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少妇和男人偷情 还生下情夫孩子

   2020-06-01 15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日芹,女,1973年10月20日出生于江苏省宝应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宝应县,住宝应县。曾因寻衅滋事,2018年12月25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身体原因停止执行。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2019年1月27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经宝应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因身体原因未能羁押执行,次日被取保候审。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日芹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20年1月16日做出(2020)苏1023刑初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日芹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过阅卷、提讯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日芹因与被害人赵某甲存在婚恋感情等纠纷,后采用泼洒污物等方式寻衅滋事,经公安机关批评制止、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间,继续采用泼洒污物、损毁他人财物等方式发泄情绪。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1.2018年12月23日晚,被告人刘日芹在宝应县安宜镇鑫宝家园小区等处,将被害人赵某丙(赵某甲儿子)停放在该处的轿车(车牌号为苏K×××××)车身用油漆喷上“人渣”字样、车头右侧划上“人渣”字样并损坏车辆引擎盖等部位。经宝应县价格认定局认定车辆损失为人民币4220元;2.2018年12月24日凌晨,被告人刘日芹至宝应县山阳镇长沟集镇被害人卞某乙(赵某甲叔叔)家及其榨油坊门市处泼洒污物;3.2018年12月25日下午,被告人刘日芹在宝应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门口处,使用铁锤将停放该处的轿车(车牌号为苏K×××××)玻璃及前大灯等部位损坏。经宝应县价格认定局认定车辆损失为人民币3241.2元;4.2019年1月10日凌晨;被告人刘日芹至宝应县山阳镇长沟集镇被害人卞某乙家及其榨油坊门市处泼洒污物,并使用砖块损坏该门市处门窗玻璃;5.2019年1月25日凌晨,被告人刘日芹分别至宝应县山阳镇长沟集镇被害人卞某乙家及榨油坊门市处,宝应县山阳镇长沟集镇被害人赵某甲家,宝应县安宜镇鑫宝佳园小区被害人杨某乙(赵某甲前妻)住宅门口处泼洒污物。本案系被害人报案而案发。被告人刘日芹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日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刘日芹供述,被害人赵某丙、卞某乙、赵某甲陈述,证人施某、于某等人证言,宝应县价格认定局价格认证结论,以及视频截图、图片、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电话查询记录、民事调解书、协议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原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日芹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日芹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第七条之规定,以被告人刘日芹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对被告人犯罪使用的工具铁锤一把(扣押于宝应县公安局),依法予以没收。

  原审被告人刘日芹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是:原判决仅认定了刘日芹因婚恋感情等纠纷而以泼洒污物等方式寻衅滋事行为,但避开了相关民事调解书中所确认的赵某甲与刘日芹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的五个基本事实,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本案属于“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且“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范围,公安机关已经对刘日芹损毁财物的行为进行了处理,没有必要重复处罚,刘日芹的行为不适用寻衅滋事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即使认定有罪,也应该从宽处理;原审人民法院没有保障刘日芹的辩护权,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请求改判或者发回重审。上诉人刘日芹提交书面申请,请求人民法院调取其患有癌症后的关于与赵某甲交涉小孩抚养情况、共同投资创办的鑫宝物流经营情况、赵某甲亲属对其殴打及洒掉化疗药物情况、赵某甲与前妻假离婚财物分割情况、赵某甲亲属参与双方矛盾情况等证据材料,认为上述情况与认定有罪与无罪、罪重与罪轻具有关联。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刘日芹与前夫共同生活期间与赵某甲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其间二人非婚生育一个女孩。2017年间,刘日芹因身体患有严重疾病需要异地治疗,之后二人因小孩抚养问题产生矛盾。2018年8月27日早晨,赵某甲时任妻子杨某乙为此和亲友卞某乙的妻子等人前往刘日芹兄弟家中理论,双方发生争执,刘日芹随后赶至卞某乙的家中泼洒粪便、砸毁玻璃。同日,经居民组织调解,杨某乙书面承诺不再前往刘日芹兄弟家中闹事,卞某乙书面承诺不予追究刘日芹的行为责任。其后,刘日芹没有遵守调解约定,频繁至杨某乙、卞某乙的家中和经营店铺以泼洒粪便、损毁财物等方式滋事,公安机关数次出警并对刘日芹批评教育,但刘日芹拒不改正,后公安机关对刘日芹在2018年12月23日之前的行为作出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因刘日芹患有严重疾病,该处罚被停止执行。

