亚)吸收合并广西东亚精糖有限公司(东亚精糖),已于2014年12月28日获得崇左市商务局批准,海棠东亚已于2014年12月23日在崇左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变更登记,东亚精糖已于2014年12月26日在崇左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注销登记。东亚精糖的债权债务全部由海棠东亚承继。

  本会受理申请人梁仕坚与你及简伟玲、简树俭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会作出的(2014)贵仲字第38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解除申请人梁仕坚与被申请人简伟年于2012年2月28日签订的《投资合伙协议书》及《合伙补充合同(一)》;二、驳回申请人梁仕坚其他仲裁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以上裁决为终局裁决。

  本会受理韦小锋、广西正得有成贸易有限公司与你及覃钢、贵港市嘉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贵仲字第23、24号案出庭通知书(第二次开庭)。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7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会仲裁庭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你们与申请执行人杨东戈、黄国正、黄国礼、全少妮关于民间借贷纠纷四案件,本院作出的(2013)南民初(一)字第253、254、255、2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们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完毕,否则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对你们所有的位于柳州市城中区小南路1号银龙大厦6-1号房屋进行评估拍卖以偿还债务,所产生相关执行费用均由你们承担。

  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诉你与罗东宝、廖以詹侵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证据、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15年4月2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本院受理原告钟其竟诉被告曾永娟、陈平业、第三人苏家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5年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河池路段查扣一批涉嫌非法经营的冷冻肉类物品,运输该批物品的车辆牌号为豫N17803(豫NW821挂)。限该批物品之物主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7日内持相关合法手续到我局经侦支队配合调查,逾期不至,我局将依法处置该批物品。

  根据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2)青执字第245-2号的要求,现予以作废你坐落在南宁市青秀区竹溪南路8号新新家园秀山闲情D栋2单元0603号房《房屋所有权证》(邕房权证字第01523949号)。

  防城港富尔凯天然气有限公司经股东会决议解散注销(注册号:),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后45天内向防城港富尔凯天然气有限公司申报其债权,逾期则依法处理。

  本院受理原告米世龙与被告何建春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判决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女儿米志敏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随案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书》、《公民诉讼代理须知》、《受委托人诉讼代理不收取任何报酬的承诺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4月9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本院受理黎景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住址不详无法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授权委托书(空白)、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关于公民代理规定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各两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限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在本院公开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本院受理关于原告孔艳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原告赵莲英诉被告廖铭、第三人夏辉、于爽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3)海民一初字第1017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廖铭须从北海市西南大道西路8号景福花园D幢二单元402号房搬出,并将该房返还给原告赵莲英管业。二、案件受理费4800元,公告费700元,鉴定费5000元,由被告廖铭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4800元,该费用被告于本案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本院受理原告唐桂容诉罗健昌、陆桂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宾民一初字第8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罗健昌、陆桂芬偿还原告唐桂容借款本金25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12月1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罗健昌、陆桂芬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南宁市世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思县丰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潘绍益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无法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上民初字第658号民事判决书两份。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受理原告杨月花诉你与广西九洲得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综合开拓业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隆安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潘永雄与被申请人潘晓婷及你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再审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逾期不参加年检,于2000年2月17日被吊销,公司住所地不明也无其他联系方式,本院无法直接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4)北民提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本院受理原告刘伟强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长民初字第8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受理原告郭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长民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受理梁丽丽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博民初字第12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梁丽丽与被告张海军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梁丽丽负担。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交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来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离家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和随案监督卡、(2014)兴民初字第2769-1号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于公告期满的第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5年4月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来华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则依法判决。

  本院受理原告范彩霞诉被告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乌石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本院受理原告刘显清、吴芬兰与你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随案监督卡、起诉状副本、原告的举证材料及(2014)合民一初字第173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本院受理原告黎东深与被告罗凯隆、罗有熙、吴春凤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172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判决应支付款项限义务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

  上诉人广西圣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吴志忠、李俊及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4)南市民二终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志明、李建兵诉被告陈仁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本院受理原告防城港市安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广西防城港瑞丰生物燃油有限公司及你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5年4月15日上午9时在本院一楼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上诉人广西华盟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西日报社及你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4)南市民二终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判决为终审判决。

  申请人桂林桂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伍辉及你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4)南市民二特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裁定为终审裁定。

  受法院委托,我行定于2015年1月15日10时,在东兴市湖南路69号(广西擎天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厅举行拍卖会,采用现场与网上同步联合拍卖方式按现状公开拍卖:

