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企业东北制药总厂入选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公告

   2018-10-31 1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于2008年12月5日以辽科办发【2008】74号文件下发了《关于公示辽宁省2008年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我公司全资企业东北制药总厂被列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公示名单。

  我公司全资企业东北制药总厂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有关规定,经企业申报、专家评审等程序,入选国家级高新企业公示名单,从2008年12月5日开始公示,公示期15天。截止公告日,公示期已过,但本公司全资企业东北制药总厂尚未收到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正式文件。

  东北制药总厂现实行25%的所得税税率,根据相关规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后三年内(含2008年),所得税按15%的比例征收,若获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将执行15%的所得税税率。

  截至公告日,本公司全资企业东北制药总厂尚未收到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正式文件,该事项后续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予以披露。该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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