  2018年12月23日至2019年1月25日间,刘日芹继续采用泼洒污物、损毁财物等方式至杨某乙、卞某乙的家中和经营店铺等处滋事,严重滋扰被害人的正常生活、经营秩序。具体行为如下:

  1.2018年12月23日晚,在宝应县安宜镇“鑫宝家园”小区附近,刘日芹将停放在该处的被害人赵某丙(赵某甲儿子)使用的苏K×××××号小型汽车车身和车头右侧用油漆喷上“人渣”字样,并且损坏引擎盖等部位。经价格认定,车辆损失为人民币4220元。

  2.2018年12月24日凌晨,刘日芹至宝应县山阳镇长沟集镇,用事先准备的粪便泼洒在卞某乙家门外,然后又至卞某乙经营店铺处泼洒粪便。

  3.2018年12月25日下午,在宝应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门口,刘日芹使用铁锤将苏K×××××号小型汽车玻璃和前大灯等部位砸坏。经价格认定,车辆损失为人民币3241.20元。

  4.2019年1月10日凌晨,刘日芹至宝应县山阳镇长沟集镇,用事先准备的粪便泼洒在卞某乙家门外,然后又至卞某乙经营店铺处泼洒粪便,并使用砖块砸坏店铺门窗玻璃。

  5.2019年1月25日凌晨,刘日芹至宝应县山阳镇长沟集镇,用事先准备的粪便泼洒在卞某乙家门外和经营店铺处,然后又至宝应县安宜镇“鑫宝佳园”小区杨某乙的住处泼洒污物。

  2019年1月25日,公安机关对刘日芹寻衅滋事行为立案侦查,后将刘日芹抓捕归案。同年2月14日,赵某甲以诉刘日芹变更抚养关系事由向宝应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3月18日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赵某甲抚养非婚生育女儿并承担所有费用,赵某甲一次性给付刘日芹补偿款人民币24万元,刘日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赵某甲索要财物或者干扰赵某甲及其亲属的生活。

  1.被害人卞某乙的六份陈述笔录证明:刘日芹闹起来之后,其才知道赵某甲和刘日芹是情人关系,二人还生了一个小孩。2018年8月,其妻随赵某甲妻子去找刘日芹母亲理论,之后刘日芹以此为由多次到其家闹事,前后有二十多次。其中:2018年8月27日上午,刘日芹将其家门玻璃砸坏,在堂屋的菜籽和柜子上泼粪便;9月7日上午,刘日芹带粪便到其榨油店,其妻进行阻拦,身上被泼了很多粪便;之后至10月25日之前,刘日芹不断到其家里和店里闹事,砸玻璃、泼粪、烧纸、扔石子进榨油锅,至少有十几次;10月25日凌晨,刘日芹到其家和店里门上泼粪;12月22日凌晨,刘日芹到其家和店里门上泼粪;12月24日凌晨,刘日芹到其店里门上泼粪。2019年1月9日晚11时许,刘日芹到其店里泼粪,砸坏门市玻璃,往榨油的锅里倒粪便;1月25日凌晨,刘日芹到其家和店里门上泼粪。

