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内江市积极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方案发布

   2021-02-12 839

内江市积极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方案

按照国家、四川省关于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以及《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内府办发[2017]97号),为顺利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的发展,按照“政府项目率先示范、社会项目逐步推行、最终全面推广应用”的实施步骤,特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时间及范围

(一)、自2020年7月1日起(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时间为准,下同),下列建设项目全面实施装配式建筑,单体建筑装配率不小于30%:

1、政府投资的办公楼、保障性住房、安置还房、人才公寓、医院、学校、体育馆、科技馆、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程、公厕,停车场、市政道桥和管廊工程。其中安置还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程单体建筑装配率不小于20%。

2、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

(二)、自2022年7月1日起,下列建设项目全面实施装配式建筑,单体建筑装配率不小于30%。

1、拍卖的地块规划总建筑面积--内江城区大于15万㎡、县(市)大于10万㎡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2、工业园区内,跨度24米以上、吊车吨位10吨以上的单层厂房或仓库,以及跨度6米以上、建筑层数3层以上的厂房或仓库等工业厂房。

(三)、自2022年7月1日起,全市主城区范围所有新建项目全部实施装配式建筑,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30%以上,单体建筑装配率按国家和四川省的要求逐步提高。逐步推进轻型钢结构在农村居民住房的应用。

二、保障措施

(一)各部门明确职责,加强配合。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装配式建筑技术规范的实施及工程造价、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装配式建筑的财政评审及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装配式建筑项目供地的供后监督管理。

(二)在装配式建筑实施的各个重要环节加强监督管理

1、在土地招拍挂环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装配式建筑的实施要求纳入建设项目建设条件,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要将建设条件作为供地条件之一,列入供地合同。

2、在施工图联合审查环节。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将装配式建筑的实施要求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整体性审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装配式建筑设计文件审查纳入施工图审查备案内容。

3、在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概算及决算审查环节,财政评审部门要将装配式建筑计入项目工程建设总投资额。

4、在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环节。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按照各自主体责任,精心组织装配式建筑的实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将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情况纳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内容;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要将装配式建筑的实施纳入工程竣工规划土地核实“多验合一”内容。

三、其他要求

1、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系统建立本地建材产品目录,及时在网上公开发布。

全市建设项目、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用本地建材产品,优先使用本地获得的四川省绿色建材标识产品。

2、有关部门要通过报纸、电视、电台和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重要意义,增进和提高社会领域的认知度和认同感,使推进装配式建筑成为社会和企业的自觉行动。

四、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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