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毕业于衡水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从事外贸行业5年,相关的外贸流程、外贸单据均能熟悉操作。1. 编号 由退税机关受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申请表后编排的流水号或归档编号,新办先不填。2. 经营者名称、经营场所 按照营业执照登记的企业名称全称、经营场所/住所填写。3. 海关代码 按照海关注册登记证书中海关注册登记编码(10位)填写。
7. 纳税信用等级 按主管征税机关认定的纳税信用等级填写,暂未评定的不填。
9. 注册类型 按国税税务登记证上的登记注册类型填写,代码及文字如下 :
172 私营合伙企业 173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174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190 其它企业 200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210 合资经营企业(港、澳、台资) 220 合作经营企业(港、澳、台资) 230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公司
340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350 外国企业 351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352 提供劳务、承包工程作业 353 支付单位扣缴预提所得税 354 国际运输收入
10. 行业归属代码及文字 01-粮油食品 02-土畜产品 03-纺织服装 04-医药保健 05-轻工工艺 06-冶金矿产 07-机电产品 08-石油化工 09-建筑材料 10-体育文化 90-其他;(单选)。
11.预算级次、隶属关系 必须按“中央”“省级”“地(市)级”“区(县)级”“乡镇级” 选之一填写。
1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编号 按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备案登记表编号或“资格证书”、“批准证书”。
请注意:不要改动表格格式和已填内容,否则要重填。认真按填表说明要求填写(特别是黑体字部分),无说明可不填写,如有填错需重新打印。
13.经营者类型 具有生产出口产品能力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填写“生产企业”,没有生产能力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填写“商贸企业”。
14.工商登记、法人姓名、注册资金 按工商登记的有关内容填写,注意“注册资金”要大写。
15.开户银行及帐号 填写企业的基本帐号及开户银行作为接收退税款的帐号,银行名称请用全称。
16.经营者授权办税人员 填写纳税人授权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宜的办税人员情况。
18.退税计算办法 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具有生产出口产品能力的对外贸易经营者,选择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办法;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没有生产能力的对外贸易经营者,选择外贸企业退税办法;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对外贸易经营者,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免税办法。特定企业退(免)税计算办法,按现行国家政策规定确定。
19.进料加工抵扣方式 退税计算办法按“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的企业,对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申报的计算方法,必须在“实耗法”和“购进法”中选择一种。
20.纸质单证申报方式 “上门申报”指纳税人持有关资料、凭证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在相应的括号内划√。“邮寄申报”暂不实行,请勿改动。
21.电子数据申报方式 “上门申报”指纳税人使用软盘等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电子申报数据,在相应的括号内划√;“远程申报”暂不实行,请勿改动。
22. 附送件 填写申请资格认定附送的资料名称,只须在相应的括号内划√。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
8、企业填具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申请表》纸质两份(填好再打印,法人签名,加盖公章)及备份有该表填具数据的U盘。
(二)、出口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户))不用附以上第6项,要求同上。
(三)、其他资料:(1)无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含生产性质个体户),提供与代理方签订的第一笔代理出口协议和生产能力证明;不用附以上2、3项。
(2)分部门申报退税的提供部门代码书面申请书,经退税部门批准后才能变更;
(3)有分支机构的提供分支机构名单及其税务登记证(副本),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批准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资料;
(一)、注意:1、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使用相应软件申报才能办理退(免)税,相关业务文件、申报软件等可在“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查询、下载。
2、出口企业交来我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相关书面报告、申请均应加注海关代码、纳税人识别号、联系电线、《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实行定期审验制度,每年6月份纳税人持有关证件、资料到认定机关办理审验手续(具体情况等国税局退税部门通知)。
纳税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应分别在备案登记或代理出口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向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地市级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进行处罚。(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主管退税机关应当自受理纳税人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纳税人予以核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对不符合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条件的,不予受理或退回纳税人限期补正。
如《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上填写的任何事项发生变更的,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认定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的变更手续,如需换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的,收回并注销原表。已办理认定的纳税人,发生破产、解散、撤销以及其他按现行出口退(免)税政策规定应当终止退(免)税事项的,须及时向原认定机关办理注销退(免)税认定的手续。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手续后出口的货物不再办理退(免)税。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或注销的,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进行处罚。(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5、国税发[2004]64号规定: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应在90日期限前7-10天提出延期申报申请),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后因申报期才受理申报,补充通知此期限改为90日后第一个申报期截止日。
6、国税发[2006]102号规定: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除另有规定者外,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代理出口企业无法在60天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代理出口企业应在出口60天内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经地市及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
7、国税发[2007]123号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提供免税申报及电子申报数据。并于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四个月内的各申报期内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同时报送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电子申报数据。
8、国税函[2004]955号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后的出口货物方可按规定办理退(免)税。
纳税人需要在“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页面右下角“下载中心”下载“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最新版”用户名为sa,密码为空。
2. 打开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基础数据采集-----资格认定相关申请录入----退(免)税认定申请录入---打开---增加---输入企业资料----保存,然后进入“退税正式申报”---生成资格认定相关电子数据(自动生成文件夹里有DBF文件)---本地申报---退税正式申报---打印资格认定相关报表即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