  2.被害人杨某丙的五份陈述笔录证明:2018年8月27日6时许,杨某乙因为赵某甲与刘日芹的婚外情问题,让其一起去找刘日芹的母亲,她也是杨某乙的二姨,刘日芹的母亲与杨某乙吵了几句后关上了门,其等人离开。当日7时30分左右,家里的玻璃大门被人砸坏,其闻讯赶回家,见到刘日芹和她母亲坐在门口,刘日芹承认是她干的,过了一会儿,刘日芹又用塑料桶装来粪便泼在堂屋内,声称又要到榨油坊去泼粪便,被其拦住。当日,村委会帮助调解了这个事情,杨某乙、卞某乙写了承诺书,刘日芹的弟弟在场接受了调解。之后,刘日芹出于报复经常到其家里和榨油店去闹事,先后闹过十几次,在门口泼粪便、烧黄纸、砸玻璃、往榨好的油里洒沙子。2019年1月10日6时许,其发现店门口又被泼了粪水,窗户玻璃被砸坏一个,靠近窗户的榨油锅里被倒了黑色不明液体,其打电线.被害人杨某乙的十四份陈述笔录证明:刘日芹与其系姨姊妹,八年前与其丈夫赵某甲生育了一个女孩,刘日芹现在已经离婚,身体患有乳腺癌晚期,经常上门来闹不让其好过,其和婶娘杨某丙在8月27日去找刘日芹的母亲理论过。其中:2018年8月25日下午,刘日芹拿锤子将其店里的钢化玻璃门砸坏两块;8月26日下午,刘日芹到其店里拿砖头、钣手打砸,店里的空调柜机、电风扇、灯管、灯架、胶桶、验钞机、电饭锅、水瓶等大量物品被损坏;9月18日18时左右,刘日芹将一袋粪便洒到其店里;10月1日早上,刘日芹到其店里闹事,将左侧玻璃门上方开关的地方踢断;10月7日早上,其店门口被人泼了脏东西,通过监控查看,是刘日芹在凌晨时泼的;10月25日早晨,家门口、店门及门口地上被泼了粪便,靠近门口的货物上也被泼上了粪便,经过查看监控,是刘日芹在凌晨时泼的;12月22日早晨,赵某甲停放在路边的货车上被人用黑漆写着“人渣”字样,当天下午将漆洗干净,23日早晨又发现货车被人用漆喷写“人渣”字样,货车内还被泼了粪便;12月25日上午,刘日芹欲闯入其店内,赵某甲正好在场将刘日芹挡住,后刘日芹揪住其衣领坐在地上,当日下午,其儿子的汽车在城北派出所门口被刘日芹砸坏;12月29日,刘日芹闯到其店里,赵某甲阻止她进门,刘日芹就把门口的箱子往地上一扔,后来坐在上面将里面的浴霸损坏。2019年1月25日,其在山阳镇的家门口被泼了很多粪便,卞某乙的家里也被泼了粪便,应该就是刘日芹干的。刘日芹与赵某甲达成调解协议后,在2019年10月9日上午又到其店里闹事,说是要找与赵某甲生育的小孩,其打电话报了警,城北派出所到现场调解之后刘日芹才离开。

  4.被害人赵某丙的二份陈述笔录证明:2018年12月23日晚7时许,停放在鑫宝佳园的苏K×××××号轿车被刘日芹用黑漆和石头之类的东西写上“人渣”字样,其之后将轿车停放至安宜北路路边,凌晨2时40分左右,发现轿车前侧右边又被划过,引擎盖上还砸了几个瘪塘。2019年1月25日凌晨5时许,其通过手机上的监控发现家门外有状况,出门看到门上被人泼了粪便,是一个女子在凌晨4时许来泼的,当时戴了一个帽子,手里拎了一个桶,该女子应该就是刘日芹,曾多次到其家里闹事。

  5.证人赵某甲的六份证言笔录证明:刘日芹是其前妻的嫂子,其与刘日芹之间有不正当关系,2010年左右二人生育一个女儿,关系一直保持到2017年4月,现在因为女儿的抚养问题,刘日芹经常到其的前妻店里、叔叔家里、儿子住处和工作地点等处闹事。2018年10月7日,轿车被刘日芹喷漆;10月25日,停放在鑫宝佳园小区22号楼下的苏K×××××号汽车车身被划了,上面写着“人渣”字样;12月22日早上,发现停放在路边的苏K×××××号货车车身被人用黑漆写着“人渣”字样。2018年8月19日、23日,刘日芹到其前妻经营的安宜五金水暖店里闹事,没有报警;8月25日、8月26日、9月18日、10月1日、10月5日、10月7日、10月25日,刘日芹到其前妻店里闹事,主要行为是砸东西、泼粪便。刘日芹到其父家里泼了三次粪便、烧黄纸,到其叔叔家里和店里泼粪、烧纸、砸东西。2018年12月25日,刘日芹到其前妻店里闹事并发生纠缠,同日,刘日芹在城北派出所门口停车场将其儿子的轿车砸坏;12月29日,刘日芹到其前妻店里闹事,其上去阻拦,刘日芹将门口的箱子里面的浴霸损坏。

  6.被害人赵某丁的二份陈述笔录证明:2018年9月7日,刘日芹因与其儿子赵某甲的感情问题,拿塑料桶装的粪便洒在其家门口和房子里,之后又砸窗户。12月22日,其家门口又被泼了粪便。

