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今天决定对滕州市奔鑫商贸有限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因该公司违反环保法,生态环境部门对该单位处以罚款肆拾万元,同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经查,滕州市奔鑫商贸有限公司2019年2月份将生产的固体废弃物倾倒在鲍沟镇荆林村树林内无防渗措施的坑塘内。
2019年5月6日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执法人员在该单位倾倒固体废弃物处提取水样,经滕州市监测站监测分析:化学需氧量:5.9×104mg/L、氨氮:5.34×103mg/L、铬:2.35mg/L; 2019年5月16日执法人员再次在你单位倾倒固体废弃物处提取水样,经滕州市监测站监测分析:化学需氧量:8.83×104mg/L、氨氮:1.88×103mg/L、铬:1.76mg/L,水样数据均超标。
执法人员认为,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
执法部门于2019年7月28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听证会告知书》该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