  东风日产DFL6460VECF小轿车一辆(车牌号为:桂PWV666,注册日期:2010年9月,行驶证有效期至2012年9月,里程表显示18万公里)。参考保留价为84080元,竞买保证金5000元。

  竞买人应于拍卖前预交5000元竞买保证金汇入委托方指定账户(账户名称:防城港市和泰拍卖行,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东兴支行,账号:81)。买受人在拍卖成交之日起三日内付清全部拍卖款项,产权变更过户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过户所产生的税费等一切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有意者请于公告之日起到本公司或登录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和联拍网()查阅资料。上述标的报名竞买凭竞买保证金收据和有效证件到本公司或广西区内其他拍卖公司办理竞买手续,协拍提成比例:佣金收入的40%。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诉被告张月、北海东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海民一初字第883号民事判决: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与被告张月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二、被告张月应归还借款本金180299.90元及利息18916.17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2年2月15日起暂计至2014年3月13日止,以后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时止)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三、被告北海东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对被告张月名下的坐落于北海市北海大道176号东峰锦绣城2幢一单元0701号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张月和被告北海东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共同支付律师费9465元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案件受理费443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513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诉被告卢有清、许雯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3)海民一初字第1700号民事判决: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与被告卢有清、许雯茹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编号B:个经字北海分行营业部支行2012年0002号);二、被告卢有清、许雯茹应偿还贷款本金330861.15元及利息6650.59元(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从2013年2月2日起暂计至2013年7月30日止,以后按合同约定另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时止)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对被告卢有清、许雯茹位于北海市公园路昌龙苑B1幢第一单元701号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卢有清、许雯茹支付律师代理费15188元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案件受理费659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694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诉被告陈强、北海航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海民一初字第884号民事判决: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与被告陈强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二、被告陈强应归还借款本金168266.88元及利息10313.73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3年2月22日起暂计至2014年3月13日止,以后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时止)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三、被告北海航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对被告陈强名下的坐落于北海市上海路以东、北海大道以北悦发花园富馨苑3幢一单元0804号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陈强和被告北海航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应共同支付律师费8536元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案件受理费4042元,公告费350元,合计4392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2015年1月5日,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在贺州灵峰高速路收费站查获一辆车牌号为桂CJ6986(后车牌为桂C1158挂)运输涉嫌非法经营冻品的车辆,依法扣押涉嫌非法经营的冻品一批。限该批货物货主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7日内持该批货物相关合法手续到八步公安分局接受调查处理,逾期不至,我局将依照有关规定处理该批货物。

  本院受理原告廖伟雁与你和被告金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青民一初字第180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金涛不服本院判决,提出上诉。现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以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与被告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4)青民二初字第11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青民二初字第1510号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诉讼委托书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4月22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三楼1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青民二初字第1511号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诉讼委托书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4月21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三楼1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青民二初字第1512号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诉讼委托书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4月20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三楼1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青民二初字第1513号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诉讼委托书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4月22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三楼1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青民二初字第1514号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诉讼委托书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4月21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三楼1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青民二初字第1516号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诉讼委托书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4月20日14时45分在本院三楼1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青民二初字第1517号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诉讼委托书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4月22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三楼1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青民二初字第1518号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诉讼委托书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4月23日14时45分在本院三楼1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青民二初字第1521号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诉讼委托书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4月23日14时45分在本院三楼1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青民二初字第1523号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诉讼委托书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4月23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三楼1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青民二初字第1524号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诉讼委托书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4月20日14时45分在本院三楼1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青民二初字第1525号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诉讼委托书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4月20日14时45分在本院三楼1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青民二初字第1526号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诉讼委托书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4月23日14时45分在本院三楼1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青民二初字第1527号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诉讼委托书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4月23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三楼1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青民二初字第1528号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诉讼委托书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4月21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三楼1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青民二初字第1529号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诉讼委托书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4月20日14时45分在本院三楼1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青民二初字第1530号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诉讼委托书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4月21日14时45分在本院三楼1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青民二初字第1531号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诉讼委托书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4月22日14时45分在本院三楼1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青民二初字第1534号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诉讼委托书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4月21日14时45分在本院三楼1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青民二初字第1535号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诉讼委托书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4月21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三楼1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青民二初字第1537号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诉讼委托书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4月23日14时45分在本院三楼1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青民二初字第1538号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诉讼委托书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4月20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三楼1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青民二初字第1539号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诉讼委托书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4月21日14时45分在本院三楼1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青民二初字第1540号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诉讼委托书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4月23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三楼1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青民二初字第1541号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诉讼委托书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4月22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三楼1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青民二初字第1542号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诉讼委托书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4月22日14时45分在本院三楼1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青民二初字第1543号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诉讼委托书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4月21日14时45分在本院三楼1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青民二初字第1544号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诉讼委托书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4月23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三楼1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青民二初字第1545号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诉讼委托书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4月20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三楼1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青民二初字第1546号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诉讼委托书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4月20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三楼1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青民二初字第1547号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诉讼委托书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4月22日14时45分在本院三楼1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青民二初字第1548号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诉讼委托书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4月22日14时45分在本院三楼1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粮油科学研究所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4月13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三楼8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本委受理申请人江学业、曾秋芳、梁晓静、王刚、毛海明、梁时畅、黄健海、韩斌、李庭、李运基、钟富、谢吉昌12人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领取上述文书(领取地址:南宁市科园大道科园东五路6号南宁政务服务中心科园分中心三楼东侧),逾期未领,公告期满则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5年3月30日(星期一)上午9时30分在上述领取地址开庭审理,届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对你公司按缺席裁决。