  7.证人施某、于某的证言笔录证明:2018年12月25日下午3时许,在城北派出所值班时听到异常声音,后发现刘日芹在对面的停车场拿锤子砸苏K×××××号汽车的玻璃和引擎盖。

  8.证人吉某、李某甲、杨某甲的证言笔录证明:刘日芹与赵某甲有婚外情生育一个女儿,后来刘日芹得了癌症,卞某乙妻子随赵某甲的母亲去刘日芹母亲家闹过,之后刘日芹以这个借口经常到卞某乙家里和卞某乙的榨油店里闹,泼粪便、烧黄纸、砸玻璃,还把沙子往榨好的油里洒,不让人家好好做生意,已经严重影响他人的生活。

  9.证人龚某的证言笔录证明:2018年9月的一天,看到刘日芹在卞某乙家门口烧纸钱。同月的一天,看到刘日芹在卞某乙的榨油坊拿石子往油锅里扔,后与卞某乙的妻子纠缠在一起。

  10.证人胡某甲的证言笔录证明:2018年夏天,看到这个女子(刘日芹)到卞某乙的住处砸过玻璃,当时现场围了很多人。这个女子还有多次在夜间到卞某乙的住处、店里泼粪,直到2019年1月间,其虽然没有直接看到,但第二天都能看见现场情况,粪便的臭味严重影响周围百姓的生活。

  11.证人严某、刘某的证言笔录证明:2018年8月底至2019年1月底,卞某乙家门口的卷帘门、门口地上和榨油店经常被刘日芹泼上粪便,玻璃也经常被砸坏。2019年1月底,卞某乙家门口、窗户都被泼了粪便,后来消防车过来帮助冲洗。

  12.证人胡某乙的证言笔录证明:2018年8月27日上午,其接到电话后赶至卞某乙家里,看到玻璃大门被砸坏,堂屋里还泼了粪便,卞某乙说是刘日芹干的,系因杨某乙带着卞某乙妻子先到刘日芹家去闹事的。双方的居委会出面进行调解,杨某乙、卞某乙各自写了承诺书,承诺不再去对方家里闹事,刘日芹的弟弟接受了这个调解结果。

  13.证人吴某的证言笔录证明:2018年12月22日凌晨1时许,事先通过电话联系,一个女子让其驾驶电动三轮车搭载到长沟,女子带了两个红色塑料袋上车,到达两个地点后,女子下车打开塑料袋,里面是一个桶,然后往人家的门口一倒,其此时才知道泼的是粪便。

  14.证人祁某的证言笔录证明:2019年1月9日晚11时,一个中年女子带着塑料袋套住的两个圆桶在路边拦车,让其将她送到山阳长沟附近下车,几分钟后该女子回到车上,其将该女子带回宝应城区。

  15.证人卞某甲的证言笔录证明:2018年9月7日上午,经过卞某乙榨油店门口时,看见卞某乙妻子和刘日芹纠缠在一起,地上有不少粪水,刘日芹拎着的一只塑料桶里还有一些粪水。

  16.证人张某、沈某的证言笔录证明:杨某乙经营的水暖五金店被一个女子泼了五六次粪便,此人与杨某乙是亲戚关系,都是在凌晨泼的,粪水淌到其的店门口,周围全是臭味,影响大家做生意。

  17.证人李某乙的证言笔录证明:2018年秋天,一个女子多次到杨某乙的家里和店里泼粪便,还把杨某乙店里的玻璃门、空调、电饭锅等物品砸坏。泼的粪水淌到其他店门口,周围全是臭味,影响大家做生意。

  18.证人赵某乙的证言笔录及苏K×××××小型汽车查询信息证明:苏K×××××号轿车是赵某乙购买,2015年赠与赵某丙使用,没有办理过户手续。

  在案有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后的两份讯问笔录以及每次被害人报警后公安机关进行调查的十份询问笔录,刘日芹对于涉案的基本行为供认不讳。

