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湖北开特汽车电子电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顾问,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2018年5月10日召开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湖北开特汽车电子电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其认为必须查阅的以下文件,包括:
2. 公司于2018年4月19日公告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网
站(的《湖北开特汽车电子电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于2018年4月19日公告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网
站(的《湖北开特汽车电子电器系统股份有 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资料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现场见证,据此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告》、《湖北开特汽车电子电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召开,并履行了相关通知和公告程序。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采用现翅议方式进行。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共1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865.1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约82.45%。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见证,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现场逐项表决并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7. 《关于审议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12.《关于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审计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