  本委受理申请人江学业、曾秋芳、梁晓静、王刚、毛海明、梁时畅、黄健海、韩斌、李庭、李运基、钟富、谢吉昌12人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领取上述文书(领取地址:南宁市科园大道科园东五路6号南宁政务服务中心科园分中心三楼东侧),逾期未领,公告期满则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5年3月30日(星期一)上午9时30分在上述领取地址开庭审理,届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对你公司按缺席裁决。

  本委受理申请人韦敏行、李永荣、李永高、李永凤、姚方坚、郑辉富、姚树兆、黄焕辉、郑培飞、姚树银、姚树干、贺玄林、陆爱宁、韦明仁、覃美爱、黄超、黄日宾、陆海农、黄日朝、潘平和、黄日学、黄日飞、周玉军、潘强和、韦明立、韦国、韦振山、韦敏善、韦敏高、韦敏德、韦敏昌、蓝昌辉、黄绍奎、韦超、蓝彩艳、黄立惠、郑培冠、潘亮远、潘太平、潘寿光、潘可根、潘可好、韦正基、黄昌、姚方毅、韦锡滚、潘可金、潘可远、潘可强、潘海远、陆华光、陆华甫、梁爱莲、庞朝强、杨世明、韦文式、韦文清、韦文浪、农维禹、古色祥、古德军、钟连香、黄云前、黄森、黄日东共65人与你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等,请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领取上述文书(地址:南宁市广园路34号审理一庭),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5年3月30日(星期一)上午9时在本委仲裁一庭开庭审理,届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对你按缺席裁决。

  本会受理了申请人广西国宏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省禹州市军经煤矿合同纠纷仲裁案(南仲受字[2014]第160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组庭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申请人选定贺文为仲裁员,被申请人没有选定仲裁员,如你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与申请人就首席仲裁员人选达成一致意见,则本会主任代为指定刘锦欣为仲裁员、彭荣汉为本案的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此案。仲裁庭将于公告期满后第5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南宁仲裁委员会第二仲裁庭(广西南宁市嘉宾路2号3楼南宁仲裁委员会331房)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决。

  本院已受理原告梁玲娇诉被告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百大丝绸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14)良民二初字第711号案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于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院定于2015年4月17日上午9时于本院第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本院受理原告潘小珍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授权委托书、“五个严禁”监督卡、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登报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本院受理原告陈辉林与被告宁杰、广西防城港市邦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陈海、陈源、北海恒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及权利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5年4月8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裁判。

  本院受理原告王永前、梁宇芬与被告赵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及权利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5年4月9日15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裁判。

  本院受理原告何志杰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南民初(二)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受理原告刘正平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南民初(二)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受理原告蔡海雪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南民初(二)字第74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执法监督卡、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原告提交的证据复印件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科技法庭(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本院受理原告莫柳群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本院受理关于原告周凤仙诉被告黄纯波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柳城民一初字第9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原告周凤仙与被告黄纯波离婚,婚生儿子周黄彬跟随原告周凤仙生活并由其负责抚养。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二份,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关于原告林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关于原告刘树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宋磊诉被告李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4月9日15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本院受理原告梁翠珍、黄爱珍、凌艳芳、凌启敏诉被告梁汉光、韦淑艳、梁家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平民一初字第8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受理原告韦美金、班丽莲、班冬丽、班正华、班正勤与被告你们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平民一初字第1179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受理原告潘祖三、班华寿与被告戴学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2013)凌民一初字第761号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已受理原告周海艳诉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5年4月13日15时30分在本院龙合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同峰钢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延斌、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西民二初字第240-1号民事裁定书、(2014)西民二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裁定书、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14)西民二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满之日起7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另原告广西同峰钢材有限公司提起上诉,现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广西同峰钢材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诉状副本。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本院受理原告李易蓁诉被告广西科技职业学院、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书送达后,被告广西科技职业学院在上诉期内以原告李易蓁和你为被上诉人提出上诉。因你外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被告广西科技职业学院的上诉状,其上诉请求为:一、撤销扶绥县人民法院(2013)扶民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二、改判上诉人对黄健所欠的李易蓁货款及利息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审理。