  其供述:其和前夫感情一直不好,以前也是杨某乙的嫂子,后来与杨某乙丈夫赵某甲非婚生育一个女儿。其与前夫离婚后在宝应做小生意,赵某甲在外面打工,每月回来到其这边一次。2017年9月,经诊断为乳腺癌到上海看病,其弟弟负担不过来,其将女儿交给赵某甲抚养。2018年7月,回到宝应调养身体,赵某甲将女儿送过来,为了小孩的抚养、学费等问题,其多次去找赵某甲,但赵某甲都躲起来不肯出面解决,之后杨某乙带着卞某乙的妻子等人到其兄弟和山阳镇的家里去闹,把其逼的没有办法,就通过泼粪便、砸汽车方式发泄不满。2018年8月25日下午,因为杨某乙家人把其随身带的中药、西药弄坏,在宝应买不到这些药,其带着“此店暂时停业、谢谢大家”的牌子坐到她的店门口,杨某乙对其辱骂刺激,其拿锤子把门市北边的一块钢化玻璃砸掉,还砸了电饭锅、电风扇、货架上的电灯。8月27日上午,其将卞某乙在山阳镇长沟集镇的老家房子玻璃砸坏。9月7日上午,其用塑料桶盛了一桶粪水到卞某乙的榨油店去,后跟卞某乙妻子纠缠起来,粪水全洒掉了。9月18日下午,其用塑料袋装了一袋子黑色带臭味的垃圾倒在杨某乙的店门口地上,杨某乙用U型锁把门别起来,其将垃圾又泼到玻璃门上,门开下来之后,把垃圾全部泼到店里。去卞某乙店里砸玻璃、扔石子进榨油锅,去他家泼粪便、烧纸钱,前后去了不少次。10月1日上午,在杨某乙店门口与杨某乙纠缠时,玻璃门被其推掉了下来。10月7日左右的凌晨,通过玻璃门中间的一条缝,其把粪便全部泼到杨某乙店里去了。10月25日凌晨,去山阳镇卞某乙的家、杨某乙的家、杨某乙的店里泼粪便,还去鑫宝家园把苏K×××××号轿车划满“人渣”字样。12月22日凌晨,在开发区派出所接受调查后,在路边厕所挑了两桶粪便用塑料袋包装好,凌晨2时左右到山阳镇卞某乙、赵某甲家泼了一桶粪便,后到卞某乙榨油店泼了一桶粪便;回宝应后又挑了两桶粪便,分两次泼到杨某乙的店里,当时在店附近看到赵某甲的苏K×××××号蓝色卡车,就在卡车上划上“人渣”字样。12月24日夜间,将事先准备的两桶粪便泼在卞某乙店的卷帘闸门和门前地上。12月25日上午,其去杨某乙店里跟赵某甲、杨某乙理论,当天下午到城北派出所谈话,看到苏K×××××号轿车停在派出所门口,其用铁锤将汽车玻璃全砸碎,车身也被砸了不少瘪塘。12月29日上午,到杨某乙店里跟赵某甲、杨某乙理论,赵某甲拦着不让其进去,其在门口坐在一个纸箱上,之后赵某甲说里面的浴霸被坐坏了。2019年1月9日夜间,用砖头将卞某乙榨油店的玻璃砸坏,然后将事先准备的两桶粪便泼到榨油店门前的地上。1月25日凌晨,去卞某乙家围着的木板上和赵某甲家门口泼了粪便,在卞某乙榨油店门口泼了粪便;回到宝应后,将一桶垃圾泼到杨某乙家门和门口地上。

  1.侦查人员调取的监控视频截图证明:2018年12月22日,刘日芹在赵某甲的货车上喷漆;12月24日凌晨,刘日芹在卞某乙榨油店外泼洒粪便;12月25日,刘日芹在城北派出所门口砸坏苏K×××××号轿车。2019年1月9日,刘日芹在卞某乙榨油店外泼洒粪便;1月25日,刘日芹在卞某乙榨油店外泼洒粪便。

  2.出警视频及侦查人员拍摄的图片证明:2018年8月27日、9月7日、9月10日、9月14日、9月16日、9月19日、9月24日、9月26日、9月27日、10月1日,民警在山阳镇卞某乙榨油店、家中现场处警并对刘日芹批评教育;8月24日、8月26日、9月18日、12月25日,民警在杨某乙店内现场处警并对刘日芹批评教育;9月22日,民警在鑫宝佳园小区现场处警并对刘日芹批评教育。2018年12月23日晚,赵某丙汽车被损毁现场情况;12月24日,卞某乙榨油店被泼粪便后的现场情况。2019年1月10日,刘日芹在卞某乙榨油店门口泼洒粪便、黑色机油倒入榨油锅后的情况;1月25日,刘日芹至杨某乙家、卞某乙家泼洒粪便后以及被污染菜籽的情况。

