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伦教鼎丰晶莹塑料制品厂与被告广州市咏历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18-10-21 28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伦教鼎丰晶莹塑料制品厂与被告广州市咏历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0113民初49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咏历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伦教鼎丰晶莹塑料制品厂支付货款284789.10元及利息(利息由以下八部分组成,分别为:以353809.10元为本金,按照月息1分的标准自2015年4月1日计付至2015年5月15日;以343809.10元为本金,按照月息1分的标准自2015年5月16日计付至2015年8月6日;以313809.10元为本金,按照月息1分的标准自2015年8月7日计付至2015年9月30日;以313809.10元为本金,按照每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自2015年10月1日计付至2015年11月24日;以308809.10元为本金,按照每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自2015年11月25日计付至2016年2月3日;以303809.10元为本金,按照每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自2016年2月4日计付至2016年3月30日;以289809.10元为本金,按照每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自2016年3月31日计付至2016年4月8日;以284789.10元为本金,按照每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自2016年4月9日起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清偿之日止,以本金为限);二、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伦教鼎丰晶莹塑料制品厂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10元,由被告广州市咏历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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