  本院受理原告岑仁勇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扶民初字第5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受理原告吴万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扶民初字第6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嘉力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罗继凯、被告蒋作红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江民二初字第53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邓氏满、蒋国庆、蒋国荣、李玉成、赵氏道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凌民一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受理原告梁代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阳光司法告知书、监督卡及开庭审理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决被告黄兴源归还原告滩梁代逢借款2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小董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本院受理原告高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姜保山、杨丽莉公告送达(2014)江民二初字第1312号民事诉状副本(附原告提交证据)、一审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民事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调解建议书、裁判文书上互联网公布告知书及“五个严禁”监督卡、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向莫日强、李一笑、周世荣、广西木之源木业有限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及开庭改期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7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若你不如期到庭,则依法缺席判决。

  本院受理原告李锋与被告谢雪飞(身份证号码:44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2)西民一初字第210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受理原告陆凌敏与你和被告黎敏、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青民一初字第150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黎敏不服本院判决,提出上诉。现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以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张红建诉被告梁红星、莫林彤、汤海林、第三人南宁广舜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刘海岸、刘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你方的住所地,多次通过直达送达与邮寄送达的方式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均无法成功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青民一初字第26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领取梁红星与莫林彤提交的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本院受理原告李沛玲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青民一初字第132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受理原告刘亚洲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4)青民一初字第186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方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受理原告黄科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2015年4月13日14时45分在本院3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受理原告苏华民诉被告黄厚翔民间借贷纠纷、原告闫玉豹诉被告黄厚翔民间借贷纠纷二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平民一初字第759、7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张忠友遗失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个人抵押贷款房屋保险单,号码:000101。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通用机打发票,号码发票号:74297,声明作废。

  ●廖望坤(010)遗失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中教一级),授予单位:柳州地区职改领导小组,授予时间:93年9月,声明作废。

  ●南宁大地飞歌文化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遗失南宁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证(副本),证号为,现声明作废。

  ●广西忻城土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蓝正毅)遗失证件税务登记证(正本),号码:桂地税字(1-1),地址:忻城县城关镇翠屏西路2号,签发日期2010年6月21日。

  ●忻城县冰瀑布青岛多彩扎啤城(刘伯宁)遗失税务登记证(正本),证件号码:桂地税字010。

  ●忻城县冰瀑布青岛多彩扎啤城(刘伯宁)遗失税务登记证(副本),证件号码:桂地税字010。

  ●广西汉威房地产有限公司遗失税务登记证(正副本),证号:桂国税字,发证机关: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现声明作废。

  ●蓝焱焱遗失护士证,资格级别:初级(士),批准日期:2013年5月,签发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声明作废。

  ●武鸣县惠武农机服务部遗失现金支票21份,批次:A02011,凭证号:0128,声明作废。

  ●南宁前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大化分公司遗失银行开户许可证,证号:J01,声明作废。

  ●融安县烟草专卖局梁爱党遗失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一本,发证日期2013年12月16日,证号:45B153,声明作废。

  ●广西来宾市广源矿产有限公司遗失开户许可证,核准号:J02,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宾电厂支行,账号:,声明作废。

  ●廖盛欢遗失桂RwY238车道路运输营运证(正、副本),证号:9,声明作废。

  ●苏维义、吴和鸿夫妇遗失女儿苏世琪的出生医学证明,出生日期为2013年6月30日,出生证编号:M451209469,现声明作废。

  ●东兰县黄奎尤遗失河池市卫生系统住院收费收据一张,计费起讫日期:2014年11月12日至2014年11月15日,发费号:N0:0190963,现声明作废。

  ●宾阳县思陇康民诊所宾明英遗失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证号为:,现声明作废。

  ●环江国云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遗失开户许可证,核准号:J01,法人代表:莫万甫,开户银行: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帐号:209,声明作废。

  ●更正: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在《广西法治日报》刊登的(2014)青民一初字第2382号民间借贷纠纷案的公告中,被公告人有误,被公告人现更正为“王宗贤、广西贵港市桂东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中谷蓝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安龙地矿工程有限公司、广西鸿嘉投资有限公司、陈荣洪、韦荣、黄丽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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