  3.宝应县价格认定局出具的宝价认定刑【2018】127、168、16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及明细表证明:杨某乙的水暖五金店钢化玻璃门被损坏(2018年8月25日)的价值人民币293元,赵某丙苏K×××××号汽车被喷漆、划痕(2018年12月23日)的损坏价值人民币4220元,赵某丙苏K×××××号汽车被砸坏(2018年12月25日)的损失价值人民币3241.20元。

  1.宝应县公安局宝公(治)行罚决字【2018】11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停止/暂缓执行拘留审批表、宝应县拘留所书面建议、病历资料证明:公安机关经过调查确认,2018年8月至12月23日前,刘日芹与赵某甲存在感情纠纷等问题,多次到杨某乙、卞某乙等人的经营场所、家中采用泼洒粪便、损毁财物等方式滋事,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2018年12月25日,决定给予刘日芹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同日,宝应县拘留所提出书面建议,认为刘日芹尚处于患有严重疾病治疗期间不宜关押,经过宝应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审批,决定对刘日芹停止执行。

  2.承诺书二份证明:杨某乙承诺不再去刘日和(刘日芹兄弟)家中闹事,卞某乙承诺不追究刘日芹在其家中泼粪、砸玻璃的行为,签名落款时间为2018年8月27日。

  4.宝应县人民法院(2019)苏1023民初1202号民事调解书及宝应县运西法律服务所民事调解协议书、收条、保证书证明:2019年2月14日,赵某甲以诉刘日芹变更抚养关系事由提起民事诉讼,3月18日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赵某甲抚养非婚生育女儿并承担所有抚养费用,赵某甲一次性给付刘日芹补偿款24万元,刘日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赵某甲索要财物或者干扰赵某甲及其亲友的生活。

  5.宝应县公安局宝公(治)立字【2019】169号立案决定书以及治安警察大队【2019】204号受案登记表证明:刘日芹与赵某甲存在感情纠纷等问题,采用泼洒粪便、损毁财物的方式寻衅滋事,经治安处罚后仍不改正,并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25日凌晨,继续采用泼洒粪便、损毁财物的方式滋事,2019年1月25日,对刘日芹涉嫌寻衅滋事一案立案侦查。

  6.宝应县公安局宝公(治)扣字【2019】89号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照片证明:2019年1月25日,从刘日芹处扣押铁锤一把。

  7.宝应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补充情况说明证明:2018年12月25日,对刘日芹寻衅滋事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处罚的情节为12月23日之前的违法事实;至2020年1月14日止,刘日芹没有赔偿被害人的财物损失。

  8.侦查人员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证明:2019年1月25日,在上海将刘日芹抓获归案,次日送至扬州市看守所羁押,因刘日芹处于严重疾病治疗期间,扬州市看守所不予收押,1月27日对刘日芹取保候审。

  9.附照片人口信息表及宝应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出具的电话查询记录证明:上诉人刘日芹的身份概况。

  上述证据,均经原审人民法院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能够形成证据链证明案件事实,其证明效力本院亦予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日芹出于发泄情绪目的,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基本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针对上诉人刘日芹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结合在案证据以及确认的事实情况,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综观在案证据来看,刘日芹与前夫共同居住生活期间,与具有亲戚关系的杨某乙的丈夫赵某甲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并生育一个小孩,这是本案发生的基础诱因。后刘日芹与赵某甲因小孩抚养等问题产生矛盾,二人应自行协商解决,即使赵某甲没有积极处理该矛盾,也仅属与刘日芹二人之间的问题,亦是本案事发起因问题。其后,刘日芹找寻赵某甲处理矛盾,未能把握好自己的行为举止,受到滋扰并知晓情况后的杨某乙由此约请卞某乙的妻子一同前往刘日芹家中理论,事出有因的行为并无明显不当之处,且事发当日经过居民组织的调解,杨某乙承诺不再前往刘日芹家中闹事,亦没有证据材料显示杨某乙在之后有违反该承诺行为,但是刘日芹以此为由频繁至杨某乙、卞某乙居所和店铺等处进行滋扰和任意损毁财物。由此可见,刘日芹主观上是为了发泄个人情绪,任意滋事行为的直接起因与赵某甲之间小孩抚养等问题的矛盾并非同一事由,被害人杨某乙、卞某乙、赵某丙等人并未故意引发矛盾,对刘日芹与赵某甲之间的矛盾激化亦不负有责任。

