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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分公司在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也是需要提供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十六条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四十九条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展开全部根据工商局关于企业登记注册的有关规定,成立分公司需要拟定分公司章程的。
章程,是组织、社团经特定的程序制定的关于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法规文书,是一种根本性的规章制度。章程与规则的关系类似于宪法和法律。
1) 组织章程 由各类社会组织制定,用以对本组织的性质、宗旨、任务、机构、人员构成、内部关系、职责范围、权利义务、活动规则、纪律措施等做出明确规定,如《中国章程》、《XX公司章程》、《XX基金会章程》等。
2)业务工作章程 主要由有关企事业单位制定,阐明其业务性质、运作方式、基本要求、行为规范等,如《XX学院办学章程》、《招生简章》、《招工简章》等。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