  1.原判决认定,刘日芹与赵某甲存在婚恋感情等纠纷而滋事,受到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继续以泼洒污物、损毁他人财物的方式多次寻衅滋事。相关事实有公诉人当庭举证的多名被害人陈述、多名证人证言、车辆损失价格认定、公安机关处警视频资料、事发现场视频监控以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明,在案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足以认定刘日芹任意滋扰并损毁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刘日芹在公安机关调查时亦对具体的行为供认不讳,

  2.在案的民事调解书以及民事调解协议书等书证,系赵某甲就变更小孩抚养权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期间达成的调解协议,其中约定的赵某甲抚养非婚生育女儿并承担所有费用、一次性给付刘日芹补偿款24万元、刘日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赵某甲索要财物或者干扰赵某甲及其亲友生活等内容,反映的是刘日芹与赵某甲之间矛盾的解决情况,与本案认定的刘日芹寻衅滋事行为没有冲突。同时,刘日芹提请继续调查的涉及其患有癌症后与赵某甲交涉小孩抚养、共同投资创办鑫宝物流的经营、赵某甲亲属殴打刘日芹和洒掉化疗药物、赵某甲与前妻假离婚财物分割、赵某甲亲属参与双方矛盾情况等情况,均系刘日芹与赵某甲之间在事发之初的矛盾纠纷问题,属于事发起因方面的量刑情节因素,鉴于一审判决中已经确认刘日芹与赵某甲之间存在婚恋感情等纠纷,故对于刘日芹与赵某甲之间的纠葛问题没有继续调查的必要,亦不影响对刘日芹寻衅滋事行为的认定。

  综观整个事发经过来看,自2018年8月至12月23日之前,刘日芹出于泄愤目的而数次至杨某乙、卞某乙居所和店铺等处滋扰,公安机关亦数次出警调处,在案的视频资料及图片显示,民警有十余次在处警现场对刘日芹进行批评教育,考虑到事发起因问题,公安机关在2018年12月25日对刘日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是,刘日芹仍拒不改正,继续以泼洒污物、损毁财物的方式至杨某乙、卞某乙居所和店铺等处任意滋事,公安机关据此对刘日芹涉嫌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立案侦查,原审人民法院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认定的刘日芹在2018年12月23日夜至2019年1月25日凌晨之间实施五起损毁财物、泼洒污物行为,与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刘日芹滋事行为之间不存在重复评价问题。

  寻衅滋事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即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客观行为包括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系因刘日芹与赵某甲之间的婚恋感情等纠纷而引发,对于刘日芹前期的连续性滋扰行为,公安机关仅作出行政处罚,但刘日芹无视公安机关的多次批评教育,仍然任意而为,继续以泼洒污物、损毁财物的方式连续滋扰被害人,严重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且损毁财物的价值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其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对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刘日芹与赵某甲在民事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的情况,仅能作为量刑因素考虑,不能因此而否定刘日芹寻衅滋事犯罪行为的客观存在,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在卷材料显示,公诉机关以刘日芹犯寻衅滋罪向原审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且提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书面建议,原审人民法院在送达起诉书和开庭审理时均征求了刘日芹的意见,刘日芹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没有提出异议,原审人民法院结合具体案情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

  2.一审庭审笔录中,记录了原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情况,刘日芹明确表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法律没有异议;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刘日芹、辩护人对指控行为均提出相应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且庭审笔录经刘日芹及辩护人签名确认。没有证据显示原审人民法院剥夺了刘日芹的辩护权。

  3.2020年1月16日,原审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但在刑事判决书中遗漏了刘日芹辩护人身份的表述。同月23日,原审人民法院以补正裁定方式予以纠正,并且邮寄送达诉讼当事人。此工作疏漏没有影响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以及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不属于违反法定程序情形。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的寻衅滋事行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原公诉机关根据刘日芹寻衅滋事的犯罪情节,当庭提出对刘日芹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的幅度量刑建议具有客观性。原审人民法院综合全案情节,充分考虑本案的事发起因以及已经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的从轻量刑因素,在原公诉机关的幅度建议内对刘日芹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正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刘日芹及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对于请求改判或发回重审的诉求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特别提示:本信息由相关企业自行提供,真实性未证实,仅供参考。请谨慎采用,风险自负。
举报 收藏
相关行情
推荐行情
点击排行
浙ICP备2021030705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